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於2013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招工與就業
修訂條例,條例草案,修改情況,審議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修訂內容,

修訂條例

(201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3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林地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供給方與需求方遵循市場規律,通過市場服務,實現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活動及場所。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為人力資源供給方和需求方提供就業擇業、人力資源開發配置以及相關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採取措施培育、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價格、稅務、商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投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的信息化、專業化、產業化建設,引導人力資源服務行業規範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範,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完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人力資源服務行業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體系,逐步擴大服務標準覆蓋範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危害,確保人力資源市場的安全。
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明確的業務範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必備的設施;
(三)有與組織形式、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3名以上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從業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機構及其業務範圍的申請;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經許可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公益性就業服務項目,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
(三)受用人單位委託,代辦人員招聘;
(四)人員求職及能力提升培訓、人才測評和人才價值評估;
(五)舉辦招聘洽談會;
(六)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
(七)人力資源信息網路服務;
(八)人事代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洽談會,應當在招聘洽談會舉辦前10日,向招聘洽談會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按照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辦理安全許可手續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
招聘洽談會經備案後,舉辦機構不得擅自變更舉辦時間、地點、規模;確需變更的,變更後應當重新備案,並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洽談會,應當有與舉辦招聘洽談會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並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聯合舉辦的,聯辦單位應當共同簽訂聯辦合作協定書。
舉辦網路招聘會的,應當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具備計算機軟、硬體設施以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網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之日起10日內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介紹相關情況,要求雙方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維護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二)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三)提供虛假供求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採用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
(四)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六)從事侵犯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七)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八)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和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九)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相關業務。
第四章 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如實公布單位基本情況、擬招聘人員的條件、數量、崗位、薪酬及社會保障等信息。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擇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義務採取措施對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未經求職者本人同意,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也不得使用求職者為求職而提供的技術、智力成果。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求職者的要求,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其反饋是否聘用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發布虛假的人員招聘信息,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名譽或者採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聘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作的人員,應當從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用。
第二十六條 凡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求職者,可以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信息網路、招聘洽談會等渠道求職。
第二十七條 求職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應聘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技能水平、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確定聘用求職者的,應當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行業內部構建誠信服務體系,倡導誠信經營;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個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守誠信、信譽不良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提出勸告並通過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九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2005年5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6年和2005年我省分別出台了《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有效規範和促進了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省、市、縣三級人事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合併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但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仍各自獨立適用,人力資源市場在規範化程度、服務總體水平等方面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要求,同時人力資源市場在發展中也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出台規範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法律。許多省、市正在探索人力資源市場地方立法,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實踐中的許多問題也急需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和引導。二是“黑中介”滋生蔓延、屢禁不止。一些非法或不規範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擾亂人力資源市場正常秩序,侵害了求職者的合法權益。三是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範圍已從傳統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拓展到人才測評、人事代理、人才(勞務)派遣等服務領域,需要用法規加以規範,促進和引導其健康發展。四是將原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有效整合為人力資源市場,更好地提供服務,加強監管,需要相應的法規作為依據。制定《條例(草案)》既是改革的需要,也是建立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的基礎。  綜上,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12年5月,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成立起草小組,開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後,多次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廣泛聽取地方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兩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並書面徵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同時在“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並經2013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整合問題。整合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是當前和今後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意在通過立法解決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的統一問題。在管理體制方面,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統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管。在區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同主體方面,明確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二)關於確立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問題。健全人才市場體系,發揮市場配置人才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是國家和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明確要求。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求職者的市場行為,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條例(草案)》明確了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採取措施培育、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  (三)關於人力資源市場新業態問題。“人才強省”戰略的實施,需要健全的人力資源市場機製作為支撐,提供相應的人力資源服務和人才保障。國家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將“就業和創業指導、網路招聘、培訓、人員派遣、高級人才訪聘、人員測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和“人力資源市場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列為鼓勵類商務服務業,人力資源服務業的發展潛力巨大。《條例(草案)》明確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通過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業務範圍的明確界定和劃分,為人力資源市場公共服務體系和市場化配置體系協調發展奠定了基礎,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提供更多的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提供了支持。  (四)關於行政許可問題。《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和舉辦較大規模的招聘洽談會應當申請行政許可。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申請行政許可是2012年12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最新明確的,有必要在《條例(草案)》重申強調。二是舉辦招聘洽談會申請行政許可是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總局《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和《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明確作出規定的,基於我省人力資源管理需要,《條例(草案)》在延續這一規定的同時進行了創新,明確了應當申請行政許可的規模標準,規定舉辦較大規模和全省性的招聘洽談會應當申請行政許可,除此之外均實行備案管理,有利於創新行政管理方式,促進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整合後人力資源市場的平穩過渡和規範發展。  (五)關於行業管理問題。國家和省中長期人才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要“大力發展人才服務業”、“注重發揮人才服務行業協會作用”。目前,省級已建立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市(州)以下還沒有建立本級的協會組織,協會在行業發展中的管理、引導、協調和自律作用尚未完全發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要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構建誠信服務體系,倡導誠信經營,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為“10日”。  2、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舉辦網路招聘會的,應當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具備計算機軟、硬體設施以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網站。”  3、將第十八條中的“30日”修改為“10日”。  4、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5、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4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3年9月26日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13年5月8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議案後,進行了認真研究,將《條例(草案)》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此前,在《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起草過程中,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了前期立法調研、文本起草和修改,並於5月13日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監察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總工會、省婦聯等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內務司法委員會於5月14日召開全體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列席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96年和2005年我省先後出台了《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對規範和促進我省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在規範化程度、服務總體水平等方面已不能滿足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和我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要求。特別是2010年政府機構改革,我省省、市、縣三級人事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合併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地方法規仍各自獨立適用,已經無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新要求。同時,人力資源市場在發展和完善中,急需通過立法來進行規範和調整。因此,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條,分別對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與應聘、監督管理以及法責等作了規範。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我省實際,文本較為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建議修改意見
1、將第一條中的“維護勞動者”改為“保護求職者”。
2、將第三十四條中的“責令改正”改為“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
3、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此外,還需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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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起,《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日前,記者就社會普遍關心的一些問題,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處有關負責人,進行了一次專訪。
問:我省制定《條例》的背景是什麼?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2010年,根據省政府機構改革的有關規定,省人事廳和省勞動廳合併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由省人事廳和勞動保障廳分別管理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中心)以及各類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應歸口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但原分屬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仍然分別執行原制定的《貴州省人才市場條例》和《貴州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為改變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法規分散、分割不完整的狀況,進一步統一規範管理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國家還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成立起草小組,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法制辦,經過立法考察調研、草擬《條例》,反覆論證、修改,歷時近3年,於2013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進入新的階段,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管理運行軌道,對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省《條例》是首部人力資源市場地方性法規,受到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市場司的充分肯定。
問:人力資源市場的含義如何界定?答:《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
源供給方與需求方遵循市場規律,通過市場服務,實現人力資源合理配置的活動及場所。
問:《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指的是什麼?
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為人力資源供給方和需求方提供就業擇業、人力資源開發配置以及相關服務的組織。
問: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遵循什麼原則?
答: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遵循公開、平等、自願、誠信的原則。
問: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管工作由誰負責?答:《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財政、價格、稅務、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問: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規範的名稱、明確的業務範圍、章程和管理制度;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必備的設施;有與組織形式、經營規模、業務範圍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有3名以上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從業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哪些業務?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受用人單位委託,代辦人員招聘;人員求職及能力提升培訓、人才測評和人才價值評估;舉辦招聘洽談會;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人力資源信息網路服務;人事代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問: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求職者就業是否有年齡限制?
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對違反此項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問:《條例》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聘活動中發布招聘信息有什麼規定?
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在招聘活動中提供虛假供求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採取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也不得在發布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對違反此項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問:在招聘活動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對求職者有哪些行為?
答:在招聘活動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和其他證件,或向求職者收取押金。違反此項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向求職者收取押金的,責令限期退還求職者,並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問: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答: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設立機構及其業務範圍的申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場所使用權證明;開辦資金證明;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問:對沒有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如何處罰?
答: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哪些方面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答:《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
在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方面,要建立職能部門統一協調聯動機制,綜合執法,定期清理整頓,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在完善監管制度方面,要維護市場正常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加強市場信息管理;在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方面,要加強培訓指導,提高監管人員執法水平;在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的監督檢查方面,要規範市場行為,完善市場管理制度,規範市場單位招聘活動,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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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開始施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等,最高將被處以罰款5萬元。
為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維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法權益,《條例》對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和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具體業務、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提供虛假供求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或採用威脅、引誘等方式進行非法中介活動;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即所招崗位對性別、民族等作出限制);從事侵犯用人單位或求職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等,違反規定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可吊銷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時,應如實公布本單位基本情況、擬招聘人員的條件、數量、崗位、薪酬以及社會保障等信息;未經求職者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使用求職者為求職而提供的技術、智力成果,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名譽或者採取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的,情節嚴重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訂內容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2020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個別條款作出修改:
貴州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1.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工商、財政、價格”修改為“市場監管、財政、發展改革”。
2.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第十二條修改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有3名以上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從業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4.刪除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六條。
5.第十七條修改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聯合舉辦的,聯辦單位應當共同簽訂聯辦合作協定書。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 《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舉辦網路招聘會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的網站上進行,並制定組織方案、安全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第十八條修改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7.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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