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並於2018年5月18日印發,共九章五十七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辦法》(築府發〔2014〕3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5月18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範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門2007年第162號令)、《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第11號令),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向保障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或提供實物配租的方式,以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保障制度。
本辦法所稱“保障家庭”是指經核准符合政府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發放一定的貨幣補貼,由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困難。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保障家庭輪候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並按規定標準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條 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開發區(以下統稱“本市”)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梯度保障的原則,由市級政府統籌實施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規定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個人信息基礎資料庫及相關配套措施,督促、指導全市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負責組織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政策業務培訓;負責申請家庭的核准和資料建檔、歸檔工作;負責指導、組織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工作;統籌指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和運營管理等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資格審核、住房租賃補貼的組織發放和實物配租等工作;負責指導社區服務中心(包括鄉、鎮的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社區服務中心”)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對轄區範圍保障家庭的動態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報表、檔案、數據上報等工作。
社區服務中心負責轄區範圍申請家庭的受理、調查核實、資格初審、公示、檔案錄入和資料上報等工作;負責轄區範圍保障家庭的公示、動態管理、信息數據採集上報等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國資、環保、稅務、金融管理、統計、生態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確保規範有序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和資金籌措;負責掌握住戶入住情況,辦理入住和日常動態調整、退出等相關手續;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對住戶違規使用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承擔租金收繳工作;負責在市場上收儲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工作;負責運用信息化大數據管理手段,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一)中央和省下達的投資和專項補助資金;
(二)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應提取的資金;
(四)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發行債券;
(六)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收益;
(七)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八)公共租賃住房售房資金;
(九)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用於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資金。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指定的機構和社會投資者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指定的機構向社會收購或租賃的住房;
(三)在商品房開發等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關規定轉換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規劃選址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落實,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就業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環境宜居”原則進行布點規劃,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的區域,可採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的方式。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配建相應的經營用房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國家和省規定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標。各區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委託負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範圍內房屋的徵收與補償,確保按時供地。
第十三條 積極鼓勵社會投資者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與社會投資者合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專用於出租給政府指定的保障家庭。鼓勵單位和個人出售、出租、捐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閒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稅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遵循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全的原則,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六條 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在市場上收購住房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收購價格按相關部門審定的價格進行核算。
第十七條 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在市場上收儲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的,房屋租金可參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參考價,以契約約定進行核算。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按照不低於商品住宅總建築面積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並應在配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條件中予以明確,建成後通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無償交給政府。
第四章 資格準入
第十九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就業或居住;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三)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收入困難等相關標準;
(四)申請人配偶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原則上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未在本市居住的除外);
(五)因離婚在本市失去房屋須滿1年。
第二十條 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戶口簿複印件或居住證複印件;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收入情況證明材料、現房屋證明材料(本市原非城鎮戶籍家庭的房屋面積由戶籍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房屋情況證明);
(四)非本市戶籍的申請人須提供在本市繳納社保的證明或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明、優撫證明等)。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的下列房屋(含住宅、非住宅)面積,納入申請家庭房屋建築面積核定範圍:
(一)私有房屋,包括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現售)契約備案登記的房屋、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暫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繼承份額的房屋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安置房屋;
(四)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原房屋面積;
(五)經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的房屋;
(六)其他須認定的房屋。
申請人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個人在本市的上述房屋應當用於核定申請家庭房屋建築面積。
第二十二條 資格準入程式
(一)申請。申請以家庭為單位,原則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戶主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或《居住證》辦理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申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無獨立戶籍的已婚家庭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人員,可以獨立申請。
(二)受理。社區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並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三)初審。社區服務中心在30日內採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人口情況和房屋狀況進行走訪調查。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在轄區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無異議和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申請材料、調查報告、公示情況和初審意見等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並將初審結果錄入信息系統;經初審不符合條件的,社區服務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審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社區服務中心報送的申請家庭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將需要進行收入認定的申請家庭材料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接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和收入認定材料後按照規定進行收入認定,出具家庭收入認定結果並及時反饋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區民政局反饋的收入認定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錄入信息系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於本季度第二個月第20日前,將本季度經審核符合條件申請家庭的區級書面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調查報告、公示情況、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社區服務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核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接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申請家庭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並將核准結果錄入信息系統。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網站公示15天。經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於本季度末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書面核准批覆,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社區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或者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申請家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於本季度末書面告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社區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異議。對初審、審核和核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相應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核實,相應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處理結果由社區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七)查詢。申請材料一經受理,申請人可憑身份證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查詢其個人的資格準入辦理情況。
(八)送達。社區服務中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應通過在本部門(單位)的政務公告欄或網站公布的方式送達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準入、覆核、實物配租的結果。
第五章 住房租賃補貼管理
第二十三條 納入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需在規定時間內與受理申請的社區服務中心簽訂《租賃住房補貼確認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季度於每季度末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 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標準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公布的市場房屋租金參考價的平均值確定;住房租賃補貼金額根據保障家庭收入和房屋情況按梯度分層次確定。單人戶按2人標準發放,2人戶以上家庭按實際保障人口發放。
(一)季度住房租賃補貼金額=每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標準×(人均應保障建築面積-人均現房屋建築面積)×保障人口數×3個月×補貼係數。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補貼係數為1;
2.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補貼係數為0.5。
(二)每季度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少於100元的保障家庭,其住房租賃補貼按每季度100元發放。
第二十五條 保障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一)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騙方式取得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參加集資建房、購買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積不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納入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且簽訂租賃契約的;
(四)應當取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資格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可向社區服務中心申請保障方式變更,住房租賃補貼從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的當季度起停止發放。
第六章 實物配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政府投資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情況,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方案。原則上,一戶保障家庭只能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按成套住房配租,也可以按宿舍型住房配租。
第二十八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籤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並將配租結果在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政務網站公示。
第二十九條 已確定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持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入住通知書,在規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辦理入住手續併入住。
第三十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基準價格。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結合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准的保障梯度,實行差別化租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二)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租金基準價格的50%收取租金;
(三)其他收入保障家庭,按照租金基準價格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家庭申請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應憑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出具的退房證明,到社區服務中心按程式申請保障方式變更,從變更核准的當季度起,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符合貴陽市政府規定的市級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條件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減免。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契約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性質、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承租人享有在契約約定租賃期限內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進行的二次裝修需徵得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同意,所形成的附屬物在退租時按約定不予補償。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管理等費用。
第三十五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之間因生活便利需要,可本著自願和戶型一致原則,經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同意,雙方可調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將調換情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應匯總本季度公共租賃住房入住、退出的異動等情況,並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違規使用行為包括:
(一)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轉借、出售、調換、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的;
(二)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租賃契約期滿時未申報資格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
(七)其他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違規使用行為進行舉報,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實地調查收集證據,核實違規行為。經調查核實不予受理的,屬實名舉報的應當書面通知舉報人,並說明理由;其他情況由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將書面材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調換、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或者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出具《整改通知書》並書面告知承租人;
(二)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三)承租人逾期拒不糾正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契約的約定,書面告知承租人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騰退的,可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房屋,且不再符合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的,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書面告知並督促承租人六個月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六個月內承租人按契約租金標準繳納房屋租金;
(二)承租人逾期拒不騰退的,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有拖欠租金的,一併要求承租人繳清所欠租金。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由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不動產登記部門核查房產,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承租人不再符合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的,適用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二)承租人符合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的,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租賃契約的規定,書面告知並督促承租人繳納所欠租金;
承租人繳納租金有困難的,應向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作出租金還款計畫承諾,承諾期內仍按照契約租金標準繳納房屋租金;
承租人不作還款計畫承諾且拒絕繳納所欠租金的,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書面告知後,逾期仍未繳納租金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情況計入個人信息基礎資料庫;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繳清所欠租金。
第四十二條 租賃契約期滿時未申報資格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的,按以下程式進行處理:
(一)租賃契約期滿時未申報資格審核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該家庭人員情況交不動產登記部門核查房產,符合保障條件住房困難標準的,由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書面告知承租人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申報審核;在申報審核期間,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對拒不進行審核的按租金基準價格標準繳交租金;
(二)不符合保障條件中住房困難標準的,適用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公開選擇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的依法、依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項目統一物業服務管理。
第七章 覆核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家庭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保障家庭人口、房屋、收入、申請保障類別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主動向原申請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申報。社區服務中心、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民政部門應根據職責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經核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核准結果調整保障梯度;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退出保障。
第四十五條 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須在租賃契約期滿前3個月向申請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申報資格審核,同時提供政府指定運營管理單位出具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證明。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房屋狀況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或者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信息,比對申請登記人家庭成員是否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現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辦理獲得其他房屋所有權相關手續的,應當按季度將該情況反饋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四十九條 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投訴的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為,一經查實,要嚴格處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 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保障情況及後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整改意見;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企業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條件的職工,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可納入全市統籌管理,也可由企業自行管理,企業自行管理的,租金繳納標準由企業自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的,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扶持政策措施。
第五十三條 開發區、教育等園區自行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職工出租,申請條件、程式和租金繳交標準等,由園區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辦法規定實施保障。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修改〈貴陽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內容的通知》(築府發〔2014〕3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清鎮市、修文縣、息烽縣、開陽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