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網球協會經上級主管部門貴陽市體育局批准,於2005年在貴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2005年2月5日正式掛牌成立。 貴陽市網協的宗旨是團結全市網球者和愛好者,積極倡導和推廣網球運動,促進網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普及與提高,促進與全省和全國網球協會的交流與友誼,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共同推進網球事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網球協會
- 地點:貴陽
- 成立時間:2005年2月5日
- 主管部門:貴陽市體育局
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組織機構
主 席:許 朗
副 主 席:陳 石 蔣星恆 季 泓
秘 書 長:廖冬發
副秘書長:武 蘭 何 翔 羅曉玲 王衛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貴陽市網球運動協會,簡稱貴陽市網協,英文名稱Guiyang Tennis association,縮寫GYT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全市網球運動員、工作者,愛好者等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網球工作者和愛好者,積極倡導和推廣網球運動,促進網球運動技術水平的普及與提高;增進與全國各網球協會的交流和友誼,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貴陽市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社團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北京路104號(貴陽市體育總會內)。
第二章 監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以及中國網球協會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市網球運動的發展,普及網球運動;提高網球運動技術水平;
(二)根據國家、省、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助或單獨組織全國、全省和金市各種網球比賽;
(三)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組織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培訓、考試、審核、評選和晉級等;
(四)組織和推薦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參加全國和全省比賽;
(五)加強科研和宣傳工作,開展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功;
(六)經市體育行政部門批准,負責組織、審查、批准市內各網球場、館及網球俱樂部等,組織全省、全市或跨地區的網球比賽;
(七)開展與網球運動有關的產業活動,為網球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體育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委員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推薦。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協會提交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委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對符合加入會員的團體、個人,報市體育總會備案;
(四)由常委會或常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照規定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准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工作,承擔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在自願的原則下,提供資助。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杭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委員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協會常務委員: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的財務報名;
(四)討論決定本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常委會表決通過,報市體育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拔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委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會員會閉會期閱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委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網球界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主席(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體育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匿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匿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委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元月14日第一屆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