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超率累進稅率是指以企業的銷售利潤率為依據,劃分若干等級並相應規定稅率,銷售利潤率越高,所定稅率也越高的一種累進稅率。在計算確定實際適用稅率時,只就本級銷售利潤率超過前一級銷售利潤率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確定實際稅率,並據以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1984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資源稅條例 (草案)》 曾規定,資源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具體規定為: 銷售利潤率不超過12%的,不征資源稅; 銷售利潤率超過12%至20%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 %,稅率增加0.5%累進計算;銷售利潤率超過20%至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率每增加1%,稅率增加0.6%,累進計算; 銷售利潤率超過25%的部分,按銷售利潤每增加1%,稅率增加0.7%累進計算。
資源稅採取以銷售利潤率為累進依據的超率累進稅率,其優點是稅率的高低同企業獲得的資源級差收入的多少基本相適應,對企業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稅負較為合理。 但是,由於影響產品銷售利潤率的高低,有主、客觀多種因素,並非全是級差收入因素所造成,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好壞,對銷售利潤率的高低,有極大的影響。以銷售利潤率為確定適用稅率的依據,不利於調動企業提高銷售利潤率的積極性。故從1986年6月起對原油、天然氣改按定額稅率計征資源稅,從1986年9月起又對煤炭改按定額稅率計征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