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單

文據名。清代福建行鹽的一種憑證。同治四年(1865),福建實行票鹽法,西路以原行商改為票商,以三十引起票;東、南兩路及縣澳以朴戶為販戶,以一百引起票。用鹽道之票代引,時稱 “販單”。裁去原有雜課, 令正課每一兩加耗一錢,於領票時交納。另外抽厘五錢, 於行鹽各地設局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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