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口用匯管理和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口用匯管理和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87.03.0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口用匯管理和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3月04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3月04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適應我省對外開放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1983〕13號、國發〔1986〕25號和國發〔1986〕83號等檔案,結合我省實際,按照統一政策、統一計畫、聯合對外的方針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加強協調的原則,對我省進口用匯管理和利用外資工作,作如下規定:
一、進口用匯管理
(一)全省進口用匯計畫由省計委在國家下達的用匯控制指標內進行編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每年九月底前編制好下一年度進口用匯計畫建議,報省計委綜合平衡。省計委切塊下達給各地區零星專項用匯指標控制數,由各地、州(市)在控制指標內編報本地區零星進口用匯計畫,不得突破。地區進口限額以上的用匯和由省平衡外匯和用匯指標的用匯,由地區編制進口用匯計畫建議,報送省計委;對省屬單位進口用匯,由省級主管部門向省計委提出。省計委在綜合平衡基礎上,編制全省進口用匯計畫,報省政府審定後下達執行。
(二)省進口用匯計畫下達後,有關用匯單位可據此委託外貿企業開展對外談判簽約等事宜;未列入省進口用匯計畫的臨時性零星進口用匯,要報經省計委批准並下達“審批進口物資通知單”後才能對外談判簽約。凡未經省批准同意的,不得辦理進口談判簽約等事宜;當年雖經批准進口,但年終尚未簽約的用匯,跨年度即自動作廢。如需繼續進口的,要在下年按程式重新報批。
各地區、各部門在上報進口用匯計畫的同時,要編制國內配套資金計畫,分別送有關部門審批。
(三)各有關進口公司要嚴格按計畫組織進口。凡需串換品種規格、變更數量和外匯種類,或突破用匯指標的,必須向省計委提出報告,經過批准後才能辦理進口談判簽約等事宜。對未經批准擅自簽約的,省計委不安排用匯指標,不辦理進口用匯手續。
(四)對機電儀器儀表的進口,應按照國家改革一般機電單機審批辦法,先在國內招標;國內確實解決不了的,經省有關審批部門審批後,再從國外進口;屬國家限制進口的品種,要按照規定程式報國家批准後,才能辦理立項手續和對外談判簽約。
(五)隨著國務院有關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政策的貫徹,留成外匯今後大部分集中在出口創匯企業和供貨部門,由省直接掌握的外匯不多,只能用於省重點進口項目和行政、事業單位必需的用匯;其他經批准的進口項目用匯,原則上用地區、部門和企業的留成外匯或調劑外匯解決。
(六)對確定我省出口商品留成外匯的分配比例和專項用匯指標的安排等重大問題,由省計委會商有關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七)凡屬用省自有外匯辦理的進口業務,原則上按現行經營分工範圍由省內擁有進口權的外貿企業承擔,用戶可根據省內外貿企業的專業性質、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自行委託。屬國家規定行業歸口、統一對外的品種,由省內擁有進口權的外貿企業單獨或與用匯單位共同向中央歸口的外貿總公司辦理委託進口業務。在選擇結算貨幣時,一般採用軟幣,儘量避免匯率變化造成的損失。
二、利用外資的管理
利用外資要加強管理,統一計畫。省計委應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省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外資的規模和使用方向,並組織有關部門及地區作好重大項目的選擇及方案的論證。要從巨觀上把利用外資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的統一計畫之內,合理安排外資投向。
所有利用外資建設的項目,事先都要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報項目建議書,經審批後才能正式對外開展工作,並進行可行性研究,待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才能對外正式簽約。具體的審批許可權和分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直接吸收外商投資的項目
1.國家規定限額以上項目(按國務院國發〔1984〕138號檔案的規定劃分)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2.國家規定限額以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凡需要由省出具擔保或平衡外匯和用匯指標的,不論項目大小,統一由省計委(技術改造項目會同省經委)審批。
3.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對外談判、簽約及有關的協調工作,由省經貿廳負責歸口管理。如談判結果與原批准檔案有重大出入,應報原批准機關複審同意後再對外簽約。
4.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報經貿部或省經貿廳審批。對外商投資項目一律發放批准證書,契約由哪一級經貿部門審批,即由那一級發放(經貿部發放的蓋經貿部印章,省發放的蓋省人民政府印章。)
5.外商獨資建設經營的項目,不論投資大小,均由各經貿部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批,統一由經貿部發放批准證書。
(二)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
1.國家規定限額以上項目的審批程式,與直接吸收外商投資同。
2.限額以下的項目,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並抄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有關行業歸口部門備案。其中屬於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在審批後尚需報經貿部,獲同意列入備選項目後,才能對外開展工作。
3.按國家現行規定,我省目前尚無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發行外幣債券的權力。省內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未經省政府同意並上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之前,不得對外聯繫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或發行外幣債券。
4.利用國外貸款,必須在建設項目按規定程式即審批許可權經過批准後方可借款。對外正式簽約生效後,按項目隸屬關係,由各部門或地、州(市)按計畫規定的建設進度,負責建設和生產管理。
5.除經國家批准統借統還的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外,所有由地方償還的項目,在審批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對其償還能力進行認真評估,並明確償還單位,確保按時還本付息。凡未經國家和省批准的項目,一律不得對外借款。
6.我省有關國外借款的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分局負責。
(三)屬於來圖(來樣)、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項目,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凡涉及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的,分別由省計委或省經委會同省經貿廳審批或報批;不涉及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革的,由省經貿廳審批。
(四)對外債務的管理和督促
1.省外匯管理分局要按照國家確定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我省利用外資計畫,統一管理全省對外債務的有關事項。要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全省外匯、外債信息,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計委等有關部門反映和提出建議,為省進行巨觀經濟決策和管理提供可靠依據。各地、州(市)和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如實地向省外匯管理分局提供用匯情況和外債情況。
2.省財政廳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建立和健全全省統一的利用外資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全省借用國外貸款的預決算。
3.省統計局、省外匯管理分局、省經貿廳、中國銀行貴陽分行要根據國家制定的進出口貿易統計制度和利用外資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國家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定期報送統計報表,並抄送省計委等有關部門。
各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聯繫,互通情報,積極配合。過去有關規定同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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