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迪南德·滕尼斯

德國社會學家。1855年7月26日生於什勒斯維希州的奧爾登沃爾特附近的里普教區,1936年4月11日卒於基爾。從1872年起,先後在耶拿、萊比錫、波恩、柏林和圖賓根等大學學習哲學和歷史,1877年獲博士學位。1909年任基爾大學政治經濟學副教授,1913年升為教授。1916年辭去教職。1921年獲漢堡大學法學榮譽博士。1927年成為波恩大學政治學榮譽博士。1933年被納粹政權解職。他是德國社會學會和霍布斯協會的創始人之一,曾任這兩個學會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費迪南德·滕尼斯
  • 出生地:什勒斯維希州
  • 性別:男
  • 出生年月:1855年7月26日
  • 去世年月:1936年4月11日
  • 職業:教授
個人觀點,代表作,社會理論,作品評價,專門社會學,

個人觀點

滕尼斯認為社會學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會本質的實質科學。他把社會學分為一般社會學和特殊社會學。他在《社區和社會》一書中論述了社會學的兩種基本形式“社區”和“社會”。在他看來社區是通過血緣、鄰里和朋友關係建立起的有機的人群組合,它的基礎是“本質意志”;社會是靠人的理性權衡即“選擇意志”建立起的人群組合,是通過權力、法律、制度的觀念組織起來的,社會是一種機械的合成體。從中世紀向現代的整個文化發展就是從“社區”向“社會”的進化。他關於“社區”和“社會”的理論觀點,在美國社會學界具有深遠影響,R.E.帕克、R.雷德菲爾德、H.貝克、T.帕森斯等都大量吸收並將其進一步發展。

代表作

《公社與社會》《托馬斯·霍布斯》
《關於社會生活的基本事實》《社會學的本質》
《社會問題的發展》《馬克思的生平和學說》
《輿論的批評》《社會學的研究和批評》
《圍繞反社會主義非常法的鬥爭》 《社會學導論》

社會理論

前現代的共同體關係在現代工業文明衝擊下趨於解體,“歐洲社會已經從Gemeinschaft關係轉向了以協定和契約為基礎的Gesellschaft關係了。這個過程創造了人和人之間新的聯繫,破壞了傳統的權威”。這樣的轉向有其積極作用:“一個以Gemeinschaft關係為特徵的社會,常常令我們感到‘溫暖’、‘親密’,且以‘私人關係’為特徵。然而,這些前現代的特徵,常常會伴隨著廣泛的腐敗裙帶關係以及法規的根本缺陷”,“沒有Gesell-schaft,我們就無法想像現代的開明和文化的興起。城市和都市生活同樣也和Gesellschaft相聯繫。和城市相聯繫的是科學貿易工業,以及我們理解為現代西方文明的東西”。Gesellschaft關係導致“競爭和利己主義變得越來越強勢”,因而儘管通過契約、規章把彼此異己的個人組織起來,然而這只是一種“機械的團結”;Gemeinschaf關係所建立的則是情感真摯和融洽的“有機的團結”。滕尼斯懷疑沒有Gemeinschaf的精神而能有真正持續的社會和諧,認為真實的社會都同時具有Gemeinschaf和Gesellschaft的因素,因此,將兩者結合是可能的。
“,Gesellschaf階段的頂峰已經是遠遠地過去了。當我們邁進現代性,對Gemeinschaf關係的要求已變得越來越引人注目。早在19世紀80年代,就出現了試圖將Gemeinschaf關係和安全機制引入Gesellschaf的努力(社會政治、福利國家等)。”(G·希爾貝克、N·伊耶:《西方哲學史》,上海譯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533頁。本文對於滕尼斯思想的敘述,均出自該書和于海的《西方社會思想史》有關章節。)滕尼斯的觀點無疑帶有理想化的烏托邦色彩,但其中包含著深刻的見解:以家庭倫理為核心的傳統文明對以契約關係為基礎的現代文明具有互補性,兩者的互補是和諧社會所要求的文明形態,對現代化大都市尤其是如此。

作品評價

作者:秦暉
德國現代社會學大師斐迪南·滕尼斯的名著《共同體與社會》不僅是學術史上的經典之作,而且對變革中我國的思想界應能有廣泛的啟迪。當然,啟迪並不是照搬,而是一種用以創造的資源。
在滕尼斯時代,事實上也是在滕尼斯身前身後的整個市民社會時代,人們普遍有一種得自經驗與理性的認識,即過去的時代人是以群的狀態整體地存在的,而個人——不是肉體意義上的“一個人”,而是每個人的自由個性、獨立人格與個人權利——只是近代化以後公民社會的產物。馬克思的名言“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就越顯得不獨立,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是如此,盧梭的名言“臣民關心整體和諧,公民關心個人自由”是如此,而自由主義者把個人本位視為現代社會基本特徵的言論更是不勝枚舉。但歷史上那種束縛“個人”的“整體”是怎樣一種狀態?不同時代、不同民族的這種“整體”又有何區別?而所謂現代社會的個人本位當然也不意味著“一盤散沙”(那恰恰是傳統時代的特徵),比起“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古代,如今社會的人際關係人際交往與社會整合的程度是無庸置疑的,那么這種“個人的整合”又與傳統的整體有何本質區別?應當說,這是一切社會學理論尤其是社會變遷理論必須回答的基本問題。
馬克思講的古代個人“從屬於整體”是個很寬泛的概念:“首先是家庭,然後是擴大的家庭——氏族以及氏族發展而來的國家”。我們知道,在摩爾根以前馬克思尚無原始氏族公社概念,那時人們普遍認為先有家庭後有氏族,把家庭看作氏族解體後產物的“家庭私有制與國家起源”論只是馬克思暮年、主要是恩格斯時代的想法。而此前馬克思一直把家庭、氏族與古代國家(由於西方已近代化,他把這種國家稱為“東方”的或“亞細亞的”國家)都視為古代“共同體”。這些“自然形成的(按:顯然指氏族之類)或政治性的(顯然指”國家)“共同體都是扼殺個性的”,個人那時只是“狹隘人群的附屬物”,是“共同體的財產”——猶如奴隸是主人的財產一樣。由此便產生了所謂“古代東方普遍奴隸制”及“亞細亞專制國家”的概念。這些概念後來成為喜歡打“語錄”仗的“馬克思主義”者們的百年困惑,因為人們認定“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在“原始共產主義的平等的氏族公社”解體之後,自然就無法理解那種一方面沒有“私有制”而只有“公社”,一方面卻存在著專制王權、剝削與“普遍奴隸制”的“亞細亞國家”了。
這姑且不論,至少我們看到在馬克思那裡古代家庭、氏族和更大的人群、包括所謂“亞細亞國家”在內都屬於“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體”。而這在當時並不為多數歐洲學人接受。因為在羅馬以後的傳統歐洲,“國家”(以及與“國家”相對的“社會”)長期不發達,人們主要生活在“自然形成的”(而非“政治性的”)較小群體中,諸如家庭、氏族、村社教區、行會、采邑、自治市鎮等等。“民族國家”只是個人本位的公民社會解構了上述這類小群體之後在近代化過程中的產物,同一過程也產生了與“國家”對立的“社會”(實際是特指以個人為本位的公民社會)本身。在這一背景下,“國家——社會”二元分析理論與把國家與“社會”都視為近代事物而與傳統小群體(“共同體”)對立的二元分析理論便成為解釋的利器。滕尼斯的社會學理論即為後一種二元分析的代表。
在滕尼斯的體系中,“共同體”是自然形成的、整體本位的,而“社會”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聯合,是個人本位的。“共同體”是小範圍的,而“社會”的整合範圍要大得多。“共同體”是古老的、傳統的,而“社會”則是新興的、現代的。顯然,滕尼斯不同於馬克思,後者把傳統的巨大群體“亞細亞”國家與社會都算作共同體,而滕尼斯的共同體則是小群體。滕尼斯也不同於哈耶克這類持理性批判立場的自由主義者,後者認為公民社會(即滕尼斯所講的“社會”)是自然形成的,而生活在理性主義時代的滕尼斯則強調“社會”是人為的理性建構物。但有一點是三人共同的,即他們都傾向於個人本位的社會。
事實上,“編戶齊民”的古代中國就具有這種結構。時的法家政治便強調以人為的“閭里什伍”來取代自然的血緣族群,甚至用強制分異、不許“族居”和鼓勵“告親”來瓦解小共同體,以建立專制皇權對臣民個人的人身控制。這樣的結構既非滕尼斯的“共同體”,亦非他講的“社會”,而且勿寧說正是它使得“共同體”與“社會”都難以成長,以至於到了市場經濟、市民社會與近代化過程啟動的時候,出現的不是一個“社會”取代“共同體”的過程,而是“共同體”與“社會”同時突破強控制下的一元化體制的過程。——我國近代以來越是沿海發達農村,宗族組織越發達的狀況就是例子。

專門社會學

1一般社會學:也就是廣義的社會學,是關於純粹共同生活的學說,涵蓋了多門具體的社會科學。一般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社會生物學社會心理學的事實。也就是說,個人和集體的精神狀態都是他所關心的對象。
2套用社會學:利用社會學的概念來理解當前的狀況和歷史的變遷,並最終理解人類社會的總發展。在藤尼斯看來,套用社會學不局限於籠統的歷史闡述,它更注重對當前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進行根本的分析。
3經驗社會學:主要涉及人們之間的消極關係和所有病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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