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軍英,男,1954年4月23日生,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檢察委員會委員,中共太原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八屆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賈軍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4年4月23
涉及案件,收受賄賂,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數罪併罰,最新進展,
涉及案件
收受賄賂
公訴書稱,被告人賈軍英在擔任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31665.57元。
第一項:2000年10月23日,原太原市東方之珠餐飲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紅(已畏罪自殺)以按揭方式購買了山西雲長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君臨天廈預售的兩套商品房,其中,房價745000元的C-3-1107號房是以被告人賈軍英的外甥趙大明的名義為賈軍英購買的。2000年10月25日王紅為該房首期付款155000元,從2000年10月30日至2002年7月,王紅先後安排其司機溫建忠、公司辦公室主任田慧君按月從酒店財務處取款,還銀行貸款81935.87元。
第二項:2001年11月21日,被告人賈軍英與王紅、東方之珠餐飲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主管崔樹川、田慧君同去君臨天廈辦公室辦理了入住手續。被告人賈軍英在君臨天廈《業主收樓須知》中親筆填寫了趙大明、賈軍英及其妻子鄭愛平等人的基本情況,領取了房門鑰匙。 第三項:王紅安排崔樹川為該房交納了配套設施款19810元。 第四項:2001年2月10日,王紅與太原賽南方裝飾工程總公司及太原美圖設計公司簽訂了《裝飾工程施工契約》,開始對該房進行裝修,並安排田慧君負責裝修監工。王紅先後為該房支付裝修款總計239759.70元。 第五項:為該房購買家具電器支付35160元。以上五項總計人民幣531665.57元。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2002年6月,王紅、崔樹川、張原清私刻印章偽造支票詐欺太原港源貿易公司在太原商業銀行南內環支行存款7890萬元。事發後,王紅、張原清商定由南內環支行先向太原市檢察院反貪局報案,以便賈軍英控制局面。 2002年7月18日,張原清捏造事實的舉報通過賈軍英由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受理。為使王紅、崔樹川、張原清等人統一口徑,2002年7月20日下午,賈軍英一人到南內環支行讓張原清將未出現在錄像中的山西地產交易中心主任趙利斌錄像並翻拍成照片交給他。之後,賈軍英與張原清一同到王紅的辦公室,讓王紅、崔樹川通過複製件核實寫支票的筆跡。
2002年7月22日,港源公司向太原市公安局報案。7月23日,公安人員到北京抓捕趙利斌,當晚,賈軍英將公安機關已找到趙利斌的訊息告訴王紅,並開車將王紅、崔樹川送到太原市濱河路碑林公園與田某會合,由田將崔樹川等送至西安。同年7月30日,王紅、崔樹川乘飛機回到太原,賈軍英與田某一同到機場接回,當晚賈軍英告訴王紅、崔樹川等人,公安機關已在尋找她們。7月31日,崔樹川由劉某送去石家莊。8月1日,賈軍英與王紅再次會面,後由田某駕駛賈軍英的工作用車送王紅到石家莊與崔樹川會合,繼續外逃。8月2日下午,崔樹川由北京回到太原,當晚向公安機關投案。9月9日,王紅被公安機關抓獲;11月1日,王紅畏罪自殺。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13份證據予以證實。記者節錄其中6份證據如下:《太原市檢察院舉報中心舉報登記表》證實:2002年7月18日,南內環支行向太原市檢察院舉報趙利斌等人將光大銀行貸下的8000萬元擅自從南內環支行轉入省地產交易市場和山鑫金屬製品廠的舉報線索被太原市檢察院正式受理。
數罪併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賈軍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達50餘萬元,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
賈軍英身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檢察機關指控賈軍英之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成立。賈軍英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最新進展
2004年9月16日上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的3名法官來到忻州市看守所,向被關押在這裡的原太原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賈軍英宣讀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書。判決書認定賈軍英犯有受賄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