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是一部貴州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0年05月1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90]35號
- 發布日期:1990-05-16
- 生效日期:1990-05-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黔府[1990]35號
【發布日期】1990-05-16
【生效日期】1990-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一)革命烈士,四十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二十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十個月工資。
軍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軍官為職務薪金、軍銜薪金、軍齡(含工齡)薪金三項之和;軍隊文職幹部為職務工資和軍齡(含工齡)工資兩項之和;未參加工資改革的軍隊離休幹部為職務薪金、行政級別薪金和生活補貼三項之和;參加工資改革的授予軍銜的軍隊離休幹部則按中央軍委的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包括志願兵、專業軍士、軍士長,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即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以下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立功與獎勵工作條例(草案)》頒發以前立功的軍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計算;乙等功、大功可按二等功計算;丙等功、中功、小功、晉功、四等功可按三等功計算。
集體獲得榮譽稱號的,其個人不增發一次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民眾生活的;
(二)子女末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必須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十八歲以下弟妹。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縣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第三章 傷殘撫恤
《條例》施行後退出現役的軍人。申請補辦評殘手續者,由其原部隊按規定辦理。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一)分散供養
1.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退役後,原則上在本人原徵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縣城或區、鎮所在地供養,本人願意回入伍時所居村、寨的,應當允許。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照當地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
2.分散供養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要求將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八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已超過十八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公安、糧食部門給予辦理戶糧農轉非手續。
3.接收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原系城市居民戶徵集入伍並回原地安置,其住房確實困難的,原則上由當地政府責成房管部門從公房中予以解決。其他需要建房的(一般磚木結構,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其經費由省及各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所需的建築材料,由當地計畫物資部門供應。
4.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的配偶,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勞動部門應優先給予安排工作。
(二)集中供養
1.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退出現役,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榮軍康復醫院集中供養。
(1)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
(2)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
(3)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2.符合條件並需要集中供養的,由部隊與原徵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聯繫,經同意後,由縣民政部門具體辦理申報手續。經省民政廳批准,榮譽軍人康復醫院接收他們入院休養、康復。經過康復,要求回家鄉安置的,原申報入院的縣應積極做好接收和分散供養工作。要求結婚的,應分散回家鄉再行結婚。
(一)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發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註銷撫恤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其家屬居住地的縣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因戰致殘,在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經醫院證明,由家屬居住地的縣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三)因戰致殘,在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或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者,由家屬居住地的縣民政部門按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者,由其所在單位按單位因公(工)死亡人員的撫恤規定辦理。
(四)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者,由家屬居住地的縣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 的特 、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者,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辦理。
(五)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按因公犧牲軍人或病故軍人對待的,不發《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只在《革命傷殘軍人證》上註明,作為其家屬享受有關待遇的憑證。
第四章 優待
現役軍人家庭戶口遷移時,應持戶口和遷出地縣民政部門的優待證明,到遷入地縣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按當地規定予以優待。
義務兵超期服役,地方政府接到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志願兵、軍隊院校幹部學員,以及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文藝體育專業人中,其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一)殘情在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具體手續,由當地公費醫療主管部門辦理。
(二)三等殘情,因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由縣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治療所需醫療費原則上由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縣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三)因戰因公致殘,因傷口復發,經批准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輔助器等,其交通費、食宿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一伙食費由縣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一)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的錄用;
(二)學校、培訓班對學員的錄取,中等以上學校助學金待遇的取得和中、國小學雜費的減免;
(三)扶持生產和社會救濟款物的領取;
(四)各種貸款的取得;
(五)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
(六)公有房屋的分配;
(七)農村建房用地及建築材料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