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核算差額

貨幣核算差額指合營企業中,本、外幣核算時由於匯率差異而出現的差額。合營企業在貨幣資金管理中,要確立記帳本位幣,按不同貨幣分設帳戶,做好記帳匯率與帳面匯率的計算以及匯兌損益的處理。在往來款項中,抓好應收、應付票據核算和壞帳損失的處理及所發生的差額。“三資”企業,應設立庫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登記,並按多種貨幣分設帳戶,一切外匯收入,存入中國銀行,一切外匯支出,以外匯存款支付,收支不得坐抵、劃轉,應單獨設立外幣銀行存款日記帳和外幣應收、應付帳款明細帳,不設外幣庫存現金日記帳。

合營企業如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對外幣存款和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的計算,除應登記實際收付的外幣金額外,還應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對外幣存款、借款和以外幣結算的往來款項的減少數,按帳面匯率折合為人民幣金額與按當月1日匯率(當月固定記帳匯率)或其他記帳匯率折合為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外匯兌換損益處理,列入當期損益。
不同貨幣之間的匯兌所發生的人民幣差額,也應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記帳匯率變動,有關各帳戶的帳面餘額均不作調整。如採用外幣為記帳本位,則對人民幣存、借款和以人民幣結算的往來款項,除應登記實際收支人民幣金額外,應按一定匯率折合為外幣記帳。對人民幣折合為外幣所發生的差額,也應按上述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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