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追回的國際法律合作問題研究

資產追回的國際法律合作問題研究是一篇博士論文,論文作者為張士金。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重點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legal cooperation of asset recovery - focus 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論文作者
張士金著
導師
邵沙平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聯合國 國際公約 廉政建設 國際合作 國際法
館藏號
D997.9
館藏目錄
2010\D997.9\1

內容簡介

大規模的貪污腐敗案件,特別是涉及高級別政府官員的案件,往往牽涉巨額財產,這些財產通常會被轉移到國外。腐敗犯罪受害國追回位於其他國家或法域的腐敗犯罪所得,必須開展國際調查,提起法律訴訟,以便在經過可能十分複雜而且為時很長的調查以後,爭取獲得對所確定之資產的法律所有權。在此過程中,資產來源國必須尋求資產所在國的法律合作。對資產追回國際法律合作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目前,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代表的部分國際公約初步構建了資產追回國際法律合作制度。其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於資產追回國際法律合作制度的規定最完整,也最具有創新性。
該公約強調資產所在國和資產來源國應加強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轉移的國內法制建設;資產所在國應賦予資產來源國在本國訴諸司法救濟的權利,以便其直接追回資產;資產所在國和資產來源國應當加強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其他公約也對資產追回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這些國際公約構成了資產追回的國際法律合作基礎。 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資產來源國可通過刑事沒收事宜國際合作或其他直接措施追回資產。
其中通過刑事沒收合作追回資產被稱為資產追回刑事途徑,涉及沒收程式的基本要求、具有刑事因素的民事沒收、沒收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資產分享等問題,是實踐中使用較多的一種途徑,具有明顯的優勢,但也有一定的不足。資產來源國利用其他措施在資產所在國直接追回資產時,只能利用資產所在國的民事程式,以一般民事主體身份直接主張對確定之物的所有權或者申請獲得補償或賠償。
這種追回資產的方式又被稱為資產追回民事途徑,具有一些獨特的優勢,可以作為資產追回刑事途徑的補充或替代,但也有一些不足。資產來源國必須充分考察案件的各種情況,策略性地選擇追回途徑。 截至目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構建的資產追回國際法律合作制度還沒有得到司法實踐檢驗。但在公約產生之前,部分國家已經開展了資產追回行動,其中作為成功典範案件包括菲律賓追回菲迪南德·馬科斯腐敗資產案外、奈及利亞追回薩尼·阿巴查腐敗資產案和秘魯追回蒙特西諾斯腐敗在資產案。這三個案件雖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耗費的時間不同,追回過程涉及的成功和阻礙因素也不同,給了人們很多的啟示。
長期而言,資產追回的努力能否成功取決於相關國家司法體系能力及開展有效合作的能力。資產來源國和資產所在國都應當建立全面的金融監管制度,擴大腐敗犯罪的範圍,建立強有力的沒收制度,從而提高國內司法能力。對於資產所在國而言,還應當通過精簡引渡程式、盡力提供司法協助和積極沒收並歸還資產等措施,提高與資產來源國進行國際法律合作的水平。
就中國而言,中國通過積極參加或者會同有關國家制定國際公約,開展雙邊國際司法協助和執法合作,在資產追回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國內司法制度建設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須加強對犯罪所得轉移的預防和監測,進一步明確資產追回的主體,制定專門的犯罪所得法,加快刑事司法協助法的立法進程,建立允許與他國分享沒收的資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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