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管理規定

《貴陽市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管理規定》是貴陽市政府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貴陽市政府
  • 發文字號:築府辦發[2005]88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理順工作關係和職責,保障公安強制戒毒所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正規化建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辦法》、《貴州省禁毒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戒毒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強制戒毒由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執行。強制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癮的場所,其他部門不得開展強制戒毒業務。
第三條 公安強制戒毒所的設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貴州省公安廳的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貴陽市公安局審定同意後報貴州省公安廳批准。強制戒毒所的撤銷,由本級公安機關寫出報告,經貴陽市公安局批准,報貴州省公安廳備案。
第四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規定的強制戒毒所床位與管理人員、醫務人員的比例配齊警力。購置必要的醫療設備、文體器材、通訊、交通工具,確保戒治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 貴陽市公安局各辦案單位抓獲的吸毒人員在辦理強制戒毒手續後,一律送交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執行強戒。各分、縣(市)局辦案單位抓獲的吸毒人員,送本局強制戒毒所執行強戒。無強制戒毒所的縣級公安局抓獲的吸毒人員就近送其它縣級公安局強制戒毒所執行強戒。強制戒毒所憑證收戒。
第六條 要嚴格執行強制戒毒期限。強制戒毒期限為三個月至六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毒癮尚未戒除的,由強制戒毒所提出意見,填寫《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實際執行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不得以罰代戒,不得將強戒人員作自戒人員送戒。強制戒毒所不得將強戒人員改變為自戒人員收戒,不得收費變相提前放人。戒毒人員對強制戒毒決定不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及時將材料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各強制戒毒所必須對收戒人員進行r放免法尿液嗎啡檢測。對收戒人員要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凡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患有急性傳染性疾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未滿14周歲或超過60周歲以上的,其他不適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人員,經檢查、核實後,由強制戒毒所提出限期所外戒毒意見,經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認可後,辦理限期所外戒毒手續。限期所外戒毒時間計入強制戒毒時間。限期所外戒毒期滿,經查已生理脫毒的,應為其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所外戒毒條件消失、毒癮尚未戒除的,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作出強制戒毒的決定,將其送回強制戒毒所繼續戒毒。經限期所外戒除毒癮後又吸食毒品的,作復吸處理。
第八條 對戒毒人員一律實行藥物治療,並根據戒毒人員戒斷症狀確定治療方案。醫護人員熟悉戒毒人員脫毒、脫癮、康復情況,對處於生理脫毒期的戒毒人員,進行不少於7天的重點護理和觀察。
第九條 強制戒毒人員在戒治期間,遇有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需暫時離所的,持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通知書、戶籍證明、派出所審查意見、其家屬的書面申請並填寫擔保書,經所長審查同意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後,由分管局領導批准,假期三天。期滿後由其家屬送回強制戒毒所繼續戒治至期滿。逾期不歸者或在請假期間繼續吸食毒品的作復吸處理。戒毒人員生病,病情嚴重且強制戒毒所無條件醫治的,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診斷(具備檢查診斷能力的所除外),由醫務人員提出意見,經所長批准轉院治療或交家屬所外就醫,並辦理限期所外戒毒手續。禁止弄虛作假以轉院或所外就醫為名收費放人。
第十條 認真做好吸毒人員登記工作。強制戒毒所要對戒毒人員(包括自願戒毒人員)憑其戶口、身份證進行身份核查。填寫《強制(自願)戒毒人員入出所登記表》、照像、錄入《貴陽市吸毒人員管理系統》、按捺指紋。各辦案單位抓獲的吸毒犯罪嫌疑人,在核實身份後,填寫《強制(自願)戒毒人員入出所登記表》送強制戒毒所。看守所、婦教所管理的吸毒違法犯罪嫌疑人也要在核查身份後,詳細填寫好此表格,於每月20日前送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錄入微機。各強制戒毒所應將本所每月的出所人員《強制(自願)戒毒人員出入所登記表》,於每月20日前統一送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錄入《貴陽市吸毒人員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戒毒人員檔案管理制度。檔案要規範、統一,主要材料齊全,不得發生損毀、失竊等問題。辦案單位查閱檔案,經所長同意,履行手續方可查閱,對來函要求協查的吸毒人員材料,要及時復函。
第十二條 強制戒毒所要定期不定期對戒毒出所人員進行跟蹤調查和回訪,積極配合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派出所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
第十三條 解除強制戒毒人員的《解除強制戒毒決定書》、《限期所外戒毒決定書》,由各強制戒毒所及時送到戒毒人員戶籍(居住)地的區、縣(市)公安分、縣(市)局治安科(大隊),由各分、縣(市)局治安科(大隊)再及時分發到各派出所,由派出所進行登記,列入重點人口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要切實加強安全防事故工作,以大封閉、小開放的模式設定戒治區域。要加強戒治區域安全設施的經常性檢查維護,要配備消防、監控設備。要制定和落實安全制度,落實好安全責任制。嚴防發生戒毒人員脫逃、行兇、自傷、自殺、暴力襲警等事故的發生。要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確保戒毒場所安全無事故。事故、事件要在報告本級公安機關的同時及時報告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各強制戒毒所不得緩報、瞞報。對戒毒場所發生的事故,要依據公安部、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要主動開展好愛滋病預防教育,要積極與疾控部門配合,做好戒毒人員的愛滋病監測工作,發揮好愛滋病預防的哨點作用。
第十六條 堅決執行復吸一律勞教政策,強制戒毒所要積極配合辦案單位做好復吸人員一律報勞教工作。強制戒毒所要對收戒的吸毒人員嚴格進行身份核查,對已核實的復吸人員要及時向辦案單位出具復吸材料。
第十七條 要在所內大力開展深挖犯罪工作。對檢舉、揭發有立功表現的戒毒人員,應給予減、免戒毒費用等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 根據《貴州省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辦法》強制戒毒所要從本所實際出發,積極開展生產勞動,走以勞養所的路子。通過生產勞動培養戒毒人員的勞動觀念,進行職業培訓,為他們回歸社會自謀職業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九條 強制戒毒所要實行警務公開,公開辦事程式、公開收費標準、公開舉報電話、公開戒毒人員的權利義務,切實保障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戒毒人員在所內購買日用品的錢,實行記帳式管理,由本人簽字使用。小賣部售價要合理,不得牟取暴利,侵占戒毒人員利益。
第二十條 實行人性化管理,堅決打擊“所頭室霸”行為。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活躍戒毒人員的戒治生活,促進康復。
第二十一條 要認真做好滿員收戒工作,不得無據拒收。超過核定床位數的戒毒人員,由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統一調度調配,各強制戒毒所不得拒調拒收。
第二十二條 根據《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凡各辦案單位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為吸毒人員的,應先辦理刑拘、逮捕手續送看守所關押,看守所在關押過程中認為其戒斷症狀嚴重確需進行脫毒治療的,經本級公安機關分管局領導批准,可轉到強制戒毒所治療,治療期間的監護工作由看守所派人承擔,生理脫毒後立即押送回看守所。
第二十三條 要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戒毒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超標準收費。收取的戒毒費必須用於強制戒毒工作,不得挪作他用。辦案單位不得以為強制戒毒所送吸毒人員為名,向強制戒毒所索要錢物,強制戒毒所也不得以給錢給物的方式吸引辦案單位為其送吸毒人員。
第二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要按設計規模收治吸毒人員,全市按區域將吸毒人員收治進行分解,確定收治量,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各強制戒毒所收治率。
因收費困難,影響戒毒所正常運行的,其經費不足部分,各級政府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要認真貫徹落實好“收支兩條線”規定,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確保強制戒毒所正常運行。因保障不力,造成本區域內吸毒一律強戒、復吸一律勞教執行不好的,要按照《關於貴陽市禁毒工作領導督察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實行強制戒毒所等級化管理。各強制戒毒所要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等級評定辦法》,逐項對照整改,抓好硬體和軟體方面的建設,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抓好執法質量,抓好隊伍管理,做好每年一次初評、每兩年一次評定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管理工作納入執法質量檢查考評範圍。
第二十七條 新聞單位的採訪要經本局新聞中心或政工部門批准,不得泄密。
第二十八條 貴陽市公安局戒毒中心負責對全市公安強制戒毒所的業務指導。各強制戒毒所要服從指導,落實好工作報告制度、數據統計制度、戒毒人員全市統一調配製度,接受工作檢查,如實匯報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紀委、督察、法制部門要加強對強制戒毒所工作的檢查、督察工作,對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條 對強制戒毒期滿後,經檢驗已生理脫毒的戒毒人員,由強制戒毒所所長批准後辦理出所手續,發給《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戒毒人員憑《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領取入所時所存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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