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保險

貨櫃保險是指貨櫃所有人或租借人對因在貨櫃運輸管理中的各種風險而產生的貨櫃箱體的滅失、損壞等進行的保險,或者是貨櫃運輸事故而對第三人(人或物)造成損害時,因貨櫃所有人或租借人負有法律上的責任而預先對此賠償責任進行保險。同時,貨櫃運輸中的事故也可能使裝在貨櫃內部的貨物發生損害,此時由於貨櫃的運輸管理者也負有法律上以及運輸契約上的賠償責任,所以運輸管理者也必須把對貨主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用保險的形式加以分攤。貨櫃保險包括貨櫃貨物保險、貨櫃箱體保險、貨櫃責任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櫃保險
  • 對象:貨櫃
  • 特點:綜合保險
  • 類型: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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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保險的特點

與其他海上保險相比,貨櫃保險具有以下的特點:
1.貨櫃保險是綜合保險。該險既可以承保貨櫃本身,也可承保貨櫃的責任,包括貨櫃所有人和租借人的責任,還可以是貨櫃運輸的承運人、港站經營人和其他的受託人對於貨櫃內貨物損壞賠償的責任。因貨櫃運輸引起的風險和責任,可以以單獨的保險單承保,也可以使用同一份保險單綜合承保。
2.貨櫃保險是定期保險。貨櫃保險一般是定期保險,這是因為作為保險對象的貨櫃很多,同時貨櫃又和船舶一樣頻繁流動,定期保險適合貨櫃運輸的特性。
3.貨櫃保險約定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於貨櫃的損壞、滅失或岡貨櫃引起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均限定賠償限額。同時,為了避免小額、頻繁的索賠,貨櫃保險通常也採用免賠額的做法。
4.貨櫃保險單一般不轉讓。因貨櫃一般不作為買賣的貨物,加之該保險又常含有責任保險,因此,貨櫃保險單通常不轉讓。

貨櫃保險的內容

1.責任範圍
貨櫃全損險的責任範圍為貨櫃的全部損失.貨櫃的推定全損以及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的分攤。
貨櫃綜合險的責任範圍如下:
1)貨櫃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但貨櫃的機器部分損失按下款規定辦理)。
2)由於運輸船舶的沉沒.觸礁.擱淺.碰撞引起的(包括同冰碰撞)或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碰撞.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或外來的火災.爆炸造成的貨櫃的機器部分損失。不論是承保全損險或綜合險。保險公司對共同海損分攤.救助和貨櫃受損後。被保險人立即採取的有效搶救措施和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但對上述搶救和防損費用的補償金額以不超過被救貨櫃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
1)由於貨櫃不符合國際標準。或由於其內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罷工。或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
3)貨櫃戰爭險條款規定的承保責任和除外責任。
4)與投保貨櫃經營有關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責任和費用。
3.責任起訖
貨櫃保險是定期保險。起止時間以保險單規定為準。
4.退保
貨櫃保險保險雙方均可用30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險人提出在保險期限內退保。應按保險公司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5.損失處理
被保險貨櫃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保險公司或就近的保險公司檢驗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以減少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以內的修理應事先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託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的一切手續。
6.被保險人應盡義務
每一貨櫃作為一個單獨保險單位。各有明確的嘜頭標記。被保險人對投保的貨櫃應定期做好維修和保養工作。
7.賠款
貨櫃全損時。保險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貨櫃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合理的修理費用扣除免賠額後賠付。如果後者超過保險金額時。可作為推定全損處理。被保險人在收取賠款時。必須將向船方.其他受託人或任何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利轉給保險公司。
8.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

我國的貨櫃保險

(一)險別
我國貨櫃(定期)保險的險別有全損險和綜合險兩種,附加險別有戰爭險等。
1.全損險
貨櫃全損險只對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貨櫃的全部損失負賠償責任,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2.綜合險
貨櫃綜合險既負責貨櫃本身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又負責貨櫃機器因火災、爆炸、船舶沉沒、觸礁、擱淺或碰撞、陸上或空中運輸工具的碰撞、傾覆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除此以外,保險人對貨櫃機器因其他原因而造成的部分損壞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不論是全損險還是綜合險,保險人對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是負責的。至於施救費用,即被保險人對受損貨櫃因採取搶救和防止損失擴大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同樣在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予賠償。
(二)除外責任
我國貨櫃保險的除外責任有:
1.由於貨櫃不符合國際標準或由於其內在缺陷和特性,或由於工人罷工、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正常的磨損及其修理費用;
3.貨櫃戰爭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4.與被保險貨櫃經營有關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責任和費用。
貨櫃所有人、租用人或經營人作為承運人,對其貨櫃在運輸和裝卸貨物過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或造成所承運貨物損失,依照法律或契約是應負賠償責任的,這類賠償損失不屬於貨櫃保險的承保範圍,可由貨櫃保賠保險承保。
所謂貨櫃的國際標準,是指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對貨櫃的規格標準和重量的規定辦理。目前通用的貨櫃高度和寬度一律都是8英尺(約2.44米),長度則有48.5英尺(約14.78米)、40英尺(約12.19米)、30英尺(約9.14米)、20英尺(約6.09米)和10英尺(約3.04米)五種情況。其中,8英尺x8英尺×20英尺最為常見,故被稱為標準規格的貨櫃。保險人承保的貨櫃必須符合國際標準和規格。
(三)保險期限
貨櫃定期保險以年為時間單位投保。我國貨櫃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終止保險,不過必須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註銷保險的通知。如果是由保險人提出的,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計算,把未到期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如果是由被保險人提出的,則按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四)貨櫃戰爭險
根據投保人的需要,在投保了貨櫃的全損險或綜合險之後,可以加保戰爭險,按照國際慣例,貨櫃戰爭險承保貨櫃裝在海船或其他船上或飛機上時因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以及這些原因引起的拘留、扣押、沒收或封鎖,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或炸彈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對由於上述戰爭、敵對行為、武裝衝突和各種常規武器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對陸上發生戰爭風險引起的損失不予負責。
貨櫃戰爭險同樣規定保險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保險人發出註銷戰爭險的通知,在發出通知後14天期滿時終止責任。

英國的貨櫃保險

倫敦保險協會制定有定期貨櫃一切險條款;貨櫃全損、共同海損、救助與施救費用條款;貨櫃戰爭險與罷工險條款等。然而不論何種貨櫃保險險別,在實務上都是將貨櫃及其內裝貨物作為同一保險標的,其主要承保責任如下:
(一)貨櫃本身的風險或損失
1.貨櫃本身由於滅失、損壞而帶來的風險;
2.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及施救費用;
3.處理貨櫃殘骸的費用;
4.貨櫃檢疫費用;
5.因貨櫃運輸而產生的關稅與罰款;
6.其他費用。
(二)所裝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1.由於貨物的滅失、損壞、提貨不著等危險事故造成的賠償責任;
2.因錯發、錯送貨物而造成的賠償責任;
3.共同海損或救助貨物的分攤額;
4.因交貨延遲造成的賠償責任;
5.工作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
(三)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
主要是指貨櫃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對貨櫃的所有、使用和管理引起的對第三者的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失的,由貨櫃所有人、租用人或經營人負責的損失責任,包括因貨櫃本身缺陷,或貨櫃超重,在裝卸過程中跌落而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以及被害者為追究責任而支出的訴訟費用。
儘管貨櫃保險業務人保公司自80年代就已開辦了,並制定了貨櫃條款以及附加的戰爭險條款。但由於貨櫃保險的操作繁雜和瑣碎,所有人或具有保險利益的使用人都從避免增加人員和工作量的角度出發,一般只投保貨櫃的全損險以及貨櫃運輸中引起的各種責任。但是這些責任大部分不屬於保險公司經營的常規業務,又不予以承保,因此人保公司到目前每年承保的貨櫃業務量不多,業務發展比較緩慢。目前國內有一些公司的貨櫃在國外的聯運保賠協會直接投保。這是一家專門經營這種業務的協會。當然,從我國貨櫃運輸的發展空間看,貨櫃保險市場應該說是巨大的,只是還有待於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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