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應由股東全部認足,並按期繳納,且要在章程中予以記載,否則公司不能成立的一種原則。旨在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性。大陸法國家大多採用此原則。依據該原則可防止濫設公司和公司設立中的欺詐行為,加強公司的信用,但設立程式較為繁瑣。現一些國家已兼采英美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原則。授權資本制雖也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但其股份是否認足與公司成立無關,股東只要認購了一定數額以上股份,公司即可成立。尚未認購的股份,則授權董事會視實際情況再行募集資本。
基本介紹
普通法系國家公司法採取“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以章程形式授權董事會在公司設立後,視業務情形隨時發行新股票以增加資本。這一制度有助於創辦大型公司和及時調度資本但容易增加交易風險。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兼容兩者優點,在此基礎上形成認許資本制和折衷授權資本制。認許資本制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某些大陸系國家允許公司章程中認許董事會在法定期限和數額內依增資程式發行新股。德國1937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時得認許董事會在五年內按照原資本總額的半數發行新股。折衷授權資本制以日本公司法為代表。據此,公司設立時只須認足一定比例的股份總額,其餘股份視公司實際需要募集。中國現行台灣公司法也採取折衷授權資本制。(劉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