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成員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
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
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賀州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起草我市城鄉規劃技術規範性檔案、規程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審查報批。負責城市綠線、城市紫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的劃定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九)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和城市項目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和指導空間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賀州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六)推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行業發展。負責統籌全市自然資源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地質勘察、城鄉規劃的行業管理。
(十七)根據授權,對縣(區)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查處自然資源規劃開發利用和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縣(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和市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局會議和重要公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擔黨委、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督查工作。負責統籌局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和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全局定點扶貧、對外合作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後勤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全市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契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全局重大行政行為、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政府建設、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等有關工作。組織自然資源聽證工作,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於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事項下放的承接工作。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負責指導縣(區)做好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權益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市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擬訂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處置和資產核算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落實相關考核標準。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
擬訂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與套用,負責不動產信息公開對外查詢,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各縣建立完善自然資源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完善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負責編制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度供應計畫,擬訂並落實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負責統籌存量土地盤活和土地供後監管工作,組織清查和處置閒置土地,指導開展市本級國有土地收儲工作,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
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上報國家、自治區和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賀州市重大專項規劃。推動“多規合一”、“一張圖”管理。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審查報批。指導開發區、園區、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統籌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
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計畫執行情況的評估考核。擬訂和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審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用地選址方案,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規模和界限。負責組織開展重大項目選址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工作,對自治區級重大項目選址出具初審意見,指導跨縣(區)項目開展選址論證工作。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擬訂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開展用途管制監測評估。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用途管制政策。
(九)城市建設科
負責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審查建設項目的總平面圖,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項目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修改和審查報批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及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綠線、城市紫線、城市黃線、城市藍線的劃定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查重點地段建設項目的統籌策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條件及相應圖則。負責地塊規劃控制指標局部調整的論證、評估和報批工作。辦理土地收儲、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分割轉讓的用地規劃手續。組織編制、監督實施規划行業技術標準。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
(十)專項規劃科
負責規劃區內交通、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綠地系統、生態系統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道路系統、綜合交通、公共運輸、軌道交通、停車系統、慢行系統等各項交通專項規劃,參與區域、跨界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研究城市交通發展戰略、重要節點交通組織及快速環路布局,編制城市道路交通建設年度計畫。承擔市政公用工程、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工程、通信工程、綠地系統、生態系統專項規劃編制和報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區水系、燃氣、電力等專項規劃。審定市政公用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
(十一)村鎮規劃科內設機構職責:組織編制市級鎮(鄉)的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指導全市鎮(鄉)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編制;指導全市各縣(區)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域鄉村建設規劃編制;擬定全市村鎮年度規劃工作任務;組織村鎮規劃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縣(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內設機構職責: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市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地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承擔地質災害預防與治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知道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知道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與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三)耕地保護監督科內設機構職責: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依法承擔上報國務院、自治區、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以及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十四)礦業權管理與地質勘查科內設機構職責: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擬定賀州市年度礦業權出讓計畫(建議),擬定賀州市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負責礦業權出讓前期勘查、開發利用方案等工作。統計分析並指導全市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項目。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礦業權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內設機構職責:擬訂和落實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並指導礦業權按方案合理勘查與開發利用,開展礦產督察及監管“三率”達標工作,指導開展礦業權信息公示及創建綠色礦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鐘乳石。
(十六)地理信息測繪管理科內設機構職責:擬訂市本級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市本級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定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擬定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七)執法監察科內設機構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全市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專項工作。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協調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匯總分析全市自然資源督查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指導縣(區)的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十八)財務與資金運用科內設機構職責: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社保繳存、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和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參與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參與有關政府採購管理、項目管理規章制度擬定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事項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科內設機構職責: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等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局黨組管理的幹部進行考核、任免及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和全局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制定有關幹部職工管理規章制度。統籌全局工會、婦委會、團總支工作。
機關黨委內設機構職責: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機關紀委工作。負責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相關具體工作。負責對縣(區)自然資源局開展巡察工作。受局黨組委託,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系統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
下屬機構
賀州市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負責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森林、林木所有權登記,地役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和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登記工作。負責制定市本級不動產登記業務具體工作規範和流程。負責市本級不動產登記統計、分析工作,依法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服務。負責市本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日常運行與維護工作。負責市本級不動產登記數據資料的整理、保管和備份等具體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測繪地理信息規劃院
內設機構職責:承擔測繪與地理信息工程相關工作。具體負責測繪目外業數據採集、工程放樣、內業圖形編輯和專題圖製作;負責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和加工、資料庫建設、維護和更新。承擔土地規劃設計相關工作。具體負責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耕地保護規劃、土地生態建設規劃、土地整治工程規劃及土地專項規劃的編制、設計、論證、諮詢;承擔不動產登記發證技術服務工作,主要包括權籍調查、宗地和房產落宗落界、權利人信息錄入等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城鄉建設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負責提供城鄉建設項目現場踏勘的選址,技術資料、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論證等服務工作。負責對規劃定線、竣工測量成果數據及規劃條件的核實核查。負責規劃用地紅線現場確認等事務性工作。負責現場確認規劃區內建築物及構築物是否存在違建的事務性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定線圖及部分測量成果的保存,並協助做好規劃總平圖修改工作。協助完成建設工程、市政管線工程規劃驗線及竣工驗收覆核確認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承擔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法規、標準、規程研究工作。承擔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用途管制體系和生態保護修復體系建立研究工作,協助推進“多規合一”。承擔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研究工作。包含政府指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和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全市重大規劃項目的前期研究、國土空間保護狀況與國土空間利用情況分析等相關研究工作。負責構築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科研平台,組織開展相關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成果的展示和宣傳工作,負責賀州規劃館數位化展廳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為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發展提供決策諮詢以及技術服務。協助開展國土空間開放適宜性評價、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評價研究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國土整治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用地整治(除農田整治外的耕地提質改造等)、建設用地整治(含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城鎮低效閒置建設用地整治、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治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工程,以及國家或自治區級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宜農未利用地開發等具體事務性、技術性工作。
(二)參與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及土地整治等相關專項規劃;開展相關政策、技術研究,參與擬定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宜農未利用地開發等項目實施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技術規程。
(三)負責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宜農未利用地開發補充耕地等項目的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宜農未利用地開發補充耕地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審查等前期工作,以及組織市級驗收。
(五)負責全市耕地質量評價技術、管理相關工作。
(六)負責市級國土整治信息化工作;指導各縣(區)國土整治信息化工作。
(七)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內設機構職責: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國土資源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維護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賀州市城鄉規劃設計院
內設機構職責:負責編制和修訂建制鄉鎮總體規劃。編制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及詳細規劃。開展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承擔我市項目規劃方案的編制,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的存儲、管理及運用。
賀州市礦產站
內設機構職責: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提供管理保障。礦區、採礦區核定;礦山安全生產檢查、監督、技術指導;調處採礦權屬糾紛。
賀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負責擬定年度土地收儲計畫和土地儲備專項債需求計畫。負責實施收購(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負責籌措和調撥土地收儲資金,撥付新徵集體土地補償資金;負責收儲土地成本結算和成本返還。負責儲備土地入庫管理,儲備土地出讓前的前期開發、臨時利用和管護工作以及提供儲備土地依法供應使用的服務工作。負責核撥被征地農民安置用地基礎設施等相關經費。指導城區人民政府開展新徵集體土地徵收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征地辦公室
內設機構職責:負責為政府有關經濟社會建設徵收土地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征地政策支持及技術服務。負責統籌市本級征地拆遷工作,協調、指導城區政府開展征地拆遷的登記、測繪、補償款項發放和被征地農民安置等具體事務工作。負責核實計畫征地拆遷補償相關費用和核算土地供應成本費用。負責跟蹤服務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並提出指導解決實際問題的建議。負責調查核實並解決征地拆遷方面的信訪問題。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自然資源產權交易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承擔全市自然資源產權交易的具體事務性、服務性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本級土地估價審核的具體事務性工作。負責市本級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條件的初審、成交確認、地價測算等工作。負責為市本級土地使用權產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和舉辦招標、拍賣會等提供場地服務;負責為自然資源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協助做好全市集體農用地評估、國有土地收儲評估審核、地價監測工作、標定地價評估、基準地價評估等工作。協助局機關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具體業務;協助局機關辦理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土地使用權等具體事務。指導各縣(區)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土地評估工作、收集交流地價信息。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賀州市自然資源信息中心
內設機構職責:承擔全市自然資源的信息化發展規劃、計畫編制。負責擬定全市自然資源系統信息化管理政策、工作規範、技術標準。負責市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維護。參與全市各類數字地圖產品的開發與製作,促進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新技術在全市自然資源管理中的套用和推廣。負責匯總和管理全市自然資源數據,為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提供決策數據及信息技術保障,服務促進智慧賀州建設。負責為社會提供自然資源領域公益信息技術服務。協助開展全市自然資源政務公開工作。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