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蘭縣衛生健康局

賀蘭縣衛生健康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寧黨辦〔2018〕101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賀蘭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3號),制定本規定。

賀蘭縣衛生健康局是賀蘭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賀蘭縣衛生健康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銀川市委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賀蘭縣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賀蘭縣衛生健康局
  • 所屬地區:賀蘭縣
  • 所屬部門:賀蘭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時新花(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民健康政策,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銀川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執行國家衛生健康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目標、規劃;擬訂全縣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醫療衛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編制和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全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賀蘭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執行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運行機制,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自治區、銀川市及賀蘭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開展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職業病等防治。
(四)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擬訂醫療衛生、疾病控制、婦幼保健、全民健康促進工作計畫和措施;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實施對人群危害嚴重的疾病防治和計畫免疫工作,組織對傳染病、地方病和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監測、調查、評估和涉水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監督;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
(六)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對醫療機構進行行業管理,實行醫務人員資格認可和醫療機構從業許可制度,對醫療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評估;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對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結算、使用實施監管;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鼓勵扶持政策。
(七)負責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調動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對重大疫情、病情和自然災害中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理,防治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和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的建議。指導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開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計生藥具和保健用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生育技術套用和藥具發放。負責獨生子女證的發放和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鑑定;組織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工作;負責流動人口生育服務和管理。制定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九)依法執行生育政策法規,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好生育登記(審批)工作和計畫生育“三項制度”的實施;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執行區、市、縣衛生健康、生育宣傳政策,組織開展衛生健康、生育宣傳教育,實施計畫生育抽樣調查,參與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並實施;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畫生育家庭扶助、家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的銜接機制。實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導鄉鎮場、社區計畫生育工作。
(十)制定醫療衛生人才技術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衛生健康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及器具藥具需求計畫,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健康、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健康、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均等化,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二)指導我縣衛生健康各行業協會(學會)業務工作。
(十三)擬訂扶持促進中醫藥(回醫藥)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機構的政策建議。
(十四)負責推進衛生健康信息化,參與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開展統計調查。
(十五)負責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涉醫違法行為。組織實施衛生、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六)擬訂衛生健康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健康科研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七)負責對劃入縣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完成縣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衛生健康局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賀蘭,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擬訂全縣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2.與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衛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健康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崗位。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衛生健康系統黨建,黨風廉政,宣傳,精神文明及工會、婦聯、團委等工作;承擔綜合問題調研、綜合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平安建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重大衛生健康和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崗位。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管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規範服務行為;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社會撫養費及縣級衛生事業經費、公共衛生服務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推動完善衛生健康事業經費投入機制。
(三)醫政醫藥管理崗位。負責擬訂全縣衛生健康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做好縣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健康資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護理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的有關工作;擬訂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考評和考核制度;承擔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藥物制度和政策,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指導基層衛生醫療服務工作綜合管理與評估;負責各醫療衛生計生單位的人才引進、培養、招聘、監督管理及培訓繼續教育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推薦工作及全科醫師的管理工作;組織全縣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申報及舉辦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工作、承擔醫療糾紛的處置及參與醫療事故的鑑定工作及民營醫療機構的年度校驗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內對口支援(京寧合作)、醫聯體建設工作及下基層支援活動;落實分級診療、按病種分值付費及臨床路徑管理工作;組織衛生監督所開展打擊非法行醫等專項活動及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和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救援工作。承擔規範鄉村醫師註冊、退出工作及離崗村醫生活補貼的發放工作;承擔醫務人員廉潔從醫及衛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醫養結合相關工作。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負責醫改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管理中醫、中西醫結合的醫療、教學、科研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統計工作。建立基本藥物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政策;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耗材的採購、配送進行監管;負責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情況的管理與監測。負責“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健康扶貧等相關工作。
(四)公共衛生管理崗位。組織實施全區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負責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運行評價、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擬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衛生應急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
(五)健康教育管理崗位。負責擬訂賀蘭縣全民健康教育發展規劃,計畫方案、組織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全民健康教育政策;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及社會各團體開展健康賀蘭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做好全縣健康教育宣傳、健康促進工作,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牽頭履行工作。參與健康促進公共政策的制定、自然和社會環境對健康影響的評估,建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專家庫與傳播材料庫,提供健康信息等。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相關工作。
(六)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崗位。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律諮詢等工作;指導監督衛計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處罰的審查和監督,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生違法案件;負責衛生計生監督執法人員培訓等工作。承擔衛生計生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普法、依法治理、法制政府建設工作。承擔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和家庭發展、計畫生育政策法規、計畫生育協會相關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組織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七)婦幼健康及保健管理崗位。負責落實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負責擬訂婦幼衛生、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標準;推進婦幼衛生和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並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和治療。承擔人口監測預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和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議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擬訂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推動流動人口生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建立流動人口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鑑定;組織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治療工作。負責落實保障幹部、人才健康的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承擔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協調等工作,承擔賀蘭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賓客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八)老齡健康管理崗位。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醫養結合的政策、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衛生健康局行政編制10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衛生健康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的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時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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