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補余鹽

買補余鹽 ,明洪武初沿襲元制,場鹽官收,額外余鹽給米收買,使多產之鹽亦獲其利。至弘治初,凡商無鹽支給,準其收買余鹽,以補正引。余鹽私買之禁既開,奸商借官引挾帶私鹽,遂使宮引滯困,官收之制從此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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