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櫃貨物運輸保險特別條款

進口貨櫃貨物運輸保險特別條款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2年8月1日制定的條款。本條款的責任是按原運輸保險單責任範圍負責,但保險責任至原保單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貨櫃貨物運抵目的港,原箱未經啟封而轉運內地的,其保險責任至轉運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如一經啟封開箱,仍須繼續轉運內地時,被保險人必須徵得目的港保險公司同意,辦理加批手續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貨櫃在目的港轉運站、收貨人倉庫,被發現箱體有明顯損壞或箱封被損壞或滅失,或鉛封號碼與提單、發票所列號碼不符時,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應保留現場、保留原鉛封,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聯合檢驗。凡貨櫃體無明顯損壞。鉛封完整,經啟封開箱後,發現內裝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契約規定不符,或因配載不當的殘損,不屬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如損失涉及承運人或第三者責任,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有關承運人或第三者取證、索賠和保留追索權。貨櫃必須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如因貨櫃不適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或短少,不屬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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