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未達標房改房換購、補購、住房差額貨幣補貼辦法

《廣州市未達標房改房換購、補購、住房差額貨幣補貼辦法》在1999.01.26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未達標房改房換購、補購、住房差額貨幣補貼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1.26
  • 實施時間:1999.02.01
為妥善解決房改購房面積未達本人現任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精神,凡房改購房後住房面積未達到本人現任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下稱“未達標”)的職工,在省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內均可按照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或者住房差額貨幣補貼的辦法調整住房。具體辦法如下:
一、調整的條件和原則
(一)換購、補購或住房差額貨幣補貼時,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粵府〔1983〕68號檔案規定的住房分配面積標準執行。不論換購或補購,調整後的住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人現任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補購時,原購住房和補購住房必須合併計算面積。
(二)實行換購或補購的單位必須已按規定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並按規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實行換購或補購的單位必須有可供調整的房源。任何單位不得購買商品房用於換購或補購。
(四)每戶職工家庭只能換購或補購公有住房一次,在1999年12月31日前解決。
(五)已解決或可同時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問題的單位,可以進行換購或補購。
(六)原房改房已進行調整的,不得再次進行調整。
(七)已出國定居人員不再調整未達標房改房。
(八)經濟效益較差的單位,在調整住房中允許有一定差別,不強求按職務住房面積標準處理。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和房源情況,逐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虧損企業不得進行換購或補購公有住房。
二、調整辦法
(一)調整辦法有三種:換購、補購、住房差額貨幣補貼。
1.換購。職工把原購未達標房改房以購房原價退給原產權單位,不計息不計租。凡住房自行裝修的,在退出原住房時,單位不予補償。退房後,職工可根據單位現有房源情況,按現任職務住房標準換購一套公有住房。
原已按規定購買兩套住房仍未達標或購買一套後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換購時必須將兩套住房全部退回原產權單位。
2.補購。在原購房改房的基礎上,另補購一套(間)與差額面積相等或相近的公有住房。原購住房和補購住房必須合併計算面積,原則上不得超標。面積超標的,超標部分必須以市場價購買。
3.住房差額貨幣補貼。房改房面積未達到本人現任職務(職稱)住房分配面積標準的,由於單位房源不足或本人自願,差額面積部分可視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實行一次性或分期貨幣補貼。補貼額參照市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辦法確定,由購房人夫婦所在單位雙方現金髮放,其公式為:3500元/平方米×80%×(中限面積-已購房面積)÷2〔其中,中限面積=(上限面積+下限面積)÷2〕。如一方單位有困難的,徵得對方單位同意後,可由單方發放雙方補貼額。各單位應將發放住房差額貨幣補貼的情況記入職工本人人事檔案。
住房差額貨幣補貼的資金來源。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按市政府穗府〔1998〕21號檔案第七條規定的“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辦理,企業和其他單位從本單位房改基金和自有資金、公益金中解決。
(二)換購或補購的公有住房,在標準面積內按現行房改售房政策購買,可享受舊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齡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現住房折扣。超住房分配面積標準部分必須以市場價購買,不享受任何購房折扣。
(三)換購或補購的公有住房,職工付清房款後擁有成本價產權,產權歸個人所有。
(四)夫婦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如購房人所在單位沒有房源可供調整,配偶單位有房源條件的,可按本單位一方職工的職務給予調整。
(五)非產權單位住房購買了未達標房改房,如本單位有房源,可由本單位換購或補購公有住房,換購時原房改房退還原產權單位;如本單位沒有房源,原產權單位願意調整的,可由原產權單位給予解決。
(六)職工按當時職務購買了超面積標準住房,職務調整後,對已按市場價購買的超標準部分價款,可按新職務標準和現行的成本價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三、審批程式
調整未達標房改房是一項政策性非常強且較為複雜的工作,各單位必須嚴格按政策規定執行。職工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或實行住房差額貨幣補貼,必須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分房小組或職代會討論同意,在本單位張榜公布後,報市房改辦批准,方可辦理有關換購、補購或住房差額貨幣補貼手續。各級領導幹部換購或補購公有住房,須按省委辦公廳粵辦發〔1996〕10號檔案的要求,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換購或補購手續。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單位調整未達標房改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進行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或變相增加住房補貼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政紀處分,並收回換購或補購的公有住房,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註銷房地產權證。審批部門不按規定程式審批或弄虛作假的,審批無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政紀處分。
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違反規定擅自對房改房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省委辦公廳粵辦發〔1996〕10號檔案及國家、省、市紀委、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原購房改房面積未達本人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而擅自調整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給予補辦購房手續,超標部分必須以市場價購買;原購房改房面積已達本人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而擅自調整的,必須按規定嚴肅處理,該退房的要退房,該處分的要處分,調整後住房面積超過本人職務住房分配面積標準下限部分,必須以市場價購買。調整後住房面積仍未達標的,不得再次換購或補購,也不得享受住房差額貨幣補貼。
五、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各單位在執行當中遇到問題,請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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