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過程模式

責任制過程模式與“責任製成果模式”相對。評價教育責任制的方式。注重對影響和產生教育最終成果的種種因素進行評價。主張用自我評價取代單純的外部審核。有三種形式:(1)校內自我評價,即學校根據教育目的和成績目標向社會提供內部審核的信息;(2)校外報告式自我評價,即由校外有權威的法定機構對學校和教師擬定的教育教學工作目的和目標及其可行性進行評價;經過審查的自我評價,即先由各校主管人員定期對學校的工作進行全面評價,然後直接向地方教育當局報告。

在英國較流行。其優點是,可保持教師的積極性,使其注重既與自己又與地方有關的種種問題,從而建立夥伴關係。但隨意性較大,缺乏嚴格的標準和有效的外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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