賓縣林業局

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賓縣林業局
  • 所屬:哈爾濱市
  • 辦公地點:賓縣賓州南大街
基本信息,直屬單位,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部門全稱:賓縣林業局
辦公地址:賓縣南大街
郵政編碼:150400

直屬單位

森林公安分局
(1)負責保護全縣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資源。
(2)負責查處轄區的各類破壞森林案件和野生動植物案件。
(3)具有轄區內的各類破壞森林資源好野生動植物案件的刑事偵察權。
(4)負責本級森林公安隊伍管理和警銜申報工作。
(5)承辦法律授權及賓縣人民政府,省、市森林公安局,縣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造林總站
1、宣傳與貫徹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2、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和指導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3、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4、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5、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工作;
6、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7、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種苗站
1、負責全縣造林、綠化苗木的培育、管理;
2、負責全縣天然、人工母樹林及種子園管理;
3、負責“兩證”發放;
4、負責《種子法》的貫徹與執行;
5、負責全縣種子採集與調撥。
病蟲害防治站
1、負責調查研究森林病蟲害的發生規律,預測其發生期與發生量並定期發布預報;
2、負責全縣木材、林木種子、苗木的檢疫工作;
3、負責用科學的方法防治森林病蟲害、達到預定防治效果;
4、負責宣傳貫徹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
木材檢查站
1、依法檢查木材、木製品流通;
2、負責監督木材、採伐、運輸、銷售、控制森林資源消耗;
3、嚴厲打擊非法木材、木製品犯罪行為。
經銷管理站
1、負責協調國家、省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工作;
2、依據《森林法》對林業產品銷售總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林木產品銷售統計上報工作;
3、指導全縣木材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林業系統的林木產品檢驗關的培訓、發證、定級工作。
4、指導組織全縣林業系統參加國內外各種林木產品交易會、展覽會、洽談會等貿易促進活動。
三金站
1、籌集林業基金,做好林業經費的徵收、監督、審計。
2、完成林業資金的分配預(結)算。
3、完成林業系統經費收支、結算、審計。

主要職責

(二)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落實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承擔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制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承擔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縣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五)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作用。
(六)負責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全縣林區發展種、養、采、加和其他第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監督林業產品質量;管理縣級森林公園的設立、變更等工作;指導貧困林場脫貧工作。
(七)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監督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擬訂非國有林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指導編制全縣《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全縣森林培育、分類經營、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國家重點生態林、商品林的培育、管擴民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系統安全生產。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撲火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揮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及重特大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組織、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發布火災信息、火情動態;承擔縣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設立林業道路檢查站的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指導全市森林資源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專項工程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審核上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協調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及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申報、審批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負責項目基地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國家、省、縣、市、縣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種質資源進出口、進出市的審核、審批工作;全縣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基地變更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監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大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十四)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監督、管理林木產品銷售總量和運輸總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農村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十六)承擔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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