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貴陽市消除火災隱患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12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火災預防工作,消除火災隱患,減少火災危害,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貴陽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監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具體消防監督工作,區、縣(市)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消防監督工作。
規劃、建設、計畫、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宣傳。
軍事設施、國有森林、地下礦井、鐵路運營建設、民航、水上運營系統的消防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協助。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轄區內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維護消防設施,制止和舉報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六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民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申報,經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八條 在設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在設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已經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
第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十條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
第十二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採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消防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發出《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發現有重大火險隱患的,應當發出《重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發出《重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時,應當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並送其他有關部門。
接到《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重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依據《貴州省消防條例》責令停止舉辦,可以暫扣、沒收物品,並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以警告、15日以下拘留,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裁決。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監督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