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規定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柳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2年8月31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5日批准,該《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不設章節,共十七條。《規定》施行後,治理天然水域垂釣的不文明行為將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釣管理規定
  • 批准日期:2022年1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規定全文,規定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眾合理利用天然水域開展垂釣活動,展現本市綠色生態、環境優美、休閒宜居、健康和諧的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天然水域進行垂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天然水域是指自然形成且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範圍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本規定所稱的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使用釣竿、鉤線、魚餌等工具釣魚的行為。
第三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垂釣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垂釣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轄區內垂釣的相關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垂釣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垂釣活動:
(一)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人工魚道;
(三)港口碼頭、水庫(壩)閘口一百米範圍內以及輸電線下、跨河橋樑上等有安全隱患的區域;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垂釣的區域。
禁釣區之外,可以進行垂釣。
第五條 開展垂釣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搭建釣魚棚(台)等臨時構築物;
(二)在航道內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設施等工具進行垂釣;
(三)使用延繩釣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進行垂釣;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垂釣行為。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禁釣區和非禁釣區合理設定標識標牌,分別標明禁釣區範圍和垂釣禁止行為及相關注意事項。
第七條 禁止垂釣國家、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垂釣應當主動避讓小於最低可釣標準的幼體及禁釣品種,對誤釣的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外來入侵物種除外。垂釣區域內漁業資源的保護品種、最低可釣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釣魚協會等行業協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管理,規範會員垂釣行為。
第九條 舉辦一百人以上團體性垂釣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備。報備內容包括活動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垂釣方法、環境保護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事項。
活動舉辦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到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垂釣人員應當服從管理,不得阻撓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工作。
垂釣人員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防護,加強環境保護意識,不得損壞岸邊植被和公共設施、不得亂扔垃圾,離開垂釣區時,應當將垃圾收納帶走。
第十一條 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在不破壞天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前提下,建設必要的垂釣設施,組織開展垂釣賽事活動,推動垂釣活動與文化、體育、旅遊等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獲物,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釣獲物,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至四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獲物,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釣獲物,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柳江河道白露大橋起至紅花水電站大壩止的主河道及其範圍內的市區支流河道的水域,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水域,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依據本規定應當沒收的釣獲物,經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放生;不適宜放生的,按照相關程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規定解讀

禁釣區之外都可進行垂釣
垂釣作為柳江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展現了柳州市綠色生態、環境優美、休閒宜居、健康和諧的城市形象。
《規定》明確了適用範圍,同時對天然水域和垂釣進行了定義。所稱的天然水域是指自然形成且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範圍的江河、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所稱的垂釣是指以不破壞漁業資源為原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使用釣竿、鉤線、魚餌等工具釣魚的行為。
為了提高天然水域垂釣活動的針對性,《規定》第四條對禁釣區進行了設定。將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人工魚道;港口碼頭、水庫(壩)閘口100米範圍,輸電線下、跨河橋樑上等有安全隱患的區域劃為禁釣區禁止垂釣。違反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獲物,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釣獲物,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明確禁釣區之外,可以進行垂釣。柳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在禁釣區之外可以進行垂釣,是《規定》採用寬鬆、開放式管理模式的體現。
釣魚時這些行為不要有
據悉,為了強化休閒垂釣的規範管理,推動文明垂釣、生態垂釣、安全垂釣,《規定》第五條明確禁止違法搭建釣魚棚(台)等臨時構築物;禁止在航道內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設施等工具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延繩釣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等。
《規定》是“長牙齒”“帶電”的。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四項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獲物,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釣獲物,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第七條規定,禁止垂釣國家、自治區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垂釣應當主動避讓小於最低可釣標準的幼體及禁釣品種,對誤釣的應當及時放回原水體。垂釣區域內漁業資源的保護品種、最低可捕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推動垂釣活動融合發展
《規定》第十一條鼓勵市、縣(區)人民政府在不破壞天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前提下,建設必要的休閒垂釣設施,組織開展垂釣賽事活動,推動垂釣活動與文化、體育、旅遊等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此外,《規定》還分別對部門職責、行業協會、團體性垂釣的管理和垂釣人員管理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柳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柳州市多年來在漁業資源增殖和生態保護方面做得較好,因此《規定》在管理上採取寬鬆、開放式的模式,這有利於柳州市水生生態系統的平衡,也有利於展現柳州休閒宜居、健康和諧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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