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修改《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決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修改《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決議

1991年5月2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修改《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20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決定。同意將《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設施,其直屬單位負責市區主要道路和附屬設施以及路燈等公用照明設施、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照明設施由市政管理部門的直屬單位負責。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凡建設需要遷移路燈、桿、線和拆除燈具時,由市政管理部門的直屬單位遷移、拆除,工程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的具體套用由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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