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規範運行管理,進一步最佳化科研力量布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貴州省科技創新實施綱要(2021-2035年)》(黔黨發〔2022〕14號)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規範運行管理,進一步最佳化科研力量布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貴州省科技創新實施綱要(2021-2035年)》(黔黨發〔2022〕14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貴州省內註冊設立,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自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運行機制市場化,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第73類(研究和試驗發展)、74類(專業技術服務業)、75類(科技推廣和套用服務業)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全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技術服務。接受企業委託,通過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和服務,為企業“量身訂做”技術解決方案或開展訂單化技術(產品)研發。開展產業技術發展戰略研究、技術發展趨勢預測、標準研製、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
(二)成果轉化。引進高校、科研院所小試或成熟度較低的科技成果,通過開展概念驗證或中試、工程化試驗等,將達到產業化條件的科技成果,轉移至企業或自行實施轉化。
(三)企業孵化。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採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創業投資基金、合作企業共同投資入股等方式,開展企業孵化。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指導推動全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備案、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擇優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各市 (州)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配合省科技廳開展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申報新型研發機構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註冊地、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在貴州省內。
(二)業務發展方向明確。具有清晰的發展目標和明確的研發方向,在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特色鮮明,具備產業服務支撐能力。
(三)具有以下研發基本條件:
1.具備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所需的儀器、設備設施和場地。辦公和研發場所不少於500平方米,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於400萬元。軟體開發類機構科研辦公場所不少於300平方米,儀器、設備設施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2.具有相對穩定的研發隊伍,負責人或科研帶頭人具有較強的學術或行業影響力。常駐研發人員不低於10人,占職工總人數比例不低於40%。高校、科研院所入駐兼職科研人員全年實際工作超過90天的視為常駐研發人員,但比例不得超過常駐研發人員數的50%。
3.能夠持續運營,具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經費等。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於年收入總額的10%且不低於100萬元。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股權收益、中試產品取得的年度技術性收入占年收入總額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中來源於出資方的比例不得高於80%。
(五)具有靈活的人才激勵機制、開放的引人和用人機制、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機制等。
(六)近三年未發生嚴重失信行為。
(七)主要從事市場化商品的生產和經行銷售、教學培訓、中介服務、檢驗檢測、孵化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不納入新型研發機構範疇。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備案程式:
(一)常年申報。申報機構對照備案條件,在省科技廳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申報,並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市(州)推薦。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推薦至省科技廳。
(三)複審公示。省科技廳對申請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複審,對複審通過的名單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新型研發機構備案管理。
第七條 申報新型研發機構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報書;
(二)相關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人才激勵、科技成果激勵等內部管理制度複印件;
3.場所房產權屬證明或租賃協定書;
4.單價10萬元以上自有科研儀器、設備清單;
5.單位在職在崗人員花名冊、繳納職工社保材料,有兼職科研人員的須提供聘用協定;
6.年度審計報告(如果年度審計報告未披露研發支出,應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及研發支出明細賬、各類科研項目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項目總金額、財政資助金額)、項目任務書或契約(協定)複印件。技術性收入應提供清單(包括但不限於委託方、委託金額、實際到賬金額)及其收入到賬佐證材料;
7.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8.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 績效評估與管理
第八條 列入備案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
度,應在每年1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年度報告將作為績效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列入備案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如發生名稱、建設主體變更,重大人事變動、被吊銷、被處罰等重大事項的,應在事後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報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報告。
第十條 省科技廳或委託第三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人才聚集和培養等方面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持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績效評估一般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含備案當年),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其中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為優秀,70-85(不含)分為良好,60-70(不含)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並從備案名單中移除。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並從備案名單中移除:
(一)存在科研活動負面行為的;
(二)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三)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的以及其它不宜繼續納入管理情況的。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以下支持:
(一)採用科技創新券方式,支持省內企業(與新型研發機構無關聯關係)向新型研發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科技創新服務。
(二)列入備案管理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省級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財政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與省級國有科研機構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給予一定後補助支持,支持額度視其研發投入規模、服務績效等確定。
第十四條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研究生教育(實訓)基地,聯合培養研究生;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到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工作,高校、科研院所認可其在新型研發機構的工作業績,並作為考核和職稱評聘等的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規範運行管理,進一步最佳化科研力量布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根據《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貴州省科技創新實施綱要(2021-2035年)》(黔黨發〔2022〕14號)等檔案精神,在充分借鑑相關省市經驗做法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科技廳起草了《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起草過程中,徵求了相關省直單位,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相關高校、科研院所意見建議。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提出了新型研發機構建設依據、主要功能、業務範圍、部門職責。
第二章:備案條件與程式。共3條。提出了新型研發機構備案條件、程式和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績效評估與管理。共7條,主要包括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機制、績效評估及結果運用。
第四章:附則。共2條。提出《辦法》解釋單位和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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