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開航線航班培育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貴陽市新開航線航班培育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第一條 為加大開發我市旅遊航空市場的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鼓勵和吸引國內外航空公司新開飛抵貴陽航班,設立貴陽市新開航線航班培育資金(以下簡稱“培育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育資金用於航空公司和包機商執行飛抵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的新開闢省外盲點航線、國際和地區境外航線、市政府確定的重點航線航班和新增過夜飛機的獎勵。
第三條 培育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專款專用的原則。每年由市財政納入預算安排,資金額度每年不少於5000萬元。
第四條 新開闢航線航班是指本辦法施行後,新開闢的始發或經停貴陽龍洞堡機場的省外盲點城市、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含已停飛,本辦法施行後又恢復的航線)。
過夜飛機是指航空公司擺放在貴陽龍洞堡機場駐場,且次日執飛貴陽至省外、國際或地區航線的飛機。
第二章適合範圍及獎勵標準
第五條 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積極配合貴陽市航空市場培育開發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開闢國際和地區(含包機模式)航線航班,執行期不少於半年,且每周不少於1班,按每個往返航班進行獎勵,具體標準:
(一)港澳台地區航線:每個返往航班最高獎勵6萬元。
(二)亞洲區域航線: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個往返航班最高獎勵8萬元;2000公里以上的,航程每增加500公里,獎勵金額增加0.5萬元,每個往返航班最高獎勵10萬元。
(三)其他國際航線: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獎勵。
第七條新開闢省外盲點航線,執行期不少於半年,每周不少於2班,每個往返航班最高獎勵2萬元。
第八條 國內重點航線航班,執行期不少於半年,每周不少於1班,每個往返航班最高獎勵2萬元。
重點航線航班是指對我市具有政治、經貿意義或重點旅遊客源地城市的航線航班。重點航線航班的確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九條 對航空公司新增執飛省外航班過夜飛機的獎勵,以本航空公司上一年度過夜飛機架次為基數,每增加1架且當年在貴陽龍洞堡機場停放過夜不少於300天,機型為100座以下(含100座)最高獎勵80萬元;機型為100—150座(含150座)最高獎勵100萬元;機型為150座以上的最高獎勵150萬元。
第十條 培育資金不予獎勵的航線航班:
(一)在已有省外、國際和地區航線上,航空公司再臨時飛行的航班。
(二)已享受培育資金獎勵,連續停飛半年,未增加新運力又恢復的航線。
第十一條 培育資金按照年度預算及航空市場培育開發情況統籌安排獎勵:
(一)每個往返航班獎勵在最高限額標準內統籌獎勵,每條新開闢航線航班全年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800萬元。
(二)同一航空公司的同一航線不重複享受獎勵。同一航線航班對包機商給予獎勵後,不再對承運航空公司重複獎勵。
(三)屬旅遊包機性質的境外或國際航線航班,符合獎勵範圍的,在結算期內實際承運境外遊客數超過承運總人數50%以上(含50%)的,按照對應標準給予獎勵;實際承運境外遊客數與承運總人數占比低於50%的,等比例下浮進行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第十二條 新開闢的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省外盲點、重點航線航班,航空公司須在該航線開行前15個工作日內,將執飛機型、航線航班營運情況、風險預測等材料報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備案,否則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以包機模式運作的航線,包機商須在簽訂包機契約15個工作日內,向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提供包機契約原件和複印件備案,否則不予獎勵。
第十四條 培育資金對航線航班的獎勵,由航空公司或包機商向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格式附後);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證明;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會同貴陽市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兌現培育資金。
執行期在半年以上的新開闢省外盲點、重點航線航班,國際和地區航線航班,在首次培育資金兌現後,航空公司或包機商可按季度提出申請,在申報材料通過審核後撥付。提交申報材料同第十四條。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享受培育資金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商,應據實提供相關材料,按季向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報送航線航班的運營情況。
第十七條 貴陽市財政局、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負責對培育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套取培育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處理,並取消航線航班獎勵資格,追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培育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會同貴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年。2009年7月1日發布的《貴陽市新開航線航班培育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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