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入庫驗收

貨物入庫驗收是指倉庫在物品正式入庫前,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手續,對到庫物品進行數量和外觀質量的檢查,以驗證它是否符合訂貨契約規定的一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入庫驗收
  • 時間:倉庫在物品正式入庫前
  • 作用:驗收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
  • 程式:驗收準備、核對憑證、實物檢驗
作用,程式,

作用

通過驗收不僅可以防止企業遭受經濟損失,而且可以起到監督供貨單位和承運商的作用,同時也可指導保管和使用。具體表現為:
(1)入庫驗收可為物品保管和使用提供可靠依據。
(2)驗收記錄是貨主退貨、換貨和索賠的依據。
(3)驗收是避免物品積壓,減少經濟損失的重要手段。
(4)驗收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

程式

驗收工作是一項技術要求高、組織嚴密的工作,關係到整個倉儲業務能否順利進行,所以,必須做到準確、及時、嚴格、經濟。
驗收作業的程式為:驗收準備、核對憑證、實物檢驗。
1.驗收準備
倉庫接到到貨通知後,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和批量提前做好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人員準備。安排好負責質量驗收的技術人員或用料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配合數量驗收的裝卸與搬運人員。
(2)資料準備。收集並熟悉待驗物品的有關檔案,例如技術標準、訂貨契約等。
(3)器具準備。準備好驗收用的檢驗工具,例如衡器、量具等,並校驗準確。
(4)貨位準備。針對到庫物品的性質、特點和數量,確定物品的存放地點和保管方法,其中要為可能出現的不合格物品預留存放地點。
(5)設備準備。大批量物品的數量驗收,必須要有裝卸與搬運機械的配合,應做好設備的申請調用。
此外,對於有些特殊物品的驗收,例如毒害品、腐蝕品、放射品等,還要準備相應的防護用品,計算和準備堆碼、苫墊材料,對進口物品或存貨單位指定需要進行質量檢驗的,應通知有關檢驗部門會同驗收。
2.核對憑證
入庫物品必須具備下列憑證:
(1)業務主管部門或貨主提供的入庫通知單和訂貨契約副本,是倉庫接收物品的憑證。
(2)供貨單位提供的材質證明書、裝箱單、磅碼單、發貨明細表等。
(3)物品承運單位提供的運單;若物品在人庫前發現殘損情況的,還要有承運部門提供的貨運記錄或普通記錄,作為向責任方交涉的依據。
3.實物檢驗
實物檢驗就是根據入庫單和有關技術資料對實物進行數量和質量檢驗。一般情況下,或者契約沒有約定檢驗事項時,倉庫僅對物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而可以直觀可見可辨的外觀質量情況進行檢驗。但是在進行分揀、配裝作業的倉庫里,通常需要檢驗物品的品質和狀態。
數量檢驗是保證物品數量準確的重要步驟。按物品性質和包裝情況,數量檢驗主要有計件、檢斤、檢尺求積等形式。在進行數量驗收時,必須與供貨方採用相同的計量方法。採取何種方法計量要在驗收記錄中做出記載,出庫時也按同樣的方法計量,避免出現誤差。
按件數供貨或以件數為計量單位的物品,做數量驗收時要清點件數。一般情況下,計件物品應全部逐一點清。對於固定件數包裝的小件物品,如果包裝完好,打開包裝則不利於以後進行保管,所以通常情況下,國內物品只檢查外包裝,不拆包檢查,而進L]物品則按契約或慣例辦理。
按重量供貨或以重量為計量單位的物品,做數量驗收時有的採用檢斤稱量的方法,有的則採用理論換算的方法。按理論換算重量的物品,先要通過檢尺,例如金屬材料中的板材、型材等,然後,按規定的換算方法換算成重量驗收。對於進口物品,原則上應全部檢斤,但如果訂貨契約規定按理論換算重量交貨的,則按契約規定辦理。
按體積供貨或以體積為計量單位的物品,做數量驗收時要先檢尺,後求積。例如木材、竹材、砂石等。
在做數量驗收之前,還應根據物品來源、包裝好壞或有關部門規定,確定對到庫物品是採取抽驗還是全驗方式。
在一般情況下,數量檢驗應全驗,即按件數全部進行點數;按重量供貨的應全部檢斤,按理論重量供貨的應全部檢尺,然後換算為重量,以實際檢驗結果的數量為實收數。對於大批量、同包裝、同規格、較難損壞的物品,質量較高、可信賴的,可以採用抽驗的方式檢驗。
4.貨物驗收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在物品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物品數量或質量有問題,應該嚴格按照有關制度進行處理。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數量和質量問題有可能發生在各個流通環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問題進行處理,有利於分清各方的責任,並促使有關責任部門吸取教訓,改進今後的工作。
(1)凡屬承運部門造成的貨物數量短缺、外觀破損等,應憑接運時索取的貨運記錄,向承運部門索賠。
(2)如發生到貨與訂單、入庫通知單或採購契約不相符的,儘管運輸單據上已標明本庫為收貨人的貨物,倉庫原則上也應拒收,或者同有關業務部門溝通後,將貨物置於待處理區域,並做相應的標記。
(3)凡必要的證件不齊全的,應將貨物置於待處理區域,並做相應的標記,待證件到齊後再進行驗收。
(4)凡有關證件已到庫,但在規定時間內貨物尚未到庫的,應及時向存貨單位反映,以便查詢處理。
(5)供貨單位提供的質保書與存貨單位的進庫單、契約不符的,做待處理貨物等待處理,不得隨意動用,並要通知存貨單位,按存貨單位提出的辦法處理。
(6)凡數量差異在允許的磅差以內,倉庫可按應收數人賬;若超過磅差範圍,應查對核實,做好驗收記錄,並提出意見,送存貨單位再行處理。該批貨物在做出結案前,不準隨意動用,待結案後,才能辦理入庫手續。
(7)當規格、品質、包裝不符合要求或發生錯發時,應先將合格品驗收,再將不合格品或錯發部分分開並進行查對,核實後將不合格情況向收貨人說明,並將貨物置於不合格品隔離區域,做相應的標記。對於錯發貨物,應將貨物置予待處理區域,並做相應的標記。並應及時通知相關業務部門或貨主,以便儘快處理。
(8)進口貨物在訂貨契約上均規定索賠期限。有問題必須在索賠期限內申報商檢局檢驗出證,並提供驗收報告及對外貿易契約和國外發貨單、運輸單據或提單、裝箱單、磅碼單、檢驗標準等單證資料,以供商檢局審核復驗。若缺少必要的單證技術資料,應分別向有關外貿公司和外運公司索取,以便商檢局復驗出證和向外辦理索賠手續。
(9)對於需要對外索賠的貨物,未經商檢局檢驗出證的,或經檢驗提出退貨或換貨的,出證應妥善保管,並保留好貨物原包裝,以供商檢局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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