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其公司、企業等
組織(以下簡稱投資者)到貴陽市投資,根據國家及貴州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在貴陽市投資舉辦的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鼓勵投資者在我市投資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進口替代型的生產企業;特別鼓勵與我市現有企業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四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帶資承包、租賃、參股和購買辦法,對貴陽市現有企業進行改造。投資者投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經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政策。
第五條 鼓勵投資者在農業、城市基礎設施方面投資;允許投資者按照我市城市規划進行土地成片開發。經批准,投資者可以在我市投資興辦房地產、旅遊、交通、服務、金融、信息諮詢、設計、醫療、賓館等項目。
第六條 在我市舉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屬於能源、交通建設和開發性農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投資者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經批准,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所征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全部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所征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返還一半。(此款適用於所得稅入庫屬貴陽市的企業)
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第七條的規定免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還可按下列不同情況減征企業所得稅:
屬於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不得低於10%;
屬於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屬於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40%以上的,所征的企業所得稅由政府返還30%;(此款適用於所得稅入庫屬貴陽市的企業)
屬於設在我市邊遠鄉鎮少數民族鄉鎮的企業,經批准,在十年內所征的所得稅由政府返還50%。(此款適用於所得稅入庫屬貴陽市的企業)
第九條 投資者把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興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教育事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第十條 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七年(其中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免徵十年);投資於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訊和農業等開發性項目,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十年(其中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投資興辦企業免徵十五年)。
外商投資興辦的企業自建或者購置的自用房屋,自建成或者購置之月起,免徵房地產稅五至八年(其中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投資興辦的企業自建或者購置的自用房屋免徵八年)。
外商投資企業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十年。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可不預留殘值,全部計提折舊。對有特殊原因需加速折舊或者改變折舊方法的,須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未設立機構場所,以各種合法形式在我市獲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按20%徵收所得稅。
第十三條 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給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讓金,按國家同級同類最低價格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 以合資、合作方式對我市現有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其土建部份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按國家、省、市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外,對不合理的收費企業有權拒付。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註冊登記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和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在批准的契約範圍內自行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方式、財務收支、利潤分配、工資福利、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工雇用、解僱和獎懲辦法等。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500萬美元以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其投資規模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受計畫指標及規模限制。
第十九條 本市各有關業務部門,優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氣、通信等設施的施工、安裝和供應,除另有規定的少數品種外,價格按本地同行業國有企業收費標準執行,可以人民幣結算。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託進出口公司代銷、經銷,出口收匯歸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性能、質量達到替代進口產品要求的,鼓勵優先採用。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平衡暫時有困難,經批准,可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調劑市場上調劑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聯繫供匯企業或者用匯企業,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辦理調匯手續。還可經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購買部分非配額許可證商品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平衡。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本市有外匯業務銀行開立外匯現匯帳戶;經批准,也可以在國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與投資者合資合作的中方國內配套資金不足部分,銀行應優先予以貸款。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往境外。
第二十五條 來我市投資和購置房產的客商,經批准,可以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戶口,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出入境手續;投資數額大和對我市經濟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客商,經批准,可以給予其長期或者永久居住權。
來我市洽談投資的客商,因特殊情況來不及簽證的,可憑我市有效邀請電函,由有關部門依照規定辦理落地簽證。
第二十六條 客商在我市投資經營期十年以上,每投資十萬美元,可為其大陸親屬解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一人,並免徵城市人口增容費。
第二十七條 對我市擴大對外開放及社會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外商和華僑、港澳台同胞,經批准,可授予貴陽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二十八條 對聯繫、介紹、引進外資者,如引進外資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投資者履約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按實際引資額的0.5%給予獎勵,受益單位也要根據受益情況,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在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貴陽白雲經濟開發區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所在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