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產銷稅

貨物產銷稅又稱產地稅、貨物稅、統稅等。是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對生產和銷售貨物所徵收的稅。納稅對象是納稅貨物的製造人或運銷人,一物一稅,稅不重征。徵稅原則是:(1)本地區不能大量生產,又急需發展的軍需、民用必需品免稅; (2) 本地區雖有一定基礎但為人民生活必需的物品輕稅; (3)消耗品或奢侈品重稅。

稅率規定各根據地雖不完全一樣,但一般依據上述原則區別貨物性質分別制定,如1945年9月蘇中根據地對各類紡織品徵收貨物產銷稅稅率為: (1)必需品: 洋紗土大布每匹4%,土紗土大布每匹3%,白洋布(或花布) 每匹20%; (2) 次必需品,如絨布、府綢、夏布均為每丈20%; (3)奢侈品,如絲、呢絨嗶嘰、駱駝絨均為每丈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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