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是貴陽市人民政府為加強該市營業性歌舞廳的管理,引導社會娛樂活動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業餘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日期:1992-07-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2-07-20
【生效日期】1992-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發布日期】1992-07-20
【生效日期】1992-07-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營業性歌舞廳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7月20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營業性歌舞廳的管理,引導社會娛樂活動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業餘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歌舞廳(含售票的周末舞會)、歌廳(包括有演奏、演唱人員及有卡拉OK設施的灑吧、餐廳、茶座)。
第三條營業性歌舞廳是社會娛樂場所,是文化市場的經營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條市文化局是本市營業性歌舞廳的主管機關。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文化部門加強管理。
第二章 申辦條件與辦證程式
第五條對營業性歌舞廳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凡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營業性歌舞廳,必須先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方可營業。省級以上單位及省級部門管理的“三資”企業在築申辦營業性歌舞廳,須由市文化局審核同意後,報省文化行政管理機關審批。
第六條有條件的文化藝術單位和社會文化場所,以及對內開放的賓館、飯店、招待所、俱樂部、展覽館等,可以申辦營業性歌舞廳。
對外開放的星級賓館、飯店可以申辦對外賓(含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開放的營業性歌舞廳。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辦對外售票的周末舞會。
有條件的文化個體戶,可以申辦歌廳,但不得經營舞會。
營業性歌舞廳必須有確切的名稱。
對外開放的星級賓館、飯店可以申辦對外賓(含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開放的營業性歌舞廳。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辦對外售票的周末舞會。
有條件的文化個體戶,可以申辦歌廳,但不得經營舞會。
營業性歌舞廳必須有確切的名稱。
第七條申辦單位在裝修前,應持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同意申辦的證明、投資審驗資料、場地設計示意圖以及治安、消防設施的說明、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明,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總量控制,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擇優發展”的原則,會商同意,方可施工裝修。
第八條歌舞廳的場地、設施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固定,面積適宜,符合公共娛樂場所安全標準;
(二)進出口暢通,並設定明顯燈標;
(三)消防設施完好,部位放置得當;
(四)場內照明、音量適度,燈光不得過暗、音響不得對場外擴音;
(五)舞池平整光潔,座位配置適當;
(六)歌廳的演唱表演區限20平方米以內;
(七)設有小件暫存處和治安辦公室;
(八)電器、線路完好,備有應急照明設備;
(九)舞廳設有排氣良好的吸菸室;
(十)衛生設施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一)場所固定,面積適宜,符合公共娛樂場所安全標準;
(二)進出口暢通,並設定明顯燈標;
(三)消防設施完好,部位放置得當;
(四)場內照明、音量適度,燈光不得過暗、音響不得對場外擴音;
(五)舞池平整光潔,座位配置適當;
(六)歌廳的演唱表演區限20平方米以內;
(七)設有小件暫存處和治安辦公室;
(八)電器、線路完好,備有應急照明設備;
(九)舞廳設有排氣良好的吸菸室;
(十)衛生設施符合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第九條歌舞廳顧客容量在開業前由市公安局檢查場地安全時核准定員。舞廳平均每人占有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歌廳平均每人占有面積不小於1.25平方米。禁止超員營業。
第十條經過同意,裝修完畢的營業性歌舞廳,須按規定程式申辦證照:
(一)持場地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契約書,並經區公安分局簽章同意,再由市公安局對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娛樂場所治安驗訖證》;
(二)到市文化局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向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申辦《衛生許可證》;
(四)向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五)向市、區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六)向市、區稅務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稅務登記證》。
證照俱全方可營業,無證或證照不全不準營業。禁止營業性歌舞廳自行轉讓
證照。
(一)持場地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與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契約書,並經區公安分局簽章同意,再由市公安局對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娛樂場所治安驗訖證》;
(二)到市文化局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向區以上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申辦《衛生許可證》;
(四)向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五)向市、區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六)向市、區稅務行政管理機關申辦《稅務登記證》。
證照俱全方可營業,無證或證照不全不準營業。禁止營業性歌舞廳自行轉讓
證照。
第十一條歌舞廳聘用的演奏、演唱及音響、燈光、舞美等文藝演職人員,應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發給準許演出的資格證書。歌舞廳經營者應持與應聘演職人員所訂的契約草本,統一到市文化局辦理《演出證》,並建立演出登記卡,演職人員方可在歌舞廳從事經營活動。禁止無證演奏、演唱,未經文化行政部門許可,不得串場演出。
第三章 管理規則
第十二條對營業性歌舞廳實行等級管理。由市文化局會同物價部門,按歌舞廳的建築標準、設施情況、環境條件、管理水平、服務檔次等項考評指標,分別評定為特級(星級以上涉外賓館)、甲級、乙級、丙級、丁級五個等級。對票價和飲料等經營價格按級核定,統一管理。
歌舞廳不得違反等級核定範圍,自行提價或壓價經營;不得濫發優待券招攬顧客;不準採用抽頭、搖獎等方式刺激消費;舞廳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涉外歌舞廳對外賓可售予適量的低度酒)。
歌舞廳不得違反等級核定範圍,自行提價或壓價經營;不得濫發優待券招攬顧客;不準採用抽頭、搖獎等方式刺激消費;舞廳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飲料(涉外歌舞廳對外賓可售予適量的低度酒)。
第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須按不少於顧客定員2%的比例配備專職治保人員。管理人員與治保人員必須隨場跟班,佩證上崗,認真執勤。對場內治安糾紛,必須及時制止,如實反映。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應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營業性歌舞廳系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應當設定明顯標誌,採取切實措施,不讓未成年人進入。
第十五條歌舞廳在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容留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廳;
(二)雇用或變相僱傭舞伴;
(三)設定封閉式包廂,雇用婦女採取陪酒、陪坐等方式營業;
(四)出現侮辱婦女或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五)縱容不文明舞姿;
(六)播放、演奏(唱)反動、淫穢、色情音像帶或曲目;
(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一)容留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廳;
(二)雇用或變相僱傭舞伴;
(三)設定封閉式包廂,雇用婦女採取陪酒、陪坐等方式營業;
(四)出現侮辱婦女或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五)縱容不文明舞姿;
(六)播放、演奏(唱)反動、淫穢、色情音像帶或曲目;
(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以外賓為對象的歌舞廳,對內賓開放應當制定適當限制措施,經主管機關批准實施;對內賓營業的歌舞廳,未經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不得對外賓開放。
營業性歌舞廳一般限於晚場營業;早場、午場經營須經市文化局批准,並在核發許可證時註明。每場歌舞活動一般以三小時為限,晚場舞會應在零點前結束,歌廳的演奏(唱)活動不得超過凌晨一點。若需延長營業時間,必須經市文化局會同市公安局簽署同意。禁止超進、超場營業;歌廳不得混同舞會經營,不準擅自擴大或改變文化經營項目。
營業性歌舞廳一般限於晚場營業;早場、午場經營須經市文化局批准,並在核發許可證時註明。每場歌舞活動一般以三小時為限,晚場舞會應在零點前結束,歌廳的演奏(唱)活動不得超過凌晨一點。若需延長營業時間,必須經市文化局會同市公安局簽署同意。禁止超進、超場營業;歌廳不得混同舞會經營,不準擅自擴大或改變文化經營項目。
第十七條歌舞廳顧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整潔,不準只穿背心、內衣(褲)及拖鞋入場;
(二)注重禮貌,不準強邀舞伴,不得出口傷人;
(三)講究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品;
(四)愛護公物,不得肆意損壞公共財物;
(五)遵守秩序,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六)遵紀守法,不準攜帶管制刀具、兇器或易燃易爆物品;
(七)舉止文明,禁止不文明舞姿,不得演唱不健康曲目;
(八)儀表端莊,不準酒後入場,禁止場內吸菸。
(一)衣著整潔,不準只穿背心、內衣(褲)及拖鞋入場;
(二)注重禮貌,不準強邀舞伴,不得出口傷人;
(三)講究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品;
(四)愛護公物,不得肆意損壞公共財物;
(五)遵守秩序,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
(六)遵紀守法,不準攜帶管制刀具、兇器或易燃易爆物品;
(七)舉止文明,禁止不文明舞姿,不得演唱不健康曲目;
(八)儀表端莊,不準酒後入場,禁止場內吸菸。
第十八條歌舞廳財務收支情況須按月填報文化主管機關和稅務機關,接受監督,照章納稅,按規定繳納管理費;演職人員的個人調節稅可由文化財務部門代稅務機關收交。禁止偷漏稅費。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文明經營,社會效益好的歌舞廳,由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授予文明歌舞廳稱號並予獎勵;根據歌舞廳實際經營效果,主管機關在年審證照時據實進行等級核定和調整。
第二十條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指導、支持本市歌舞廳行業協會積極工作。鼓勵舉報歌舞廳在經營活動中的不法行為;扶持歌舞廳的文明經營活動;保護歌舞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合法的收費與集資,取締非法行為,禁止各種攤派。
第二十一條文化稽查人員進入歌舞廳檢查時,須佩帶標誌,主動出示《文化稽查證》,其他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的檢查證件。歌舞廳管理人員驗證後,應予積極協助。稽查人員應依法辦事,盡職盡責,不得循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對違反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歌舞廳和個人,由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市文化稽查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沒收非法收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其中,對由省級發證、管理的“三資”企業開辦的營業性歌舞廳的處罰,由市文化局報省文化廳作出;吊銷省級以上單位開辦的歌舞廳《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市文化局報省文化廳批准後執行。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化主管機關作出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處罰決定的同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文化主管機關作出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處罰決定的同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場地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二)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或值班人員不在崗執勤的;
(三)未按月交納稅款和管理費的。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場地條件不符合要求的;
(二)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或值班人員不在崗執勤的;
(三)未按月交納稅款和管理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限期改進外,並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演職人員無證經營或未經許可串場演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等級經營價格,擅自改變價格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有不良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經“警告並限期改進”處罰,逾期仍未改進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演職人員無證經營或未經許可串場演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等級經營價格,擅自改變價格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有不良經營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經“警告並限期改進”處罰,逾期仍未改進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無證經營或證照不全經營以及擅自轉讓證照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超員營業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擅自擴大或改變文化經營項目以及逾時、超場營業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拒絕管理監督,阻撓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但尚未觸犯刑律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無證經營或證照不全經營以及擅自轉讓證照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超員營業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擅自擴大或改變文化經營項目以及逾時、超場營業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拒絕管理監督,阻撓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但尚未觸犯刑律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十五日內停業整頓;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不良經營行為嚴重的;
(二)場地條件兩項以上主要指標不合格的;
(三)出現危害健康事故或治安案件後,需要經營單位停業整頓的;
(四)經“警告並限期改進”及“罰款”處罰後仍無改進的。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不良經營行為嚴重的;
(二)場地條件兩項以上主要指標不合格的;
(三)出現危害健康事故或治安案件後,需要經營單位停業整頓的;
(四)經“警告並限期改進”及“罰款”處罰後仍無改進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一年內被處兩次停業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
(二)擅自改變場地、設施條件,不符合要求,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的;
(三)違法經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一)一年內被處兩次停業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
(二)擅自改變場地、設施條件,不符合要求,且在短期內無法恢復的;
(三)違法經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顧客,歌舞廳治保人員或文化稽查隊人員應予以制止或責令出場;經制止仍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市文化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自之日起施行,原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印發的《貴陽市舞會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音樂茶座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