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辦法

《資陽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6月24日資陽市政府四屆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資陽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9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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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工作決策部署,保護我市天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維護公共秩序,規範天然水域垂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長漁〔2020〕3號)、《資陽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垂釣是指使用釣竿、絲線、釣餌等工具捕撈水生動物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天然水域範圍內進行的垂釣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四條 每年7月1日至次年2月底,可在垂釣範圍內採用允許垂釣的方式進行垂釣。(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的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期間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釣活動)
第五條 資陽市垂釣管理工作,由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一)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垂釣綜合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違法垂釣行為。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涉及飲用水源地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垂釣行為。
(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規的垂釣行為。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垂釣漁獲物交易行為。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釣活動等行為。
第六條 各縣(區)要按照系統規劃、有序引導、科學規範、嚴格管控的原則,積極探索建立垂釣備案制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娛樂性垂釣活動。
第二章 垂釣區域範圍
第七條 禁釣區範圍: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垂釣的水域。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綜合考慮環境保護、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明顯或潛在風險,自行劃定本轄區天然水域禁釣區域。
第八條 垂釣區範圍:我市除禁釣區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釣行為管理
第九條 垂釣區範圍內,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方式進行垂釣。
第十條 禁止採用下列釣具釣法進行垂釣:
(一)一人使用多桿、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錨(掛)魚等方式進行垂釣;
(二)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等進行垂釣;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設施離岸垂釣;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等進行垂釣;
(五)使用其他法律法規禁用的釣具、釣法、釣餌。
第十一條 禁止垂釣漁獲物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第十二條 禁止垂釣《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和《四川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水生野生動物,釣到禁釣品種時,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
誤釣小於《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經濟價值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采捕標準》規定的最低可捕標準的,必須及時放回原水體(外來入侵物種除外)。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加強環保意識,不得損壞岸邊樹木、不得向河道內或岸邊亂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過量投放餌料。離開垂釣區時,應當將廢棄物回收帶走。
第十四條 垂釣人員應當具備從事野外垂釣活動的身體條件,遵守垂釣管理規定,文明垂釣。未滿18周歲的垂釣人員,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垂釣人員在垂釣時應當注意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自覺攜帶必要的水上救生設備,主動識別和避開危險區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垂釣管理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國省政策調整,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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