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試行規定發表與1987年4月27日,失效於1987年4月27日。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7]28號
【發布日期】1987-04-27
【生效日期】1987-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黔府[1987]28號
【發布日期】1987-04-27
【生效日期】1987-04-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
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試行規定
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試行規定
(1987年4月27日黔府〔1987〕28號)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都應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條廠長任期目標的制定:
企業主管機關向廠長提出目標的主要內容,由廠長根據國家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提出任期內企業發展目標和年度目標,經管理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報經企業主管機關批准、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後組織實施。廠長應當將任期目標在企業內部進行層層分解,直至落實到每個職工。
企業主管機關向廠長提出目標的主要內容,由廠長根據國家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提出任期內企業發展目標和年度目標,經管理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報經企業主管機關批准、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後組織實施。廠長應當將任期目標在企業內部進行層層分解,直至落實到每個職工。
第三條廠長在組織實施任期目標責任制中,必須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家資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第四條廠長在任期內,企業主管機關和幹部管理機關一般不得調動廠長工作。
第五條廠長任期目標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生產的發展目標,包括產值、銷售、收入、品種、產量、質量、資金利稅率、人均利稅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
(二)提高企業素質的目標,包括企業升級、新品種開發、產品創優、技術改造和人才培訓內容等。
(三)職工福利事業的發展目標,包括職工收入與經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一)經營生產的發展目標,包括產值、銷售、收入、品種、產量、質量、資金利稅率、人均利稅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
(二)提高企業素質的目標,包括企業升級、新品種開發、產品創優、技術改造和人才培訓內容等。
(三)職工福利事業的發展目標,包括職工收入與經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第六條企業主管機關對企業報批的廠長任期責任目標,要逐項進行認真審核,履行批准手續。
第七條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按企業隸屬關係,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經委組織和指導,各主管機關負責本系統(或所屬)企業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條由企業主管機關對實行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企業建立《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考評冊》(各行業可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考評冊包括廠長任命狀,廠長任職時企業的基本狀況,任期目標的主要內容,措施和考評記錄等。
第九條對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採取自我考核、職代會評議和主管部門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對廠長的工作作出全面科學的評價。
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廠長,每年進行一次自我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向主管機關寫出書面報告。主管機關年終對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年終和任期屆滿的考核結果和評語向廠長見面,向全體職工公布,並記入考評冊。
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廠長,每年進行一次自我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向主管機關寫出書面報告。主管機關年終對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年終和任期屆滿的考核結果和評語向廠長見面,向全體職工公布,並記入考評冊。
第十條企業主管機關根據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結果,決定對廠長的獎勵,獎勵貫徹榮譽獎和物質獎相結合的原則。
對廠長的考核,分年度進行。視全面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程度,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可以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任期屆滿實現目標的,另給予一次性獎勵,發獎金500-800元;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授予“優秀廠長”稱號。
任期屆滿時的獎金,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撥付,或從企業留利中開支。
對廠長的考核,分年度進行。視全面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程度,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可以高於職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任期屆滿實現目標的,另給予一次性獎勵,發獎金500-800元;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授予“優秀廠長”稱號。
任期屆滿時的獎金,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撥付,或從企業留利中開支。
第十一條廠長在實現任期目標的過程中,除企業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外,未實現任期目標的,由企業主管機關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或扣減個人收入;連續兩年利潤下降或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企業發生虧損的,視情節就地免職。
第十二條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廠長,在任期屆滿或中間調離(包括提撥、離、退休)工作前,由企業主管機關或組織部門向審計部門申請,會同對廠長離任時的任期目標和經濟責任進行綜合考核和審計評議,正確評價廠長在任期內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工作實績,實現任期目標的,可按第十條規定執行;未實現目標或因經營管理不善的,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可按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交通企業、商業企業,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實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實施辦法,按隸屬關係,報各級經委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