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出租轎車違章計價拒載監察處罰規定

《貴陽市城市出租轎車違章計價拒載監察處罰規定》在1997.05.12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出租轎車違章計價拒載監察處罰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出租轎車(以下簡稱出租轎車)客運管理,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出租轎車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章計價,是指駕駛員在運營中疊表、不使用計價器或者不按討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拒載,是指駕駛員在運營中顯示空車待租標誌得知乘客去向或者未顯示空車待租標誌但主動詢問乘客去向得知乘客去向後,拒絕載客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城市出租轎車的管理人員、經營者和駕駛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乘客乘坐出租轎車,有權監督駕駛員正確使用計價器,並按計價器顯示金額付費;駕駛員不使用計價器,乘客有權拒付車費。
第五條 對經營者或駕駛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乘客或者其他人均有權向市社會客運管理部門書面投訴或舉報。
市社會客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在接到投訴後及時查處,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社會客運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一)出租轎車不張貼貴陽市物價局監製的價目表的;
(二)計價器失準未及時修理校正的;
(三)收費後拒付票據或者不使用出租轎車專用票據的。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登報檢查,並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乘客的;
(二)疊表或者不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
(三)乘客未到達租車終點,中途甩客下車的。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登報檢查,並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安裝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運營的;
(二)擅自啟封、私拆鉛封、破壞里程計價表的準確度或者改變計量有關部位結構,造成計價不準的;
(三)強行索取外幣和;
(四)不接受城市客運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監察的。
第十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收據,罰款統一上交財政,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客運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秉公執法。
客運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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