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1953年—1956年底)

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總體布局中的重要一翼。根據中央確定的方針,就是要在一定時期內,有步驟地把一切對國計民生有利而又為國家所需要的資本主義企業,基本上改造為國家資本主義企業,並使初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向高級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發展。然後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地變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為社會主義經濟。1953年以前,以加工訂貨、統購包銷為主的初級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在私營工業中已有較大發展。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進入新階段。1953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擴大)進一步確定利用、限制、改造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基本方針。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國家根本大法的角度,確定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1954年後,按照“統籌兼顧、歸口安排、按行業改造”的方針和“個別合營與按行業改造相結合”的辦法,有計畫地擴展公私合營工業。同時對私營批發商採取“留、轉、包”等不同的改造步驟,使其逐漸被國營商業所代替。1955年下半年以後,隨著農業合作化高潮的到來,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跟著加快。11月16日至24日,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開有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代表參加的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會議,對進一步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作出全面規劃和部署。會議通過了《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的決議(草案)》。按照決議(草案)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很快在全國城市掀起全行業公私合營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國原有的私營工業8.8萬餘戶,有99%的企業實現了所有制的改造;全國原有的240萬餘戶私營商業,有82.2%的戶數實現了改造;私營飲食業、服務業也大多實現了改造。全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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