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1991-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月28日黔府發〔199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高等級公路完好,保障高等級公路快速、安全暢通,充分發揮高等級公路對振興貴州經濟的應有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貴州省公路暫行條例》等有關法規,並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等級公路,系指符合國家二級和二級以上公路工程技術,並沒有高等級公路設施,供機動車快速行駛,實行特殊管理的公路。
第三條我省境內所有的高等公路,所有行駛在高等級公路的機動車輛(含乘車人員),以及進入高等級公路保護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的車輛、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高等級公路的養護管理,實行全省統一、集中 、高效、特管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協調高等級公路管理部門,做好保護路產和路權、養護維修、公路綠化、保潔、消防安全以及公路治安等工作。如遇自然災害,交通嚴重阻塞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動員和組織附近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和城鄉居民及時協助搶修,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省交通廳是全省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的主管機關。高等級公路管理處是全省高等級公路的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高等級公路的養護、維修、路政、綠化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對已建成的高等級公路,設定跨行政區域的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負責養護管理工作。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可區別各段交通量大小、路線和路面技術等級等不同情況,下設公路管理站,以及專業性的工程、機械隊。
第八條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設立路政管理大隊,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職權,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第九條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設立公安科,業務上接受公路主管部門的公安機關和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的指導,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路,維護路產路權,確保養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合法權益,配合路政管理部門查處嚴重違反路政管理法規的案件。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條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維修,保持高等級公路及設施經常完好。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遭受損毀時,應及時組織力量儘快修復,無特殊原因,不得中斷交通。
第十一條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養護、施工及其他作業時,應採取措施維持交通,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安全標誌服。夜間還需設定示警信號燈,作業人員應身著反游標志服。
第十二條公路綠化和交通工程設施是高等級公路的重要組成部份,應加強其保養、維修、做到綠化帶、綠籬、花草、樹木整齊、美觀,交通工程設施完整、鮮明。
第十三條除公路養護、施工人員、路政人員、征費人員、公安交警人員從事業務工作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高等級公路。如特殊原因需要進入高等級公路時,必須經過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批准。批准上路時,應一律著安全標誌服並沿規定的路線行進。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高等級公路、高等級公路用地及其設施是國家和社會的基礎設施,由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愛護這些設施,維護公路有效使用,是全體人民義不容辭的責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改變、侵占和破壞。
第十五條高等級公路管理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損毀、盜竊、擅自拆除、遷移公路設施。
(二)設定路障、搭棚設攤、搭建售貨亭、開設集市貿易場地、設定機動車檢修、停車場地。
(三)在高等公路用地範圍內挖土、種植作物、打場曬糧、挖溝引水、排放污水、放養禽畜、堵塞邊溝、移動界碑、燒窯制坯、傾倒垃圾、堆放雜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物料。
(四)在高等級公路兩側溝外20米內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從事危及公路、危及行車安全的爆破、採石、取土等活動。
(五)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界線外側20米以內修建渠道、拓寬河道、挖塘。在大中型橋樑的上下游各200米內、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內修建堤壩、壓縮或拓寬河道,進行爆破作業。
(六)占用、損壞高等級公路護欄、棚欄、通迅、監控、征費、綠地、綠籬、行道樹、路用材料場地等各類設施。
(七)未經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批准,在高等級公路上開闢路口和通道。在高等級公路的上空、路基、橋樑、涵洞、擋土牆內埋設各類管線、渡槽、閘門等。
(八)除高等級公路養護機構、高等級公路征費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外,在高等級公路上及用地內、立交橋、跨線橋、平交道口、匝道上設定標誌牌、宣傳廣告牌等。因特殊需要必須設定的,可與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聯繫,經高等級公路管理處批准,並由高等級公路管理處統一製作安裝,經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因特殊需要必須占用、利用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等級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等設施,或必須在高等級公路上臨時作業的,應事先向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臨時性占用,應按有關規定收取占用費。損毀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應限期修復,或按規定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繳納工程恢復費,委託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幫助恢復。施工作業時,應遵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高等級公路各區段對車輛限長、限寬、限高、限重通行的具體規定,由高等級公路主管機關根據公路設施確定。任何超限車輛不得任意通行,需要在高等級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特殊通行證,採取相應技術保護措施後,按指定時間、路線、車道和時速通行。採取技術保護措施或損壞公路及其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超限運輸單位承擔。
凡裝載煤炭、石灰、砂石等散件物料的車輛,一律要遮蓋嚴密,不得散落污損公路。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高等級公路管理處和管理分處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扣車扣證、責令歸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高等級公路管理分處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給予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損壞公路路產和設施的賠償、罰款標準,由省交通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高等級公路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機關嚴加處理;觸犯刑律的,應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對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處理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報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下列詞語的含義是:
“高等級公路及公路用地”是指主道和匝道的路基、路面、橋樑、隧道、涵洞、防護工程、排水設施以及邊溝外側範圍內的邊溝、邊坡、坡腳平台、綠地、綠籬、料場、管理房屋、服務房屋場地、苗圃場地。
“高等級公路設施”是指一切為高等級公路服務的設施和房屋等等。
第二十四條我省境內的獨立公路大型橋樑、隧道需實行特殊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