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輸入中性是指資本輸入國的資本無論來自於國內投資者還是來自於國外投資者均以同樣的稅率課稅,它可以通過資本輸出國對國際投資者的國外收入提供稅收豁免的辦法來予以保證,但資本輸入國不得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稅收優惠,更不該進行稅收歧視,而應一視同仁。
資本輸入中性的原則,資本輸入中性與資本輸出中性的衝突與比較,以資本輸入中性為原則的制度模式,
資本輸入中性的原則
資本輸入中性原則要求對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者取得的來源於本國境內的投資所得,不論投資者的居民身份如何,均以相同的稅率課稅。資本輸入中性有利於來自於不同國家之間的資本在同一市場上公平競爭。
與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相適應的是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僅對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對來源於外國的所得免予徵稅,從而避免對跨國收入的雙重徵稅。
資本輸入中性與資本輸出中性的衝突與比較
只要存在各國之間的稅率差異,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原則便無法同時實現。傳統的經濟理論分析認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有利於實現投資在各國間的有效配置,而資本輸入原則有利於實現儲蓄資本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特別是資本輸入中性還關係到各國資本在東道國的平等競爭。在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之間應如何取捨,傳統的理論分析未能給出明確的答案。有部分學者認為資本的使用者應比資本的提供者(儲蓄者)對稅率差異的敏感度更高,因而更偏愛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是封閉經濟條件下的稅收中性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套用和擴展。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稅收中性原則要求,有效的所得稅應該對所有的部門、資產類型、投融資模式以及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形式等課徵相同的有效稅率,以保持稅收中性。這樣的中性稅制可以滿足“生產效率”的要求,即所有的企業(公司或非公司)會面對相同的資本成本,因而對投資項目的決策不會受到稅制的影響,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全社會所有投資項目的(進行風險調整後的)邊際稅前資本回報率相等,從而保證了資本以總產出最大化的方式進行配置。
問題在於,從封閉經濟條件下得出的生產效率標準在開放經濟條件下能否簡單地推及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呢?或者,資本輸出中性是否真正地滿足生產效率的要求,從而能夠使資本以總產出最大化的方式在各國間配置呢?
將從封閉經濟條件下得出的稅收中性原則直接套用於國際生產環境和國際稅收領域的做法,忽略了由單一政府轉變為多個政府的約束條件的變化。資本輸出中性原則認為,各個國家作為一個供選擇的投資區位,具有不同的稅前資本回報率,如果投資者不論在任何地點投資都適用相同的稅率,那么就可以保證均衡時投資者在各國投資的稅前資本回報率相等,從而實現總產出最大化。從中可以看出,資本輸出中性原則的得出實際上是簡單地將各個國家抽象為一個點,或是相當於一個被投資項目,從而模擬出封閉經濟條件下的生產環境,這樣的推導過程必然忽略了一國內部的生產效率,即資本輸入中性的要求,同時也忽略了不同政府非稅政策對於資本流動和國際生產的影響。因此,資本輸出中性原則本身在其推導過程中就是存在缺陷的。
世界經濟效率畢竟是建立在各個國家經濟效率基礎上的,如果各國採用居民稅收管轄權,就會導致在東道國市場上因不同生產者適用不同的稅率而出現高邊際成本的生產者和低邊際成本的生產者共存,甚至由於稅制差異使低成本的生產者退出市場,可以想像,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競爭機制無法正常運行所帶來的效率損失恐怕要遠遠大於由各國稅制差異所帶來的對投資區位的“扭曲”。
以資本輸入中性為原則的制度模式
就企業對外投資所得稅收制度而言,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制度能夠使該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所得承擔的稅收負擔,與所得來源國當地企業承擔的稅收負擔等同。這樣,從資本輸入國來看,無論是:本國還是外國投資者,都承擔相同的稅收負擔。這種稅收狀態不會對本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競爭關係造成扭曲,從而避免對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妨礙,因此是一種中性的稅收狀態。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的國家,採用免稅法來消除國際雙重徵稅,即對居民企業的國外所得免予徵稅。
如實行免稅法,在企業居住國和所得來源國稅率相同的情況下,企業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的稅額與其國外所得應在其居住國繳納的稅額相同,因此免稅法的效應與抵免法相同,資本輸入中性和資本輸出中性同時得到實現。
在所得來源國稅率高於企業居住國的情況下,企業境外投資所得在國外繳納的稅收高於企業在國內投資所得繳納的稅收,免稅法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無促進作用。
在所得來源國稅率低於企業居住國的情況下,企業境外投資所得存國外繳納的稅收低於企業在國內投資所得繳納的稅收。免稅法對企業從事境外投資有明顯的激勵效應。
當然,在所得來源國對國外投資者給予稅收減免優惠的情況下,如果國外投資者所在的居住國對其居民企業的境外所得實行免稅法,其居民企業則可切實享受到在所得來源國的稅收優惠,其境外投資的稅負將低於在本國投資,從而獲得對外投資的積極性。這種情況同實行饒讓抵免的效果相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