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保護經濟活動中合法收入的規定

1992年11月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保護經濟活動中合法收入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11.05
  • 實施時間:1992.11.05
為了保護法人、公民在經濟活動中取得的合法收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加快改革開放步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法人、公民凡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應當受到保護。
前款所稱“有關規定”,是指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
二、法人、公民在下列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為合法收入: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的承包、租賃等契約取得的報酬、獎金等收入;
(二)按照企業、經濟組織和其它法人的規定獲取的報銷費、業務費、居間介紹費等收入;
(三)企業按照法律和政策規定自主確定的商品價格擴大經營範圍、自辦批發貿易取得的收入;
(四)按照政策和契約的規定,興辦扶貧型、開發型、示範型、服務型企業,興辦、領辦、聯辦、協辦鄉鎮企業,承包、租賃虧損企業,從事第三產業,所取得的收入;
(五)公民為企業、經濟組織和其它法人引進國外省外資金,引進技術,提供信息,介紹客戶等,按有關規定取得的報酬;
(六)科研單位或科技人員按照政策和有關規定,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革新、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
(七)科技人員、其他專業人員按照政策和有關規定可兼職取酬和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報酬;
(八)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在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將現有的諮詢、信息機構、內部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
(九)離退休人員從事合法經濟活動取得的收入;
(十)其它通過合法經濟活動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項合法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合法收入。
對於非法干預和侵犯合法收入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侵犯合法收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家法律、法規對保護經濟活動中合法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本規定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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