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

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

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是由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與諮詢、設備與材料供應、水利旅遊與地產、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貴州省水利建築行業(下稱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貴州省水利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
  • 外文名:GUIZHOU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 主管單位:業務主管部門貴州省水利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
  • 登記單位:貴州省民政廳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果園國際金融街2號E8棟26樓20-23號、36樓20-23號,郵編:550002。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機構設定,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於2014年6月18日經貴州省水利廳、省民政廳批准,同意由其前身2001年成立的“貴州省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協會”更名擴大組建。2011年至2017年,我協會均以優異的成績連續榮獲中國社會組織評估最高等級5A級榮譽稱號。2016年至2019年連續獲得貴州省水利行業一家具備政府採購資格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

本會宗旨
團結廣大協會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貴州水利建設事業。
協會活動
協會自律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1.推出“自律登記證書”
“貴州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單位從業人員自律登記證書”(下稱“自律登記證書”)作為我協會個人自律登記的載體,可客觀反映貴州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單位從業人員最新、最全的職業(執業)能力水平(資格)和各類專項培訓情況。
2.推出“正面公示清單”
《正面公示清單》是對水利市場主體各個崗位正麵條件的評價公示。每個崗位的《正面公示清單》都包含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職業(執業)基礎條件、職業(執業)補充條件、職業能力評價及系統自評等級內容。
《團體標準》工作開展
目前,《貴州省水利建設項目設計採購施工(EPC)總承包導則》、《貴州省水利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工作導則》已完成全部編制工作,並經中國標準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其餘十三項團體標準均已分別進入等待發行或已進入編制工作的不同階段。
水利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水管單位考核
目前在我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貴州省註冊水利施工企業有270家,現已有28家水利施工企業通過了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其中一級達標1家,二級達標23家,三級達標4家),占我省註冊水利施工企業10%左右。就2018年的標準化開展情況,我們完成了達標評審的企業24家。現經我協會組織考核通過的省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5家。
開展各類公益、文體活動
截至2020年3月,《貴州水利建設》共出版八期,每期以季刊形式對我省水利行業水利人的精神文明、社會公益、企業文化、優秀企業及企業家、各類工程科研設計、信用信息與行業自律及工程造價與價格信息等相關內容為主進行行業內弘揚和宣傳。
截至2020年,我協會舉辦了兩屆會員運動會及一次‘“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文藝匯演。

機構設定

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服務管理部、公益文體部、團體標準管理部、信用信息管理部、職業能力評價部、考核評價一部、考核評價二部。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由專職副秘書長二人協助秘書長分工管理相關部門及相關工作。其中,專職副秘書長肖克艷分管秘書處綜合服務管理部、團體標準管理部、考核評價二部;專職副秘書長張峻菁分管秘書處信用信息管理部、職業能力評價部、考核評價一部、公益文體部。
綜合服務管理部
一、負責協會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組織擬訂與協調完善;負責服務協會領導辦理相關事務並完成相關工作,做好有關重要事項等的主辦或催辦、落實等工作。
二、負責協會各辦公事務、對外宣傳、聯絡、協調、接待等工作;負責協會各辦公會議、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與管理。
三、負責協會物業管理、安全、保密、保衛、信訪和辦公設備、車輛等的調度及保養維護等後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協會職工人事、勞資等的管理;負責做好協會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的有關事宜。
五、負責協會各類檔案、契約、協定、印章等的管理;負責協會辦公文書、會議紀要等的擬訂、歸檔和管理;負責協會各類資質、證照等的辦理、年審和管理;負責牽頭辦理協會的外部創優等工作。
六、負責協會會計核算、財務審核、編制年度預決算財務報告報表等工作;負責協會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協會資產運營及收益管理;負責協會財務審計、評估等工作。
七、負責協會會員的管理與服務,統籌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做好會員的發展工作,建立並管理會員檔案、信息資料等,協助秘書處各部門開展涉及會員的相關服務工作。
八、負責聯繫並督促協會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按照業務範圍和職責開展工作,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負責溝通聯繫會員,收集會員意見和建議,協調秘書處相關部門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等工作。
九、負責協會會費、業務收費、會員捐贈等的收取及聯繫辦理工作。
十、負責處理、協調協會與外部政務、稅務等部門的關係,支持並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業務對接和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等工作。
十一、負責協會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及會員單位聯絡員的管理及服務能力提升培訓等工作。
十二、負責協會各類培訓證、職業能力評價證等證書的製作、發放及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稱評定及推薦等工作。
十四、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五、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益文體部
一、負責協會基層黨組織建設、宣傳教育及黨員管理等工作,協會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二、負責協會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組織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協會健康發展。
四、負責組織、協調協會會員開展精神文明、生態文明、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負責組織、協調、引導協會會員開展救災、慈善、扶貧等社會公益活動。
六、負責協會簡報、會刊等的編印和發布;負責地方水利優質工程、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從業人員、文明工地等的弘揚宣傳工作。
七、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態文明新時代》等刊物的編輯與宣傳工作。
八、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九、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團體標準管理部
一、負責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會會員參與有關行業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等的制訂、修訂、調研等工作。
二、負責組織管理協會團體標準;負責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擬訂規範行業建設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相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技術標準、教材等;負責做好相關辦法、標準等的宣貫、培訓及推廣等工作。
三、負責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業重大問題、課題等的研究,為制訂行業政策、標準等提供服務。
四、負責聯繫協會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機構等,發揮協會專家庫作用,對相關行業標準、規範等的制訂、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接受有關部門或其他機構委託,組織制訂、修訂或推薦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或其他機構團體標準等。
六、負責協會專家庫管理。負責專家庫專家的徵集、審核、入庫、使用等管理工作;負責專家庫專家的繼續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訓等工作。
七、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用信息管理部
一、負責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擬訂行業建設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標準;協助做好誠信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二、負責收集、整理行業建設市場主體及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承擔管理與發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行業建設市場主體及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自律登記信息、公示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的覆核、登記、發布、更新等工作。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提供信息化建設等相關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五、負責協會信息數位化開發、信息平台建設、維護及管理等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管理與服務工作。
六、負責信息化建設與安全管理的宣貫培訓工作。
七、負責統計、發布年度行業信息分析報告。
八、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九、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業能力評價部
一、負責擬訂行業建設市場主體自律和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職業能力評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負責行業建設市場主體及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工作。
三、負責行業建設市場主體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的職業能力提升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行業建設市場主體相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關鍵崗位人員等從業人員的職業能力評價工作。
五、負責與有關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合作,開展行業建設市場主體技術工人、農民工等的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評審等工作。
六、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七、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考核評價一部
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對行業建設市場主體有關評估、達標、定級等標準化方面的管理制度;負責做好相關主體的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負責水利工程優質(甲秀)獎評選與管理工作,以及(大禹)獎等推薦申報的相關工作。
三、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評價、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樣板的評估等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培訓、評審、管理等工作。
五、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六、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考核評價二部
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對行業建設市場主體有關創新、創優等套用方面的管理制度;負責做好相關主體的考核評價等工作。
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行業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與動態管理工作。
三、負責地方水利優秀企業、精神文明企業、文明工地等的評價與管理工作,以及向上推薦申報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地方水利優秀企業家、優秀項目經理、優秀設計總工程師、優秀監理人員等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地方水利水電行業工法、水利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等的評價與管理工作,以及向上推薦申報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行業科技創新有關技術評價等工作。
七、協助配合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工作,做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八、承辦相關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領導機構
一、會 長:李 慶
二、常務副會長:呂 飛
三、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鄧阿孜 盧天文 李 勝 楊殿錄 陳學茂 鄭國旗
宮寶順 朱胥仁 趙繼勇 程 偉
四、秘書長 :陳學茂
五、專職副秘書長:肖克艷 張峻菁
六、副秘書長(按姓氏筆畫排列)
吳志高 許翔傑 黃小鏡 楊秀江 肖克艷 吳 健
何 雍 張峻菁 林 傑 彭顯健 羅 瑋 季祥山
周湘龍 謝 芳 蔡 忠
七、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曉明 吳志高 鄧阿孜 盧天文 申乾坤 田維成
呂 飛 許翔傑 向國興 孫顯春 李 慶 李 勝
張峻菁 張永初 何 雍 陳學茂 陳 敬 吳 健
肖克艷 楊秀江 楊殿錄 黃小鏡 林 傑 彭顯健
易曉華 羅 瑋 宮寶順 季祥山 周國鋒 周湘龍
鄭 平 鄭 強 鄭國旗 朱胥仁 趙繼勇 塗祖衛
黃文軍 程 偉 謝 芳 雷世姣 蔡 忠 郭 毅
廖晏鋒
八、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萬桂林 馬 勝 王忠林 王曉明 王文杰 王家福
牛 勇 方 芳 古 委 鄧阿孜 鄧軼寧 盧天文
龍開西 申乾坤 史天波 丘觀海 田興益 田維成
胡明陽 代 預 馮 宇 付 鵬 趙有軍 克彩霞
呂 飛 朱 瑪 全光明 劉子威 劉 勤 劉 剛
劉小秋 劉一川 劉 嫻 劉 孟 孫顯春 邵 芹
向國興 許翔傑 李 慶 李 剛 李宗樾 李紅軍
李 勝 李 娟 李正光 李華林 李江林 李清淋
李若雲 李鑒璋 李太軍 楊毓芬 楊國全 楊秀江
楊建鋒 楊勝強 楊殿錄 肖克艷 肖 明 吳 健
吳志高 吳弟和 吳 斌 陳 剛 何 雍 何正男
何世超 何 萍 何朝輝 余家興 鄒 倬 沈禹泓
周正犇 張 鈞 張 繼 張生勤 張永初 張喬軍
張名明 張宗旗 張春光 張峻菁 陳 萍 陳學茂
陳 敬 林 傑 羅 戀 羅本旭 易曉華 羅 瑋
塗祖衛 潘 凱 季祥山 周 意 周國鋒 周湘龍
周新宇 周連海 鄭 平 鄭 強 鄭國旗 鄭曉龍
趙 劍 趙其興 胡冬梅 詹 傑 柯增楠 佘 澤
宮寶順 姚文智 朱胥仁 趙繼勇 黃小鏡 黃文軍
徐 譽 高成城 唐 健 唐合權 唐培雄 黃 剛
黃佳璜 符 合 梁亞秋 彭 寧 蔣玉海 蔣青衛
程 偉 曾 旭 曾林林 謝 芳 強奇學 雷世姣
路 陽 鮑建兵 褚曉津 蔡 忠 廖晏鋒 郭 毅
熊德森 尹賽容 唐壽意 彭顯健
九、監事:劉 健
以上名單已根據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組成建議名單更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英文譯名:GUIZHOU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GW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與諮詢、設備與材料供應、水利信息化及大數據、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行業社會組織,是貴州省水利建築行業(下稱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團結廣大協會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貴州水利建設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和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踐行“兩個維護”,領導本會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民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總結我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的相關政府決策方案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及團體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與信用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引導行業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保障我省水利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助推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四)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編制行業有關標準;開展我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諮詢服務;
(五)受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委託,開展有關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委託,開展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及推薦;開展行業內各類專業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開展行業內技術工種的培訓、考核和鑑定;與省內外有關專業協會協作,共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和專業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的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委託,開展行業相關檢查、行業有關考核評價與評優評級及推薦,開展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等,協助政府部門、項目管理機構等進行行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
(八)組織行業開展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技術諮詢、項目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為制訂相關行業政策、標準等提供服務;
(九)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政府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編輯會刊、工作簡報、資料信息,開展有關公益文體活動;
(十一)推進我省水利業務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深化大數據在水利行業中的創新套用,促進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二)推動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產業結構發展,行業向多業態、多業種擴展;創新服務職能,管理向跨行業、跨區域聯合;積極培育行業內新的經濟成長模式;
(十三)組織開展綠色產業、生態經濟發展項目評估、論證等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十四)承擔有關政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三)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與諮詢、設備與材料供應、水利信息化及大數據、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根據協會入會流程完成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信息真實的,同意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八)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負責辦理退會流程。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於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黨政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個人入會時間在一年以上;
(四)在行業或區域內有一定知名度;
(五)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與並配合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一)決定本會名譽會長的聘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且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七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並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從常務理事會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領導幹部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意;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九)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 罷免
第四十四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程式(提交相關會議決議):
(一)1/2以上常務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並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並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五條 啟動罷免程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會檔案備查並按有關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選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或副秘書長需聘任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並按照選舉程式進行選舉。
第四十九條 補選理事、常務理事和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 補選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檔案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資產來源於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可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九條 本會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報酬與獎勵待遇,由本會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後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秘書處提出修改草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由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現根據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落實社會組織黨建入章工作的通知要求,章程經2023年 2月22 日第五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待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追加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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