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委託經營

資產委託經營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規定的契約,對委託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產委託經營
  • 對象:受託人
  • 行為:經營管理的行為
  • 類型:名詞
涵義介紹,要素,特徵和原則,實踐,程式,

涵義介紹

從法律上看,委託經營是信託範疇的延伸和發展。但在具體內涵上又有區別。信託的內涵是資產的委託管理,是以受託人的名義代為管理或處理財產;而委託經營的內涵是企業的委託經營,主要以企業產權及其經營權為對象,對陷入經營困境或發生產權關係重大變動的企業委託專門的託管機構經營管理,目的是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贏利能力。資產委託經營本質上是將被委託企業的資產委託給受託企業經營,其產權並沒有進行交易,所以不屬於企業併購的範疇。但受託企業不僅控制了被委託企業的經營權,而且往往還會出現先託管後併購的行為。同時我國很多地方政府(如黑龍江、江西、海南等地政府)十分提倡這種方式,因此它也是目前國有企業重組的可行方式。

要素

委託經營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關係人要素,在委託經營行為中,必須有三方當事人,即委託方、受託方和受益方。委託方和受益方可以是同一主體。

特徵和原則

企業委託經營具有三大特徵,即委託契約、所有者與利益分離、委託財產的獨立性。與之三大特徵相對應,企業委託經營必須堅持三大原則:其一預定契約原則。發生委託經營行為,首先必須簽訂委託契約,即以法律契約的形式載明委託人的權利和意志、收益人的收益方式與範圍、受託人的責任以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受託人必須以委託契約為依據來對受託對象和受益人履行。其二委託自主性原則。在企業委託經營關係中,受託人受託期間擁有委託財產的名義所有權,受託人有權在保證實現委託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處置委託對象。其三分開管理原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與委託經營財產分開管理。

實踐

作為國企改革的一種模式,我國企業委託經營開始於1995年。即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投資主體以訂立委託經營契約的方式將一部分或整個企業委託給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經營的一種資產經營方式。1995年7月,黑龍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體改委《關於國有企業委託經營試點工作的意見》,成為該省委託經營實踐的重要依據。隨後海南省、江西省也出現國有企業委託經營的形式,因企業規模不同,方式多樣,有整體委託經營、分層委託經營、部分委託經營、專項委託經營等。

程式

一般情況下,企業委託經營包括四個階段:
(一)委託經營準備階段。主要包括兩項工作:一是受託方與委託方就委託的條件、委託的費用、委託的責任與權利、委託經營收益的分配進行談判,簽署有關委託的法律檔案和協定;二是受託方為託管經營進行人、財、物各方面準備和組織工作,為開展委託經營工作創造條件。
(二)委託經營交接與規範階段。主要是根據委託經營協定,由委託方向受託方移交相應經營權的階段,規範階段是在完成託管交接後,對委託經營對象進行全面規範,這是委託經營的必備的準備工作。
(三)委託經營階段。就是依據委託經營協定正式由受託方經營委託對象的階段。
(四)委託經營退出階段。就是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時,受託方退出委託經營,把被委託的對象的管理再次轉移給委託方,或經委託方同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由受託方優先收購或轉讓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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