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省政府採購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供應商行為,建立良好的政府採購市場環境,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有效競爭原則,根據《貴州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2002-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1
【生效日期】2002-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3月21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政府採購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供應商行為,建立良好的政府採購市場環境,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和有效競爭原則,根據.《貴州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工程、服務和商品銷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資格進行申報。
第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供應商,可以申請取得進入貴州省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凡需進入貴州省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應向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採購市場準入申請表;
二、工商年檢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人員結構;
三、銷售許可證、特殊行業應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
四、上一年度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及銀行資信證明;
五、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政府採購市場準入申請表;
二、工商年檢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人員結構;
三、銷售許可證、特殊行業應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
四、上一年度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及銀行資信證明;
五、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貴州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資格證書》,並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參加貴州省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持有《貴州省政府採購供應商準入資格證書》。
第七條供應商享有的權利:
一、可參與全省範圍內的政府採購活動;
二、及時獲得政府採購招標信息的權利;
三、向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真實、客觀地反映政府採購情況和投訴;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可參與全省範圍內的政府採購活動;
二、及時獲得政府採購招標信息的權利;
三、向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真實、客觀地反映政府採購情況和投訴;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供應商應承擔的義務:
一、按政府採購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二、中標後,按規定與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
三、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嚴格按採購契約全面履約;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按政府採購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二、中標後,按規定與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
三、接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嚴格按採購契約全面履約;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每年三月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年審,凡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供應商資格,並在公共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單位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單位簽訂契約的;
六、向採購主管機構、採購單位、代理採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如實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單位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單位簽訂契約的;
六、向採購主管機構、採購單位、代理採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如實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供應商因業務變化或遷址的,在完成工商、稅務變更登記後30日內到財政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各州、市、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操作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