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捐獻登記、器官捐獻、權利保障、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 頒布機關: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簡述,條例,起草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簡述
《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
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受雙方的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公益性宣傳。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科學知識,及時提供相關捐獻意願信息。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尊重捐獻人的尊嚴,保護捐受雙方的個人穩私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系統和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
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
第十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建設,加強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登記註冊、培訓和管理等工作,並對其開展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協調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實現捐獻。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紅十字會組織、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或者向社會徵集。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掌握相關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在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捐獻人不宜捐獻:
(一)患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人體器官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由本人或者本人書面委託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紅十字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可以向臨近待捐狀態的潛在捐獻人提供上門登記服務。
第十三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公民應當明確捐獻的人體器官名稱,以及捐獻執行人等事項。
第十四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後,公民要求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紅十字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7日。
第三章 器官捐獻
第十五條 捐獻人捐獻器官前,應當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擔任捐獻執行人。沒有近親屬的,可以由捐獻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捐獻執行人。近親屬、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捐獻人的捐獻行為應當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並共同指定或者委託捐獻執行人。
第十六條 人體器官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或者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按照捐獻人的捐獻意願及時報告紅十字會;紅十字會應當通知醫療機構做好評估和獲取人體器官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並依法審批。
第十八條 在依法判定捐獻人死亡後,醫療機構方可按照捐獻登記意願進行人體器官的獲取和接受工作。
參與捐獻人死亡判定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人體器官獲取、移植工作。
第十九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臨床分配套用,應當遵照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地域優先和病情進行公平分配。
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醫療機構在紅十字會協助下將捐獻人遺體送殯葬單位火化。捐獻人的近親屬要求自行處理的,應當尊重其意願,並按照有關殯葬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紅十字會應當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並記載。
第四章 權利保障
第二十二條 捐獻人及其近親屬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違背臨床移植技術需要獲取人體器官,不得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紅十字會應當尊重並妥善保管捐獻人的遺體,在獲取人體器官前,應當以適當的緬懷禮儀表達對捐獻人的敬意。
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完畢的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執行人出具人體器官捐獻證明和紀念證書,建立捐獻人紀念網站,提供緬懷場所,定期組織緬懷活動。
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完善公益性殯儀、公墓等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設施,支持紅十字會為捐獻人開展緬懷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並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鐵路、民航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運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救助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會捐贈。
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全省人體器官捐獻信息庫和細胞組織庫,保證捐獻信息完整,保障捐獻器官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給予警告,3年內不得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活動;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一)未接到捐獻人法定死亡證明獲取人體器官的;
(二)未經見證擅自獲取人體器官的;
(三)未按照規定分配人體器官的;
(四)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由省紅十字會予以清退;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民死亡後捐獻人體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組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公益性宣傳。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科學知識,及時提供相關捐獻意願信息。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尊重捐獻人的尊嚴,保護捐受雙方的個人穩私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系統和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
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
第十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建設,加強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登記註冊、培訓和管理等工作,並對其開展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協調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實現捐獻。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紅十字會組織、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或者向社會徵集。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掌握相關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在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捐獻人不宜捐獻:
(一)患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人體器官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由本人或者本人書面委託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紅十字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可以向臨近待捐狀態的潛在捐獻人提供上門登記服務。
第十三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公民應當明確捐獻的人體器官名稱,以及捐獻執行人等事項。
第十四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後,公民要求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紅十字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7日。
第三章 器官捐獻
第十五條 捐獻人捐獻器官前,應當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擔任捐獻執行人。沒有近親屬的,可以由捐獻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捐獻執行人。近親屬、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捐獻人的捐獻行為應當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並共同指定或者委託捐獻執行人。
第十六條 人體器官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或者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按照捐獻人的捐獻意願及時報告紅十字會;紅十字會應當通知醫療機構做好評估和獲取人體器官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並依法審批。
第十八條 在依法判定捐獻人死亡後,醫療機構方可按照捐獻登記意願進行人體器官的獲取和接受工作。
參與捐獻人死亡判定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人體器官獲取、移植工作。
第十九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臨床分配套用,應當遵照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地域優先和病情進行公平分配。
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醫療機構在紅十字會協助下將捐獻人遺體送殯葬單位火化。捐獻人的近親屬要求自行處理的,應當尊重其意願,並按照有關殯葬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紅十字會應當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並記載。
第四章 權利保障
第二十二條 捐獻人及其近親屬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違背臨床移植技術需要獲取人體器官,不得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紅十字會應當尊重並妥善保管捐獻人的遺體,在獲取人體器官前,應當以適當的緬懷禮儀表達對捐獻人的敬意。
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完畢的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執行人出具人體器官捐獻證明和紀念證書,建立捐獻人紀念網站,提供緬懷場所,定期組織緬懷活動。
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完善公益性殯儀、公墓等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設施,支持紅十字會為捐獻人開展緬懷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並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鐵路、民航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運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救助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會捐贈。
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全省人體器官捐獻信息庫和細胞組織庫,保證捐獻信息完整,保障捐獻器官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給予警告,3年內不得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活動;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一)未接到捐獻人法定死亡證明獲取人體器官的;
(二)未經見證擅自獲取人體器官的;
(三)未按照規定分配人體器官的;
(四)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由省紅十字會予以清退;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公民死亡後捐獻人體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組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體器官捐獻是挽救生命、造福社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據統計,我國每年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約150萬例,實現移植約1萬例,捐需比例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2007年,國務院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人體器官移植作出了規範,但在人體器官捐獻方面仍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仍存在部門職責不明確、捐獻流程不清晰、權益保障不具體、激勵監管機制不完備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人合法權益,健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推進人體器官捐獻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學習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紅十字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工作。形成初稿後,起草小組赴貴陽、遵義等地調研,聽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多次召開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多次召開會議對文稿進行修改,同時書面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部分縣(區)政府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需要明晰部門職責,加強協調聯動,建立符合省情的捐獻體系。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執法監管主體,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組織工作;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登記是人體器官捐獻的重要程式保障,有利於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推動捐獻事業健康發展。《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系統和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同時,還對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程式、捐獻人捐獻器官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捐獻人體器官的分配套用。捐獻器官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明確,捐獻人體器官的臨床分配套用,應當遵照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地域優先和病情輕重進行公平分配。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四)關於建立人道救助機制。建立有效可行的人道救助機制,政府有責任,醫療機構、器官利用單位也義不容辭,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也有義務奉獻愛心。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人體器官捐獻是挽救生命、造福社會、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據統計,我國每年器官衰竭等待移植的患者約150萬例,實現移植約1萬例,捐需比例為1:150,捐需矛盾十分突出。2007年,國務院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人體器官移植作出了規範,但在人體器官捐獻方面仍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仍存在部門職責不明確、捐獻流程不清晰、權益保障不具體、激勵監管機制不完備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人合法權益,健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推進人體器官捐獻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在學習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1月,省政府法制辦、省紅十字會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隨即開展《條例(草案)》的前期調研工作。形成初稿後,起草小組赴貴陽、遵義等地調研,聽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多次召開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多次召開會議對文稿進行修改,同時書面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各市(州)、部分縣(區)政府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並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需要明晰部門職責,加強協調聯動,建立符合省情的捐獻體系。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執法監管主體,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組織工作;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登記是人體器官捐獻的重要程式保障,有利於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推動捐獻事業健康發展。《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系統和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同時,還對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程式、捐獻人捐獻器官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捐獻人體器官的分配套用。捐獻器官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明確,捐獻人體器官的臨床分配套用,應當遵照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地域優先和病情輕重進行公平分配。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四)關於建立人道救助機制。建立有效可行的人道救助機制,政府有責任,醫療機構、器官利用單位也義不容辭,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也有義務奉獻愛心。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十四條中的“10日”修改為“7日”。 2.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內容為:“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並依法審批。” 3.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為捐獻人建立紀念網站”修改為“建立捐獻人紀念網站”。 4.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免除”修改為“承擔”;將第二款修改為“公路、鐵路、民航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運送提供便利。” 5.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5年1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5年9月24日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受雙方合法權益,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和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2015年8月3日,法工委分別召開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和省直部門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9月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和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將第五條第二款調整作為第六條,並修改為:“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3.將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協調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實現捐獻。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紅十字會組織、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或者向社會徵集。” 4.將原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患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 5.將原第十三條修改為:“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後,公民要求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紅十字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10日。” 6.將原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並共同指定或者委託捐獻執行人。” 7.刪去第十六條。 8.刪去第十九條中的“應當”。 9.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鼓勵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免除”修改為“民政等部門應當免除”。 10.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醫療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捐贈”修改為“社會捐贈”。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內容為:“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12.將第二十九條調整作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並修改為:“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由省紅十字會予以清退;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13.刪去原第三十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於4月2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按照法定審議程式,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省直有關單位、部分醫療機構廣泛徵求意見。作為起草小組的成員單位,我委提前介入,參加法規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8次參與起草論證會,組織有關部門赴湖北、天津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赴貴陽、遵義等地調研和聽取意見。在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5月11日我委召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紅十字會、省衛計委、省財政廳等18個省直單位參加的法規論證會,經梳理匯總,共收到意見建議20條,並予以充分採納和吸收。5月12日,召開省十二屆人大教科文衛委第十六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事關民生福祉和人民生命健康,涉及醫學新技術、倫理、信仰、人權等深層次問題,社會關注度極高,當前器官捐獻需求非常緊迫,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從而導致一些問題和潛在風險的產生,如:買賣器官行為、器官捐獻的工作機制、人道救助問題等,亟待規範運行,只有捐受雙方、醫療機構、工作機構等各方利益依法得到保障,才能有效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保障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穩步發展,以適應民生的需要和社會文明的進步。 二、條例的重點內容 (一)明確政府責任,完善工作體系 《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機構,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組織工作。 (二)體現自願原則,維護人格尊嚴 《條例(草案)》明確了三項重要原則:一是自願原則,二是無償原則,三是維護捐獻人人格尊嚴原則。條例規定了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捐獻人及其近親屬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三)規範捐受行為,保障各方權益 《條例(草案)》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實施捐獻、緬懷紀念等一系列過程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了對捐獻人及其近親屬的權益保障。《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排序。民政等部門應當免除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 三、具體的修改意見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機構,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發展。” (二)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並共同指定或委託捐獻執行人。” (三)將第十六條中的“並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修改為“並依法取得人體器官移植資質”。 (四)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應當優先安排”修改為:“應當優先排序”。 (五)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民政等部門應當免除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並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鐵路、民航等單位應當對運送捐獻的人體器官提供便利。” (六)在第二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內容為:“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此外,對個別條款文字需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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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1月1日開始,《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正式施行,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有了法治保障。
該《條例》從起草到今年9月25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前後僅用了1年多時間。
在我國,活體器官捐獻是被嚴格管理和控制的,該《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條例》規定了捐獻登記、器官捐獻操作、權利保障等內容,對規範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受雙方合法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
為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條例》規定民政等部門應當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並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提供便利。省紅十字會將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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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性公益事業,倡導公民應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
據了解,此條例是貴州省範圍內關於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的法律條例。條例中的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
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違背臨床移植技術需要獲取人體器官,不得違背捐獻者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民政等部門應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並為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暫存等提供便利。公路、鐵路、民航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運送提供便利。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為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救助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會捐贈。
根據條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此外,公民死亡後捐獻人體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組織的,參照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