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3月23日印發,共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函〔2018〕3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23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精神,促進貴州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試行分級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市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對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全面系統、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責任主體,各市、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落實水土保持目標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相關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職責,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目標情況。主要考核內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水土保持預防監督管理、水土保持綜合治理目標和投資完成情況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結合國家下發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標任務以及水土保持規劃明確的年度目標任務,合理確定並下達各市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控制目標。
第六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審計廳、省林業廳、省統計局等部門成立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 考核採用年度考核制度。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要求每年組織自查,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廳報告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對各市級人民政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考核評分和考核等級意見,於每年6月底前報告省人民政府。
審核前可委託第三方單位對各市級人民政府目標完成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實。
第九條 考核評定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至89分為良好,60分至79分為合格,60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條 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由省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各市級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對本辦法及考核指標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賦分表
2.貴州省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考核指標計算及覆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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