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5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適用於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電子遊戲活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發布日期】1994-05-09
【生效日期】1994-05-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固定室內場地和必備的應急設施;
(二)不影響市容,不影響學生的學習,不影響職工的工作,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距中國小校門200米以外;
(四)室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環境整潔;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相應的管理人員。
申辦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應向市文化局提交書面申請。依照規章需報省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經市文化局審查後報省,待審批後,由市管理。
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只允許涉外星級賓館、飯店開辦,並只對住店賓客開放。
(一)營業地段和場地設定平面圖;
(二)電子遊戲機的機種型號和磁卡資料;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檔案;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含本條所列材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覆。
(一)持證亮照,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營業;
(二)制定管理制度,公開遊戲規則,專人維持秩序;
(三)講究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保持清潔衛生;
(四)設定明顯標誌,不向未成年人開放;
(五)不使用具有反動、淫穢、色情、恐怖等內容的集成板和帶有賭博、色情內容的廣告、招牌及宣傳品;
(六)按時繳納國家稅費;
(七)冬季營業不超過夜間12點,夏季營業不超過凌晨1點;節日需延長營業時間的,須經市文化、公安部門批准;
(八)不設定老虎機、角子機、蘋果拼盤機以及與之相類似的電子遊戲機進行經營;
(九)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經營場地不設在街面、底層或地下室;
(十)營業性有獎電子遊戲活動,遊戲終止時獎品金額不超過100元人民幣,不兌換現金。
(一)不辦理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經營的;
(二)擅自擴大經營範圍,變更經營場地的;
(三)租讓、轉借經營證照的;
(四)弄虛作假,搞掛靠或分支經營的;
(五)逾時經營的;
(六)向未成年人開放的;
(七)獎品金額超過100元人民幣的;
(八)用現金付獎或以獎品兌換現金的;
(九)阻礙、干擾公務人員履行檢查職責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它行為情節嚴重的。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六)、(七)、(八)項的,從重處罰。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