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無委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無線電管理收費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無委會, 財政廳, 物價局
- 頒布時間:1990.03.10
- 實施時間:1990.01.01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凡在貴州省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及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地區(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無線電管理收費的合法機構。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將所占用的頻率出租、轉讓、從中收取費用。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的收費種類為:註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收費標準見會件一)。
設定使用各類無線電台須繳納註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
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設備,須繳納註冊登記費和設備檢測費。
研製無線電放射設備,應繳納頻率占用費。
第五條 無線電管理費用每年徵收一次。新設無線電設備,從批准設立之日起收取。
(一)註冊登記費:在辦理註冊登記時以台(部)為單位收取。
(二)頻率占用費:按年度收取。不足三個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計算,超過三個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1.既設台站每年繳費時限為九月三十日以前。
2.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按實效試驗頻率數和設備數按年度收取。
3.短波設備原則上指配一個頻率。若全天工作,可增指一個夜間頻率,按兩個頻率收費,若需再增加頻率,每增加一個頻率增收一倍標準頻率占用費。
4.超短波設備,按實際占用頻率數計算,雙頻組網按兩個頻率計算。
5.傳呼接收機每年按伍元繳費,由傳呼發射機使用單位統一繳納。
6.超短波共同信道無線電通信網的頻率占用費按以下辦法計算:首先計算出網路中平均每頻點的設備數,然後按下列檔次選擇標準,乘以網路中的總設備數:
5台(含)以下 110元/台 5-10台(含) 90元/台
10-15台(含) 70元/台 15-20台(含) 50元/台
20台以上 40元/台
7.微波電路按配置的微波路數的基數乘以波道數、設備數計算(計算公式見附屬檔案一無線電管理收費標準)。
8.無線電發射設備加裝放大裝置,按放大裝置的標定功率計收頻率占用費。
9.用於營業性電台,增收一倍頻率占用費。
(三)設備檢測費:在對無線電設備檢測時收取。凡新設定的無線電設備應進行檢測。已設定使用的無線電設備,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組織檢測一次,按規定繳納設備檢測費。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如廣播電視部門、新華社等,可免收設備檢測費。
第六條 下列電台免、減繳頻率占用費:
專用於戰備、公安消防、森林防火、防汛、防震設定的搶險救災電台;廣播電視部門設定的實驗台、對外廣播台,業餘無線電台免繳頻率占用費。
以上電台如兼作它用,按頻率占用費標準的50%收取。
第七條 衛生急救、無償氣象服務以及黨政領導機關、司法、新聞部門、教育電視台等因公益需要,且無經濟收入的單位設定使用的電台,從一九九0年起,三年內減繳50%的頻率占用率。
公安(不含企事業單位的公安處或科)、安全和武警系統,且無經濟收入的單位,減免頻率占用費問題按國家無委〔1989〕無管字14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凡屬減免頻率占用費範圍的單位,須提出申請,由省、地區(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按審批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設台,可按省內相同電台的標準收取無線電管理費用。其他來華團體、客商等設台,按頻率占用費標準的200%收取。
對外籍用戶收費,應按國家對收取外匯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直接列入成本,納入企業管理費開支。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無線電管理費用,納入行政事業費開支。開支費用由納費單位自行消化,財政不再調整包乾基數。
第十一條 省、地區(州、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所收取的註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和設備檢測費的收入納入財務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用於補充無線電管理事業經費的不足,年底結餘部分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可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用於福利、獎勵。
第十二條 各地區(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底所收頻率占用費總額的10%繳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其中的一半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後上繳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另一半留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省、地區(州、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年第一季度應將上一年度無線電管理費用的收取、使用和結存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年度報告,同時抄報上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無線電管理收費憑證,按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印製,省財政廳監製,加印“貴州省行政事業收費專用章”(無線電管理收費憑證見附屬檔案三)。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收費憑證的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翻印。
第十五條 應繳納無線電管理費用的單位和個人,須在所屬收費機構指定的限期內繳納。逾期不繳者,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增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六條 在繳費問題上發生爭議時,繳費單位或個人必須先按收費機構的決定繳費,然後向上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議或通過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凡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和條例,擾亂空中電波秩序者,視情節給予處罰,罰款金額按附屬檔案二執行。被處罰款需按規定期限繳納,逾期按日增收5‰滯納金,逾期一月的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其開戶行劃撥,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1988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聯合發布的《貴州省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