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關於提高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05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關於提高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8]35號
- 發布日期:1988-05-17
- 生效日期:1988-05-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8]35號
【發布日期】1988-05-17
【生效日期】1988-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1988]35號
【發布日期】1988-05-17
【生效日期】1988-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貴州省關於提高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的具體規定
(1988年5月17日黔府〔1988〕35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提高中國小教師待遇的通知》(國發〔1987〕102號檔案)和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下發〈提高中國小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人薪〔1988〕2號檔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提高中國小教師工資待遇有關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全省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現行各級工資標準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資標準表附後)(略)。
二、提高工資標準的範圍:國小、幼稚園、普通中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學校(含教師進修學校)的專職教師,以及屬於事業編制的少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專職教師。其中,幼稚園應是經縣和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應是經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門批准舉辦成為學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學校,應是經縣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舉辦成為學校建制的。
三、原為學校教師編制的正式教師,因工作需要調做學校、幼稚園和中師函授站從事行政管理和教學輔導工作的人員,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四、地、州、市、縣、特區(區)教委(教育局)所屬教育研究室(所)和區(鄉)教育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原為專職教師的,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五、在職教師,經組織選派到各類學校培訓、進修,其學習期間仍由原單位照發原工資的,按提高的工資標準執行。
六、各類學校的畢業生,分配到中國小、幼稚園任專職教師的,其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標準也按提高10%執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後離、退休的教師,按提高10%的工資標準計發離、退休費。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在職教師,在提高10%工資標準的同時,辦理離、退休手續(不含少數業務骨幹,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經組織批准留任的。)
八、編制在學校的正式教師,長期借用在不屬於提高教師工資標準的單位工作達一年以上的,不實行提高10%工資標準,待回校工作後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資標準的人員調離學校和單位工作的,其工資標準提高部分即行取消,執行調入單位的工資標準。對於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後調動工作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屬於規定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的教師相互調動的,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二)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屬於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並擔任教師工作的,從起薪之月起,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三)從提高工資標準的中國小、幼稚園,調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教師,其在校期間應提高的工資由調出單位按規定補發到調出之月。
(一)屬於規定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的教師相互調動的,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二)從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屬於提高工資標準的學校和單位,並擔任教師工作的,從起薪之月起,由調入單位按規定辦理補發應增加的工資。
(三)從提高工資標準的中國小、幼稚園,調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教師,其在校期間應提高的工資由調出單位按規定補發到調出之月。
十、中國小民辦教師的工資,國家補助部分從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集資補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確定。
十一、幼稚園的保育員在教養員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資標準執行。
十二、提高教師工資標準所需增資指標,由中國小、幼稚園向主管部門申報。並填送增資人員花名冊一式二份,增資審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局(工改辦)批准執行。
十三、這次提高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的工資標準,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教師的關心,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執行,不得自行開“口子”。如有違反政策規定的,應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這項工作結束後,各地(州、市)、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要寫出工作總結,報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