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5月2日貴州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通過了《貴州省森林培育保護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於同年9月10日公布施行。隨著我省國民經濟的發展,農村生產責任制的不斷完善,林業生產上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促進林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開創我省林業生產的新局面,根據中共中央關於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和當前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調動千家萬戶的積極性,開發宜林荒山。各地對現有宜林荒山和間隙空地,要在社(鄉)、隊(村)的統一規劃下,實行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放手讓千家萬戶承包開發。可以單戶承包、聯戶承包、專業隊承包,也可以允許“能人組閣承包”。承包者根據能力,可以少包,也可以多包,面積不限。荒山多,當地承包不了的,其他地區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待業青年進山承包或聯合造林,應予鼓勵。
承包荒山造林,要保質保量,按期完成造林任務。對逾期未完成的,由發包單位按承包契約規定的造林時限,每年每畝收取三到五元的山地資源荒蕪費,並可收回荒山調給其他承包者。
承包荒山造林,要簽定承包契約,明確責、權、利,履行公證手續,切實保障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
凡是自籌資金承包荒山造林與集體或國家實行收益分成的,鬱閉成林後,由林業部門進行一次性驗收,按規定付給應得的補助款。
二、給承包荒山造林者以更多的經濟利益。承包荒山造林,發包者、承包者實行“一九”分成(發包者得一成,承包者得九成)。可以產品分成,也可以收益分成。
承包荒山營造高標準速生豐產用材林,每畝國家投資三十至四十元,成林主伐時,償還國家一立米木材,交集體林地資源費半立米木材,其餘全部歸承包者。
撫育間伐的,應遵守撫育間伐規程。其間伐木材或出售產品收入全部歸承包者。
宜林荒山必須用於植樹造林。坡度在15度以下的,在有利於林木生產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提倡林糧、林桐、林油、林藥等間作,以短養長,間作收入全部歸承包者。
三、積極改造低產林。各地對現有的疏林、灌木林等低產林,要在林業部門指導下,有計畫地積極地進行改造,提高林地經濟效益,集體無力改造的,應包給農戶進行人工改造。
嚴禁以改造低產林為名,進行亂砍濫伐。
凡依靠天然更新能夠把森林恢復起來的地方,都要搞封山育林。集體無力封育的,應包給農戶去封育。對現有母樹和林木,要合理作價,待承包者將來有收益時分期收回。
低產林改造和封山育林後增殖的林木,大部分歸承包者,具體比例由雙方議定。
四、林業“三定”中劃定的山林所有權,自留山和責任山長期保持穩定不變。承包經營宜林荒山、疏林、殘林、次生林、灌木林等低產林的改造以及承包封山育林,承包期至少五十年不變,可以繼承。社員對承包分成的木材和自留山的木材,砍伐依法,產品處理自主。砍伐的木材憑發包單位證明,交林業部門代銷或在市場上出售。
五、允許折價轉讓中幼林。在自留山、承包山上的中幼林,允許折價轉讓。可以轉讓給國家和集體,也可以轉讓給個人。
折價轉讓,要合理作價,簽訂契約,履行公證手續。轉讓的只是經營的成果,山權仍屬國家或集體。
為了便於林政管理,中幼林折價轉讓只限於本省範圍內進行。
六、引進經濟發達省區資金聯合造林,是以林養林,解決造林育林經費不足的重要途徑。聯合造林要雙方協商,簽訂契約,履行公證手續,要體現自願互利,各盡其責,各受其益的原則。所造林木成林主伐後(或撫育間伐時),應按補償貿易的方式,償還投資方應得的部分。具體比例和作法,由雙方議定。
聯合造林經費必須專戶存入銀行,由林業部門用於造林、育林、護林、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七、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的造林、撫育、管護補助費,採取按成效補助的辦法。造林、撫育補助費在五年內分期付給。造林不成林的,限期補植;沒有補植的要追回補助費。在管護期間,對林木沒有增殖的,也要追回管護補助費。
八、積極辦好各種林場。國營林場和社隊林場要堅持“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廣開生財之道,為擴大再生產積累資金,走以林養林的道路。
國營林場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多種經營以及開展綜合利用的收入,均由林場用於擴大再生產。要積極使用林業貸款和利用本場資源引進外省資金,加速發展後備森林資源。各林場均應核定場員、任務、產值、收支和獎賠,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承包責任制。能聯產的儘量聯產計酬。不能聯產的可以通過聯利、聯責等辦法,把經營管理好壞同勞動者的利益掛鈎。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高的林場,可從林場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發放獎金,一年的獎金總額可以相當於全場職工兩個月的工資總額。經營不好的林場,除不發獎金外,應扣發場領導百分之五、職工百分之三的工資。
社隊林場要認真改善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種責任制。對個別長期經營管理不善、亂砍濫伐嚴重的社隊林場,可以採取招標的辦法包給戶或聯戶經營。招標要通過集體討論,不能徇私舞弊。
聯戶林場是發展林業生產的一種新形式,應從各方面給予鼓勵、支持和引導,使其健康發展。
九、發展林工商綜合經營,是經營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是以林養林的新路子,各地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向經營的深度和廣度發展。
各地建立的林工商公司要在以營林為基礎的方針指導下,廣開生產門路。要把那些“棄之為廢物,用之為財富”的伐區剩餘物,通過多層次加工,實現多次增值,變廢為寶。縣林工商公司要組織社隊充分利用伐區剩餘物辦小型加工企業。
林工商企業,經營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工商所得稅。
林工商公司必須在國家計畫指導和林業部門統一領導下,進行經濟活動,並與生產、加工單位實行經濟契約制。
要積極試辦跨省聯營,引進外省先進技術,發展木竹加工企業,擴大商品市場。
十、鼓勵林業科技人員到基層工作。凡自願申請到區、社(鄉)工作的林業科技人員,可按國務院國發〔1983〕74號檔案和省政府黔府〔1983〕67號檔案規定,在原來工資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對開展林業技術聯產承包,積極推廣林業科學技術、獲得顯著增產增收的科技人員,可以按承包契約收取一定的報酬。要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舉辦各種形式的林業技術培訓班,用科學技術武裝林業幹部和林業重點戶、專業戶、林科戶。
十一、實行採伐“一本賬”。從1984年起國家統配材、地方自主材、集體自用材、民眾自用材,一律納入國家砍伐計畫。由縣林業部門按計畫制發採伐證,憑證劃山號樹採伐。無證採伐,以亂砍濫伐論處。
各地公安政法部門對亂砍濫伐林木的、破壞森林的、以及放火燒山和其他違法行為使森林資源和林業生產受到損失的,必須根據情節嚴肅處理。其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從嚴論處。
十二、調整甲種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資金和林工商利潤提留、返還的比例。從1984年起,甲種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按省三、地二、縣五的比例提留。林工商公司經營的利潤,在五年內採取“三七”分成的分配辦法,百分之七十的利潤直接返還出售木材戶,百分之三十的作為公司自身的費用支出,和為發展木材加工、銷售積累必要的建設資金。
甲種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資金和經營利潤留成資金,要按本規定及時如數提繳和返還,不許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否則,以違犯財經紀律論處。
十三、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林區繼續實行以木換糧的政策。換回的糧食,主要用作造林,撫育和管護的補助糧,不許任意加價,增加農民的負擔。
森林蓄積多,木材產量大,耕地面積少,吃糧水平低的林區社隊,可以用木材換回的糧食抵交公餘糧。公糧部分由林農交納代金。具體辦法,由省林業廳與省糧食局商定。
十四、水土流失嚴重的地方,要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草,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由縣人民政府按先陡後緩的順序,作出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期分批進行。誰退耕,由誰造林種草,誰種誰有;退耕的土地作為自留山歸誰使用。退耕後,林草沒有收益前,吃糧確有困難的,國家可酌情減免公餘糧或從返銷糧中給予照顧。
十五、對林區純木結構的民房逐步進行改造。林區木房的改造,要全面規劃,先行試點,分期分批地進行。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允許省內外需材單位與林農進行協商,以建造磚木或混凝土結構的房屋,換取舊房剩餘木料。林業部門對換取的舊房木料要準予放行出境。
不準任何人藉口改造木房,亂砍濫伐林木。
改造木房的工作,全省確定先在錦屏、天柱、劍河、從江、黎平五個林區縣試點,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
十六、要努力節約木材。能源緊缺的地方,要儘快地積極地發展薪炭林。多林地區要用採伐剩餘物、加工剩餘物和灌木等當柴火,不許燒好材,要繼續研製、引進和推廣各種類型的節柴灶。有條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實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以沼氣代柴。
嚴禁用好材燒窯。
在貴陽、都勻兩市進行木材供應改革,開展木材綜合利用的試點,以取得經驗,逐步推廣。試點區內除特殊用材外,一律不供應原木,只供應成材、半成品和成品,林業部門要對木材集中管理,實行按需加工,聯合生產,統一供應的辦法,努力提高產品質量。要組織利用加工剩餘物,生產各種人造板,提高木材利用率。
十七、加快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為了恢復、保護、利用自然資源,要有計畫地建立自然保護區。全省確定梵淨山、草海自然保護區為省級保護區。大沙河、茂蘭保護區和各州、市、地、縣擬建的保護區,要分別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力量,抓緊進行綜合考察,制定總體設計方案,儘快建立。各縣、區、社(鄉)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定一定範圍的自然保護點。有保護區(點)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發布決議、命令和規定行政措施,或者採取制訂鄉規民約的辦法,切實把保護區(點)管護起來。
十八、加強林業的組織建設,要把德才兼備,能開創林業新局面的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對現有林業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進行輪訓,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在適宜營造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的地方,要儘快建立造林公司。
林業站新增的職工,要試行招聘制,選優錄用。對招聘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以解聘另招。
省、自治州(市、地)兩級和山林較多的縣,都要設定林業公安機構,大中型國營林場也要設定林業公安機構,山林較多的區、社(鄉),要設林業公安員。林業公安工作,由公安、林業部門共同領導,以公安部門為主,人員從現有林業職工中選配,所需經費省人民政府核准後,由省財政解決,林業公安機構的設定和經費開支具體辦法,由省公安廳、林業廳和財政廳另行規定。
公社(鄉)要配置一至二名護林員,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護林執照。護林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各社(鄉)護林員要相互協作,形成護林網。護林員的報酬,可從育林基金中支付。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貴州省森林培育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有新的規定的,仍按《貴州省森林培育保護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