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類型:條例
  • 發布機構:貴州省人大
  • 發布時間:2011-5-3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報告,相關報導,

法規頒布

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文化體育
貴州省人大
2011-5-31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安順市行政區域內屯堡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是指主要由明代軍屯、明清以來商屯、民屯移民及其後裔和當地居民在社會活動中創造,帶有明代江南地域特點,流傳至今的地域文化遺存。
第四條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主要為:
(一)具有安順屯堡傳統風貌、歷史文化特色的村寨、街區及民居、寺廟、戲樓、手工作坊等建(構)築物;
(二)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蹟和遺址;
(三)體現安順屯堡歷史文化內涵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
(四)傳統工藝製作技術和技藝;
(五)地戲、花燈、山歌及其他形式的民間文化藝術;
(六)傳統服飾、節日、飲食等習俗文化;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安順屯堡文化遺產。
第五條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加強管理的方針,貫徹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
第六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安順屯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安順屯堡村寨村(居)民委員會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引導屯堡村寨村(居)民做好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安順市人民政府及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財政應當根據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八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在安順屯堡村寨內從事有利於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的生態建設。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責任,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行為。對保護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條安順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當地村(居)民的意見。
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登記和評估,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並報上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安順市人民政府編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確定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保護範圍劃分為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第十三條在安順屯堡保護區內,禁止拆除歷史建築;不得新建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
安順屯堡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確需修繕、改造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並在其指導下進行。
安順屯堡保護區內不得進行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濫伐林木、更改河道水渠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不得進行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環境的加工經營等活動。
第十四條在安順屯堡建設控制區內改建、新建的建(構)築物,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其風格、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傳統建築的風貌相一致。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妨害安全、污染環境或者有礙安順屯堡文化遺產風貌的建(構)築物,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進行有計畫地修繕和改造,確保其高度、造型、材料、色彩、布局、風格、規模等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傳統風貌相協調。
第十六條 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和古遺址,應當保護現場,並報告所在地的縣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安順市及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寨規劃和建設,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的道路、電力、通訊、有線電視和給排水等項目施工建設,其施工建設方案應當符合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治安、消防法律法規,提高群防群救能力。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景觀風貌,不得污染自然環境,不得危及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刻劃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及其標誌、保護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標誌、保護設施。
第三章 傳承發展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保護價值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經評審鑑定機構認定後,列入保護範圍。
對符合市級、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條件的,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申報。
第二十二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三條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傳藝、講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承擔培養傳承人、開展項目傳播展示活動、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責任。
第二十五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對喪失傳承能力或者不履行傳承責任的,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二十六條納入保密範圍的安順屯堡傳統工藝、製作技藝和藝術表現方法以及其他技藝,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和轉讓。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安順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對有關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適時發布鼓勵或者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保持安順屯堡傳統文化特色。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扶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文藝創作,開發具有安順屯堡文化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
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的旅遊開發投入。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中,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鼓勵社會各界投資對安順屯堡保護區內的街、巷、民居、寺廟等進行維護、修繕,併合理利用。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應當保護當地村(居)民的合法權益。鼓勵屯堡村寨村(居)民通過生產經營傳統工藝品、藝術表演、民俗展示、參與開發等方式獲得收益。
第三十一條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三十二條開發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的經營者或者經營單位根據保護規劃,合理安排遊客流量,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及其創新成果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登記著作權等。
第三十四條利用安順屯堡村寨內的建(構)築物開闢參觀遊覽場所,應當依法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順屯堡村寨內的建(構)築物開闢參觀遊覽場所或者向遊人收費營利。
第三十五條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報安順屯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不得損壞受保護的建築和設施、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其活動規模、搭設的臨時設施等不得危及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安全及其周邊生態環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安順市人民政府及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保護經費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安順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常識讀本,並在安順屯堡村寨、學校普及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知識。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介紹、宣傳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提高全社會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第三十八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其他公共文化設施內設立專門展室,用於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傳承、展示、收藏和研究。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應當有計畫地展示和傳播本地有代表性的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三十九條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制度,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狀況進行監測。
安順屯堡文化遺產遭受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搶救、補救措施,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安順屯堡村寨村(居)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訂立村規民約,做好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自我保護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順屯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委託,現就《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是國內唯一而又獨特的,具有重要研究價值和不可複製性的文化遺存。保護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既有利於繼承優秀文化傳統,弘揚民族精神,增強民族團結,又有利於挖掘、利用豐富的屯堡文化資源,發展文化、旅遊等產業,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2005年12月國務院下發《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以來,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穩步推進 ,在諸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但是,長期以來,社會對保護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具有約束力的保護措施,給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帶來了一些問題:一是亂搭亂建,破壞了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傳統風貌;二是許多珍貴屯堡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流失現象比較嚴重;三是一些依靠口頭和行為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有的已經瀕臨失傳;四是屯堡文化遺產景觀開發利用既不規範也不充分。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為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該《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草案)》列入本年度立法計畫,並將此項工作交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辦理。今年年初,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擬定了具體工作方案,並成立了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安順市人大常委會、部分專家學者組成的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起草小組。3月上中旬,起草小組分赴福建、雲南兩省考察學習地方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4月上旬,起草小組赴安順市及所轄的平壩縣、西秀區、普定縣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通過蒐集、整理、研究國家及省內外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起草了《條例(草案)》。此後,起草小組又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進行反覆修改,數易其稿。6月下旬,起草小組再赴安順,就《條例(草案)》徵求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7月初,起草小組將《條例(草案)》印發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學者徵求意見。7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分別組織召開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文化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和有關專家學者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8月13日,經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三、文本主要結構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文本主要結構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條,分別規範了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的原則、規劃管理、傳承發展、合理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名稱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雖都作出規定,但尚無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上位法。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既包括物質的,也包括非物質的,為進一步體現地方立法特色,故將此部法規的名稱確定為《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  2、關於屯堡村寨保護的規定  長期以來,安順屯堡村寨內建(構)築物修繕、改造極不規範,亂搭亂建現象較為普遍,損壞了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傳統風貌。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分別就安順屯堡村寨保護的原則、屯堡村寨保護區禁止行為、屯堡村寨控制區禁止行為、對不符合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建(構)築物修繕、改造等進行了規範。同時,為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安順市及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寨規劃和建設,逐步改善屯堡居民的居住生活條件”。  3、關於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的規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需要充分發揮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作用。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時,需要提交保護規劃,並列出有代表性的傳承人。雲南、福建等省和我省制定的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地方性法規中,都建立了傳承人和傳承單位有關制度。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三章中對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的資格、申報、認定、權利義務、評估等作了明確規定。  4、關於合理利用的規定  為了解決好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矛盾,確保屯堡文化遺產得到合理利用,《條例(草案)》在第四章中從政策導向、產業培育、投資開發、自主經營、利用要求等方面規範了政府、單位和個人利用屯堡文化遺產的行為,有利於對屯堡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  5、關於徵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維護費的規定  目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主要來源於安順市人民政府及屯堡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投入。但是,投入的經費不能滿足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彌補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不足,同時確保全順屯堡所在地居民能共享屯堡文化遺產開發利用成果,更好地保護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參照雲南麗江徵收古城維護費的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維護費徵收的有關內容。  6、關於參照執行  由於我省屯堡文化遺產分布不僅限於安順市,根據各方面的意見,並借鑑有關省份的做法,《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 “本省境內其他地區屯堡村寨的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同時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布徵求意見稿。2011年3月31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省人大代表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4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和有關單位、專家、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條例草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進行了對照梳理。法制委員會認為,安順屯堡文化遺產是具有重要價值、不可複製的文化遺存,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結合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四條第二項中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將第三項和第四項合併修改為“體現安順屯堡歷史文化內涵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  2、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每年”。  3、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義務”修改為“責任”,並刪去“任何”。  4、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的“作為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據”;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編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當地村(居)民的意見。”  5、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安順市人民政府編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確定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布。保護範圍劃分為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  6、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安順屯堡保護區內,禁止拆除歷史建築;不得新建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第二款修改為“安順屯堡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不得擅自修繕、改造。確需修繕、改造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並在其指導下進行”;同時,刪去第三款中的“村寨”。  7、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安順屯堡建設控制區內改建、新建的建(構)築物,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其風格、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傳統建築的風貌相一致。”  8、將第十六條中的“村寨”修改為“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  9、將第十八條中的“交通、電力、通訊、有線電視和給排水等部門在安順屯堡村寨組織施工建設”修改為“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的道路、電力、通訊、有線電視和給排水等項目施工建設”。  10、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保護價值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建議,經評審鑑定機構認定後,列入保護範圍”;第二款修改為“對符合市級、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條件的,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申報。”  1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同時,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代表性傳承單位”。  12、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安順屯堡所在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級安順屯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評估。對喪失傳承能力或者不履行傳承責任的,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13、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14、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開發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應當保護當地村(居)民的合法權益。”  15、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修改為“開發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的經營者或者經營單位”。  16、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徵收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維護費”,並在該款最後增加“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17、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18、刪去第四十五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安順屯堡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順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十七條中的“對有關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修改為“對有關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2、將第三十二條中的“根據保護需要”修改為“根據保護規劃”。
3、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1年8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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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屯堡文化電影要受監管
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該《條例》規定,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報安順屯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接受其監督管理。違反該規定,由安順屯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續;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拍攝電影、電視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不得損壞受保護的建築和設施、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其活動規模、搭設的臨時設施等不得危及安順屯堡文化遺產的安全及其周邊生態環境。違反該規定,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文化遺產不得歪曲
《條例》規定,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應當尊重其真實性和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形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開發利用安順屯堡文化遺產資源的經營者或者經營單位根據保護規劃,合理安排遊客流量,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對安順屯堡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將安順屯堡文化遺產及其創新成果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登記著作權等。
利用安順屯堡村寨內的建(構)築物開闢參觀遊覽場所,應當依法報安順屯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順屯堡村寨內的建(構)築物開闢參觀遊覽場所或者向遊人收費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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