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貴南縣人民政府機構。

機構簡介,職能轉變,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海南州委辦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辦發〔2016〕17號)和中共貴南縣委辦公室、貴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辦發〔2016〕16號),設立貴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承接的職責。
1、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事項的職責。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考核認定的職責。
3、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職責。
4、城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職責。
5、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職責。
6、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幹線等設施審批的職責。
7、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的職責。
8、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核准的職責。
9、商業活動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的職責。
10、修剪、砍伐城市樹木的職責。
11、因城市建設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的職責。
12、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的職責。
13、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的職責。
14、建築工程許可證的職責。
15、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的職責。
1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部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事項的職責。
17、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許可的職責。
18、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審批的職責。
19、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的職責。
20、重要地塊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的職責。
21、燃氣經營許可初步審批的職責。
2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請的職責。
23、物業服務公司申報資質的職責。
24、國家、省、州有關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二)整合的職責。
1、將民政部門承擔的農村困難民眾危房改造的職責,劃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2、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房屋產權登記的職責,劃入國土資源部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規範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強化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廊建設),加快建立健全城鄉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運營監督、檢查、指導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職責。擬訂住房保障、廉租房住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廉租住房資金使用。
(三)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
(四)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
(五)擬訂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城鎮體系建設規劃,按規定全縣負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相關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組織驗收。負責對城市規劃建設工程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城鎮管理的工作。
(六)承擔規範、指導農村牧區村鎮建設職責。擬訂村鎮建設規劃,指導農村牧區村鎮建設、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七)承擔推進建設節能、城鎮減排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監督各類住房資金管理制度的運行情況。
(九)負責擬訂和實施全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執行情況。
(十)建立和完善全縣住房保障體系,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責任,承擔廉租房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管理責任,確保其保值增值;
(十一)參與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與老居住小區整治改造。
(十二)承擔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管理責任。指導、監督全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審批、報批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發相應資質證書;對全縣物業服務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管理;指導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負責物業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和使用審批;參與制定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十三)負責房屋(公用設施設備、公共部位)維修資金、開發項目工程質量保修金、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監管資金、房屋交易資金、房改資金以及其它專項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災後重建的規劃、設計論證和審查工作。
(十五)承擔人民防空工作。負責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人民防空執法。
(十六)承擔縣城鄉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承辦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國有資產管理以及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籌集、管理、監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資金。
(二)城鄉規劃辦公室。
負責貫徹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總體規劃、城鎮體系、專業、近期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開展技術論證、實施評估、宣傳諮詢等工作;組織總規、控規等局部調整、論證及報批工作;負責鄉(鎮)政府所在地村的總體規劃的技術審查;負責組織城市控規的維護及更新管理、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負責臨時建設、用地、大型落地戶外廣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規劃;負責對無“控規”覆蓋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條件進行論證和按規劃程式報批;對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出規劃條件;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條件變更的審查、調整、公示及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總平面圖公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管理。承擔勘察設計行業綜合管理及鄉村建設風貌打造的業務指導工作;負責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
(三)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辦公室。
負責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政府關於保障性住房相關方針政策;負責建築活動監督執法檢查;負責建築、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招標代理、工程質量檢測、工程擔保等機構的監督管理;參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報建;負責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發放和開工許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和非國有投資項目房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報批等前期工作,承擔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移交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縣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標任務的落實並監督實施;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終審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計畫實施、監督;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負責系統內科研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負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及科技信息的收集上報;擬訂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擬訂建築垃圾集中回收處置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建築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全縣牆體材料改革與建築節能監管;參與建材行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參與建材資源綜合利用審定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村鎮管理辦公室。
負責監督重點集鎮規劃建設、環境整治工作;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安全;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遊牧民定居工程住房設計、建築施工管理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指導鄉集鎮和村莊基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和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農村獎勵性住房建設項目。負責指導高原美麗鄉村規劃編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程竣工驗收。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1、高原美麗鄉村建設相關職責由“高原美麗鄉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相關職責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辦公室負責。
2、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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