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醫療保障局

賀蘭縣醫療保障局

賀蘭縣醫療保障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賀蘭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3號),賀蘭縣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醫療保障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現任賀蘭縣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朱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蘭縣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Helan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朱瑩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落實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研究擬訂賀蘭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落實自治區、銀川市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縣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全縣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執行自治區、銀川市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實施全縣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落實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
(四)落實自治區、銀川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
(五)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落實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公立醫院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執行自治區、銀川市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執行自治區、銀川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指導和監督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的套用。
(七)貫徹執行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執行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落實自治區、銀川市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執行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落實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推進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執行醫療救助政策、標準,健全覆蓋城鄉的醫療救助體系並實施。

職責分工

與賀蘭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賀蘭縣衛生健康局、賀蘭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協同推進全縣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宣傳、保密、信訪、財務等工作。研究擬訂賀蘭縣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
(二)待遇保障和醫藥服務崗位。落實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執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全縣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做好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工作,落實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工作,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的監管。執行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實施全縣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落實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待遇政策。落實自治區、銀川市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落實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全縣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基金監管和醫藥價格管理崗位。貫徹執行國家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落實自治區、銀川市醫療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專項基金防控機制,執行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全縣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執行自治區、銀川市有關公立醫院基本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執行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協調服務價格和收費方面的爭議和糾紛。貫徹執行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行政編制

縣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賀蘭縣醫療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朱瑩
賀蘭縣醫療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曉忠
賀蘭縣醫療保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韓玉峰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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