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條件

資本充足條件是保持銀行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條件。包括幾種不同的比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本充足條件
  • 釋義:保持銀行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條件
(1) 基本資本比率,即銀行全部資本除以銀行總資產所得的比率。這個比率是用來衡量一家銀行對貸款損失的保護程度,以及銀行經營和擴展的基礎的穩固程度。這裡的 “資本” 被定義為: ①自有資本、儲備 (公開的和秘密的)、淨收益; ②實交資本、股份溢價次級資本 (房地產)、壞賬準備金、儲備。各國的資本的定義雖然大體相同,但由於各國社會歷史、經濟金融機構總的風險狀況及監督管理方式與程度等的不同,具體比率也有很大差異。例如,英國銀行資本對資產的比例為6%左右,美國銀行為4%~5%,日本銀行為3%~4%,法國銀行為1%~2%,有的銀行甚至低於1%。
(2) 總資產與資本的比率。這實際上是基本資本比率的倒數,具體表現為資產對資本的倍數關係,例如聯邦德國規定貸款和投資不得超過自有資本加儲備的18倍。加拿大有關當局則規定最大銀行總資產與資本的適當比率為自有資本加儲備的30倍,最小銀行是自有資本加儲備的20倍到25倍。
(3) 資本與存款負債的比債。資本與存款負債的比率是同資本與資產的比率相對的一種資本充足條件。資產與負債是相互密切聯繫的兩極,將資產與負債分別同資本相比,反映了以資產管理為主,或是以負債管理為主的兩種不同的管理策略。盧森堡當局規定資本與負債的比率在3%~10%的法定範圍內變動,但一般保持在3%的最低水平。英格蘭銀行規定在計算“資本與負債”之比時,應從資本定義中排除“次級資本”,對於英格蘭銀行來說,銀行保持10%的資本與負債比率就是可以接受的。日本銀行管理局規定銀行資本與存款負債的比率應保持在10%以上。
(4) 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此比率測驗與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有關的資本充足條件。其側重點是為了防備風險資產的風險,而不是為了防備總資產風險。這一比率因國家不同而異,大體介於5%~10%之間。在同一國家的同一比率標準之下,要按資產的不同類型用不同的權數加以適當調整。在測定風險資產與資產比率時,資產應分成不同的風險類別。風險資本比率的計算是以它們的權數乘以每項資產,得出一個與當時資本基礎有關的風險資產的調整總數。
(5) 儲備金。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一般都規定商業銀行必須保持儲備金以防不測。如新加坡管理當局規定儲備金若少於已繳資本的50%,就要至少把每年利潤的50%轉移到儲備金內。假如儲備金在已繳資本的50%和100%之間,就只要求轉移利潤的25%,如果儲備金超過已繳資本,利潤轉移可減為淨利潤的5%。
(6) 壞賬準備金與貸款總額的比率。鑒於近幾年,國際金融形勢動盪不已,各國銀行的壞賬風險空前增長。許多國家中央銀行要求大商業銀行增加特別準備金或壞賬準備金。例如美國9大商業銀行壞賬準備金與貸款總額之比,已從1980年的0. 9%增加到1982年的0. 97%和1984年的1. 08%; 英國4大清算銀行的這一比率,也從1981年的1. 67%增到1983年的2. 6%。
(7) 綜合性資本充足條件。即資本充足條件進行多因素的綜合分析。美國是實行綜合性資本充足條件的國家。它將下述各項對資本進行估計: ①風險資產的數量;②劣等資產的數量; ③銀行發展的經驗、計畫和前景; ④管理部門的能力; ⑤檢查收入趨勢和股息支付比率,以便估計淨收益對資本增長的預期貢獻。為此,劃分了主要資本和次要資本的區別。主要資本包括普通股、永久優先股、盈餘、未分配利潤、應變儲備、其他資本準備金等; 次要資本包括有限期的優先股、無擔保票據和證券。次要資本應不多於主要資本的50%; 必須從銀行資本中逐步淘汰出來。
(8) 資本對潛在虧損的比率。運用此比率的關鍵在於對 “潛在損失” 的正確估計。百慕達商業銀行的資本比率非常低,它採用資本對潛在虧損的比率,而不採用對全部資產的比率,以同其對手展開有力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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